丈夫婚前借種給同事生子 女方起訴其同婚罪
廣州日報?
2004-05-26 09:40:38
夜幕降下,阿蓮望著遠方一臉茫然
“我和他結婚九年了,雖然婚後幾年關係不算太好,但我萬萬沒想到,婚前他曾與人借種生子,多年來還與借種者的關係不清不楚!”25日,家住廣州白雲區的阿蓮向記者講述她多年來的種種遭遇時,幾次泣不成聲。
日前,她已向白雲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法院判處其丈夫阿顯與借種者阿敏犯重婚罪。 原告訴苦 曾經甜蜜
阿蓮介紹說,她與阿顯是1989年在“罵”中認識的:“當時車間改革,我被調到倉庫當發貨員。由於剛來手腳慢,經常被當司機的阿顯罵,我當然也還口。發展到後來,大家熟了,他就開始主動追求我。”
阿蓮回憶說,雖然她家庭情況不好,阿顯的家裏也反對他們戀愛,但兩人的感情並沒有受到多大影響:“那時他的工資才200多元,但30元一個的日本水晶梨他都買給我吃,其它漂亮衣服更不用說了;他經常加班,要吃夜宵,無論多晚,他都會找上我陪他一起去吃。那時倉庫還有一個女發貨員,叫阿敏。我倆戀愛時,他曾告訴我,阿敏追過他,但現在已經沒事了。我曾為此懷疑過他,但他總是笑我疑心太重。為了這件事我們也吵過架,鬧過分手,最後還是走到了一起。”
一次驚心:去年丈夫承認有隱情
到了1995年,戀愛多年的兩人登記結婚。阿蓮表示,當時的政策是已婚者可以分房,所以她曾告誡阿顯,不要為了房子娶她,也不要在婚後再出現其他女人來傷害她,以前的事她可以既往不咎,當時阿顯滿口答應。
1997年5月,他們分了房;同年7月,兩人的兒子出生了。“但女性的直覺告訴我,他身邊應該有別的女人。再加上其它一些事,我們還是吵架,發展到後來,甚至互相動手。”阿蓮表示,盡管多年來她極力追問阿顯是否真有第三者,但每次都因為沒有親眼看見而不了了之。
去年底,朋友告訴阿蓮,阿顯經常帶阿敏去打麻將。12月16日,阿蓮專門請假,跟在阿顯身後出門:“我們和阿敏都是單位分的房,住在一起的。結果他看見阿敏帶著女兒在前麵等車,就不敢往前走。這證明他心中的確有鬼。當晚,他就承認他和阿敏多年來都有不正當關係。”
二次驚心:今年丈夫又爆曾借種生子
事情敗露之後,阿蓮當晚就要與阿顯協議離婚,連協議書都寫好了,後來因為到了春節事情不了了之。為了能繼續“監視”阿顯,阿蓮專門換了一家離家很近的單位,不久,她又發現了阿顯仍與阿敏繼續來往的種種跡象:“3月17日,我去跟蹤阿顯,結果就發現阿敏在等他。”
3月25日,阿蓮再次請假,決定把事情弄個水落石出:“我坐在他的車裏,他不說清楚就不讓他出車。他還是不說,我心灰意冷,就用頭撞擋風玻璃,玻璃都被撞裂了,最後他就把事情全告訴我了。他說,1993年時,阿敏因為丈夫沒有生育能力向他借種,他答應了。”據稱,此事阿敏的丈夫一直知情,並支持妻子此舉。
日前,阿蓮已向白雲區法院遞交了刑事自訴狀,要求法院判處阿顯和阿敏犯重婚罪,並賠償其及兒子精神撫慰金10萬元。
丈夫:“聲明是她逼我寫的”
采訪時阿蓮還向記者展示了一份阿顯簽名、日期是2004年4月1日的聲明書,來證實自己講述的全是事實:“本人……年輕時一時無知,……因同事阿敏發現她愛人沒有生育能力。1993年她經愛人同意向我提出幫她生育。後她產下一女,此後我一直與她保持性關係,我還在其他人麵前耀威地介紹她是我老婆……”此外,還有一份阿顯2004年3月30日寫下的遺囑,其中提到“非婚孩子不得繼承。”去年的協議離婚書中,隻出現了“再婚所生育子女”字樣。
昨日下午,就阿蓮所述記者向阿顯求證時,他斷然否認:“她都是瞎講的,完全是扯淡。我懷疑她精神是不是有問題。目前我正在跟她協議離婚。”至於那份聲明,阿顯也另有說法:“那都是她逼我寫的。她拿了我的手機,叫我照那樣寫,我沒有辦法。”
民法專家:阿蓮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如果阿蓮的投訴全部是事實的話,她能否以阿顯、阿敏犯重婚罪提起刑事自訴呢?又能否要求精神撫慰金呢? 婚前借種生子無關重婚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張民安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258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其存在三點構成要件:一是要有犯罪的故意,二是存在同居事實,三是社會評價,即在外人眼中看來他們都是夫妻,阿顯、阿敏是否構成重婚罪,就得看阿蓮是否有證據來證明這些。至於借種生子,其實與重婚罪關係不大,“阿顯的這種行為發生在婚前,如何懲治在法律上還是空白,隻能通過道德層麵進行譴責教育。”
他還告訴記者,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之時,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申請損害賠償。就本案來看,阿顯明知其借種生子而不告訴阿蓮,這已經侵害了阿蓮的合法權益;婚後阿顯又與阿敏保持不正當關係,違背了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必須互相忠實的義務,損害事實存在,而且又與離婚存在因果關係,阿蓮完全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婦聯副主席:民間借種生子違反計劃生育
廣州市婦聯副主席林琦告訴記者,“民間自發的借種生子不僅應該從道德層麵上受到社會譴責,而且與目前的法律相違背。”
她分析說,從影響來看,這種民間自發的借種生子不僅對兩個家庭都造成陰影,對孩子的成長也相當不利,“他們從小就生活在比較複雜的血緣和姻親關係之中。所以,對於這種行為,絕對不能提倡,應該受到全社會的譴責。”她還指出,這種借種生子其實與目前的法律相違背,“比如,它違背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條例,也違背了收養方麵的相關條例。對於人工授精,有關法規其實是有著嚴格的規定的,如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精子庫中提取精子,必須進行身份登記;當事人與提供精子的一方也不能見麵等等。這種民間自發的借種生子,從本質上講應該是一種違法行為。”
人工授精應循合法途徑
林琦表示,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經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但這種民間自發的借種生子是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就會帶來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比如,阿敏借種生子所生女兒的撫養問題,一旦阿顯出意外後的繼承權問題。根據相關法規,阿顯應該對其女有撫養義務,其女也對他的財產享有繼承權。”
林琦最後呼籲,對於那些不能生育而又想有孩子的夫婦而言,應通過合法途徑去實現,而不應私下解決:“這樣不僅易產生糾紛破壞家庭,也不利於整個國家的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