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葫蘆島訊 2003年7月,葫蘆島市綏中縣傳出了一個轟動的消息:綏中二高中一名老師因為奸淫6歲幼女被抓起來了。 然而到了今年2月,該案又有另外一個版本流傳:這名老師可能是被冤枉的。 昨日記者了解到,綏中縣法院已經對這起“色狼教師”案件重新開庭審理,這名教師再次當庭喊冤。 2003年7月,一名婦女來到綏中縣公安局報案,稱其6歲的女兒在一私人辦的幼兒園裏上學,7月18日中午,幼兒園老師的丈夫,綏中縣二高中的老師周某,竟然趁其他孩子睡午覺的時間,將其女兒奸淫。周某還告訴孩子,不要將這件事告訴別人。當晚,這名婦女從女兒口中知道了這個情況,於是找到周某質問,周某承認了這件事,並且還寫下了“道歉書”。 此時,公安機關也接到了周某報案,稱這名婦女及其家人對他進行敲詐,如果周某不拿出1萬元錢,就說周某強奸她女兒。 公安機關最後認定周某奸淫了那名婦女的女兒,於是將周某拘留。 2003年10月,綏中縣法院認定周某犯有強奸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6年。 一審判決時,法院除了根據那名婦女的6歲女兒的陳述外,一個“私了”過程也是判決的一個重要依據。當年7月22日,當事女孩兒的父親與周某通過一個中間人在一個小吃部“私了”,此間,周某曾經自己寫過兩個協議,但女孩兒的父親不滿意,女孩兒的父親便自己寫了這樣一個“道歉書”:“事情的起因,7月18日晚上,女孩回家跟她母親說中午睡覺時校長(指周)把我褲子扒下來……7月19日,女孩兒的父親找到周某核實是否有此事,周承認有。對以上的事周本人承認,並對女孩兒的父親寫出書麵賠禮道歉。”周某在這個道歉書上簽了字,中間人也簽了字。 一審判決後,周某提出上訴。其理由是“協議書”和“道歉書”都是在威逼的情況下寫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另外,根據“作案”時的情況,被告人根本不能實施奸淫幼女的行為。今年2月,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給周某定罪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重審。 4月30日,綏中縣法院重審此案,周某當庭認為自己冤枉。鑒於此案複雜,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