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家婦女賣淫案公審 是否施暴所長不敢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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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取口供 聯防員打死服務小姐 兩次督辦派出所兩責任人被捕   曾驚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並指示督辦的宜賓珙縣“良家婦女賣淫案”,昨日上午在珙縣法院正式開庭,偌大的審判廳內座無虛席,當地群眾紛紛自發前往參加旁聽。     珙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增偉今年30歲、大學文化、原珙縣公安局珙泉鎮派出所副所長,被告人趙正林今年26歲、高中文化、原珙泉鎮派出所治安聯防隊員。2001年4月27日晚10時許,在珙泉鎮派出所組織的集中清查文化娛樂場所行動時,鄧增偉帶領趙正林等人在清查珙縣珙泉鎮金山莊歌舞廳時,將涉嫌賣淫嫖娼的珙縣某廠職工羅某與歌舞廳服務小姐陶先碧帶回派出所留置盤查。   4月28日下午,經鄧增偉安排,幹警張某與治安聯防隊員陳某訊問陶先碧,鄧增偉和治安聯防隊員李某訊問羅某。鄧增偉作為分管治安、刑事案件的派出所領導及直接查處這起治安案件負責人,為逼取口供,除直接帶頭對陶先碧實施毆打外,對在訊問過程出現的張某毆打陶先碧的行為放任不管,不加製止。其後陶先碧被趙正林猛踢後跌倒致頭部受傷,隨即出現頭痛、嘔吐等症狀。   4月29日下午,陶先碧因傷勢過重由歌舞廳老板趙正香送至珙縣人民醫院醫治,經醫治無效於當晚10時許死亡。經法醫鑒定,陶先碧係腦部硬膜外血腫壓迫腦組織引起生命中樞衰竭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立案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人證言、書證、提取筆錄、被告人供述、戶籍材料等。   為妻鳴冤向最高檢遞交立案申請   據專程從雲南趕到庭審現場的死者丈夫廖澤文介紹,他們家住雲南省威信縣紮西鎮,他和陶先碧婚後近10年已有3個孩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1年4月26日中午,廖在威信縣車站將妻子送上開往珙縣的客車,送其去打工。想不到4天後卻得到妻子的死訊。   得知愛妻在派出所被活活打死後,廖澤文哭得死去活來。他到珙縣檢察院反映:珙泉派出所未經其同意就將陶先碧的屍體火化,懷疑陶可能是派出所刑訊逼供致死,要求檢察機關開展調查。因為證據不足及來自各方麵阻力等原因,查辦工作陷入僵局。   為了給妻子鳴冤,廖澤文踏上了漫長的上訪路。2003年7月6日,廖來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請求立案偵查申請書》,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哭訴:“妻子是經我同意去娛樂場所工作的,她是純正的良家婦女。”   2003年7月25日,最高檢察院控告檢察廳將此案有關材料轉至省檢察院,省檢察院陳文清檢察長指示將此案迅速移交宜賓市檢察院,並兩次督辦。宜賓市檢察院和珙縣檢察院重新整合偵查力量,克服重重困難,於2003年12月中旬將鄧增偉和趙正林依法逮捕。   打沒打人? 副所長不敢正麵作答   昨日的庭審中,雖然控辯雙方言辭激烈、唇槍舌劍,但對鄧增偉、趙正林涉嫌在派出所內打傷陶先碧等問題,隻是在一些情節上存在出入。喜劇的是,當公訴人問鄧增偉派出所的幹警平時打沒打人時,鄧一口回答沒打,當公訴人問鄧增偉在辦理陶先碧一案時打沒打過人時,鄧竟沉默了一分多鍾,如“啞巴”般不敢正麵作答,引來眾多旁聽者的笑聲。   檢方認為:趙正林在訊問陶先碧的過程中,為逼取口供,對陶先碧實施暴力毆打,致陶倒地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鄧增偉在執行公務活動中,作為派出所領導和直接查辦陶先碧、羅某賣淫嫖娼治安案件的負責人,不認真履行組織、管理職責,導致陶先碧在派出所被毆打後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日的庭審進行了一天,因控辯雙方舉證材料較多等,今日將繼續審理此案。   記者田富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