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少女慘遭惡魔摧花折柳 13歲女娃苦嫁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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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3日電 據法治快報報道,2003年10月24日下午3時許,欽州市公安局黃屋屯派出所值班民警梁恩銘熱情接待了兩名焦慮萬分的報案者。   報案者是一對母女。那女孩身子格外瘦弱單薄,兩耳根紅腫淤血。女孩抽泣著說,她叫容娟,家住欽州市欽南區黃屋屯某村,經常被“丈夫”毆打,上個月“丈夫”還拿一根棍棒朝她的後腰狠打致骨折,動彈不得。這時,容娟的母親掀開女兒背後的衣服,露出傷痕。容娟說:她被打傷後,“丈夫”不但不給錢醫治,還把她趕回娘家。娘家隻好把最值錢的耕牛賣掉換錢醫治她的傷。這次母親陪她來就是想請求派出所幫叫她“丈夫”賠償醫藥費。   這麽小的女孩子就有丈夫了?梁警官問容娟:“今年多大啦?”“剛滿15歲。”“你是什麽時候嫁給你‘丈夫’的?”“去年。”   順藤摸瓜逮住“雙料”疑犯   尚未成年就嫁人,而且被打傷得不輕,這已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故意傷害案了。當晚,派出所指導員任誌毅立即指派梁恩銘和民警肖喜負責這起案件的偵查工作。   民警從派出所戶籍資料中查明:容娟出生於1988年9月24日,剛滿15周歲,根本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據容娟母女說,2002年農曆正月,母親發現容娟懷孕。追問之下,容娟說出是上邊屋的“阿二”黃才治所為。容娟的母親一怒之下,帶著女兒來到黃家質問。見事情敗露,黃才治以娶容娟為妻作借口,蒙騙、威嚇容娟一家不準去報案,此後還和容娟同居生活。2003年9月,容娟在黃屋屯衛生院產下一名男嬰,12天後夭折。此後,容娟經常被黃才治毆打。   第二天,梁恩銘、肖喜來到黃屋屯衛生院查詢容娟的有關病曆,證實容娟於2003年9月14日產下一名男嬰,病曆中的家屬簽字是黃才治。   當天,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法醫給容娟作傷情鑒定,結論為:脊椎損傷,致第三、四腰椎體前像骨皮質骨折。根據兩院兩部《關於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43條規定,已構成輕傷。   10月27日上午10時許,民警將逃跑數日的黃才治依法拘留。   無知少女慘遭摧花折柳   審訊中,犯罪嫌疑人黃才治極力回避辦案民警提及的強奸容娟的問題,更不承認自己毆打容娟致傷。   “你和容娟是什麽關係?”   “我們是夫妻關係。”   “你知道容娟還未成年,還沒有達到結婚年齡嗎?”   “我不知道,我們自小一起長大,是自由戀愛。”   “你知道與未成年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強奸嗎?”   “不知道,我們雙方是自願的。”   ……   然而,當辦案民警向黃才治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一款的內容時,黃才治耷拉下腦袋,如實向民警招供。   2001年10月,從廣東打工回來的黃才治瞄上了鄰居13歲的少女容娟。當時,趁農閑,容娟的父母一直在欽州城郊替別人挑沙、拉石、做零工,每天很晚才回到家,家中隻剩容娟和兩個年幼的弟弟。一天晚上,黃才治以看電視為由到容娟家。晚上10時,容娟的兩個弟弟玩累後先後入睡。心懷歹意的黃才治先提出要容娟和他一起睡覺,容娟不同意。黃才治見哄不成,便用力拉掉容娟的衣褲。容娟掙紮叫喊。黃才治威脅:“你再喊,我就用刀殺死你兩個弟弟!”就這樣,容娟成了黃才治任意宰割的羔羊……   農村普法任重而道遠   犯罪嫌疑人黃才治以誘騙手段長期奸淫不滿14歲幼女致孕,還將其毆打致傷,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一款和第234條之規定,涉嫌強奸罪和故意傷害罪,已被公安機關逮捕。2004年4月上旬,檢察機關已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一個陽光燦爛的春日,筆者隨欽州市公安局黃屋屯派出所的民警來到容娟的家中。   也許是過早與人為“妻”,身心備受摧殘,站在麵前的容娟已完全失去了花季少女的青春光彩,孩兒樣的臉蛋上滿是憂傷,目光呆滯。   容娟的母親說:“當時我怕女兒的名聲傳出去難聽,就想,黃才治隻要娶我女兒做老婆,就了結這件事了。”   “你知道女兒還未到結婚的法定年齡,況且還是未成年的少女,怎麽忍心將女兒嫁出去?”   “我們也沒有辦法,女兒都有崽了,隻好將就算了。”   “為什麽你們不去派出所報案,告黃才治強奸?”   “黃才治威脅要殺我們,我們也怕女兒出醜。”   ……   這起強奸、故意傷害案留給我們頗多的思考:農民的普法教育亟待加強。目前,農村普法教育和宣傳仍缺乏深度和力度,群眾法製觀念依然淡薄。黃才治和容娟母女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法盲的犧牲品。因此,提高農民的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應成為當前刻不容緩、今後相當長時期內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務。   農村普法,任重而道遠!   (文中受害者為化名)(作者:李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