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幼女被騙主動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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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道德敗壞還是犯罪?法學界一直眾說紛紜。日前,通過網絡誘奸幼女的柳某被判刑4年。這是高法對今年1月出台的《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叫停後,本市法院判決的第一例強奸幼女案。此案的判決,讓這個問題有了一個答案。


  13歲女孩被誘奸


  昨天,對犯罪人提起公訴的昌平區檢察院起訴處處長房家燕向記者講述了此案的前前後後。


  今年還不到14周歲的玲玲(化名)生長在一個離異家庭,母親改嫁後在北京做生意。2002年,母親把她接到北京,希望在北京給她找個條件好的學校,還專門給她買了電腦。但是,直到2002年5月,她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學校,玲玲沒事的時候就在網上聊天。


  在網上,玲玲認識了40多歲的男子柳某。柳某自稱30多歲,離異,是一家公司的副總經理。柳某的花言巧語將當時隻有13歲的玲玲哄得團團轉。於是,柳某開始約玲玲出去玩。柳某對玲玲“體貼入微”,看她上網晚了,就勸她早點休息,還“知冷知熱”地在她有病的時候給她吃藥。13歲的玲玲一下子將柳某視作自己心裏可以依靠的伴侶,她在日記裏寫著“終於找到了自己心目中的白馬王子”等等。


  “柳某作為一個40多歲的中年人,他的閱曆對一個十多歲的女孩子很有誘惑力,特別是對玲玲這樣一個從小父母離異、缺少關愛的少女來說,這很容易讓她上當受騙。”房家燕檢察官說。


  就在第二次見麵時,柳某誘騙玲玲與他發生了性關係,此後又多次與她發生性關係。玲玲每次出去都沒有告訴母親。去年7月份,女兒再次好幾天沒有回家,一向忙於生意的母親才開始著急。當她在女兒的日記本中發現了一個傳呼號後,就給柳某打傳呼,問他:“我女兒是不是在你哪兒?”柳某回答她說“不在”。其實,當時柳某正帶著玲玲在山東玩。玲玲的母親還是不放心,就對他說:“我女兒還不到14歲,你得注意。”柳某對此置若罔聞。此後在40多天的時間裏,女兒一直沒有回家,玲玲的母親向公安局報了案。


  就在玲玲同柳某的交往過程中,去年6月,玲玲跟柳某出去玩,走時還帶上了自己的一個朋友、15歲的小女孩婷婷(化名)。在懷柔一山莊,三人同居一室,柳某又當著婷婷的麵,與玲玲發生性關係。


  案發後,玲玲被其母親從柳某住處找回家後,出現病理反應。經檢驗查出,玲玲尿樣中有毒品代謝物,經戒毒治療後症狀緩解。玲玲說:“吸了柳某給的煙後就總想去找他。”


  如何定罪成難題


  今年1月23日,柳某被以涉嫌強奸罪移送昌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當時,“批複”剛好於2003年1月24日開始施行。依據此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歲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從而使本案的處理產生了重大爭議。


  昌平區檢察院認為,在本案中盡管被害人玲玲自願與犯罪嫌疑人柳某發生性行為,但柳某的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不屬於司法解釋中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因此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


  檢察機關將柳某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後,法院根據批複以本案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認定被告人無罪,要求檢察院撤回起訴,但檢察院不同意法院的意見。


  房家燕檢察官作為主訴人在法庭上指控:“柳某與一個涉世不深的孩子當著另一個少女發生性行為,這是一種嚴重損害道德的行為,怎麽能認其為情節顯著輕微呢?”


  據房家燕介紹,檢察院與法院在這個問題上一直僵持長達兩個半月。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暫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複〉的通知》。此通知一出,如何為柳某定罪的問題就明確了。日前,法院以被告人柳某犯強奸罪判處柳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