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過程令人發指 “鄉幹部輪奸農村少婦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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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案情震驚警方 ———武威“鄉幹部輪奸農村少婦案”報道之一


  2003年7月7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3)甘刑一終字第8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法院(2002)武中刑一號第28號刑事判決,發回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武威市涼州區謝河鄉計劃生育站站長王炳琪、鄉黨委副書記樊義學等聚眾強奸輪奸婦女一案。隨著省高院終審裁定的下達,這一當時在全國引起轟動的案件再次成為武威市群眾議論的焦點。為了弄清該案的來龍去脈,本報記者在武威市進行了深入采訪。


  1、報案牽出驚天大案


  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涼州區謝河鄉五壩村新婚不久的青年農民嚴琴(化名)在丈夫金玉(化名)的陪同下,來到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局,到了公安局後,嚴琴和金玉聲稱是來報案。聽說嚴琴被人輪奸,公安局接待民警感到事關重大,很快將嚴琴夫婦帶到了刑偵大隊詳細了解情況。到刑偵大隊後,嚴琴向辦案人員遞上了自己書寫的報案材料,材料中嚴琴稱自己2001年10月31日下午被本村村委會主任謝金壽的妻子趙桂花以幫忙做飯為由叫到謝金壽家後,鄉黨委副書記樊義學、鄉計劃生育站站長王炳琪、鄉政府司機趙永勝、謝金壽的幹親家石生海先後多次強行將自己奸汙,在自己被奸汙的過程中,謝金壽一直幫奸汙的人壓自己的胳膊,而趙桂花多次看見這些人強奸自己,在自己發出求救呼聲時裝做沒聽見,並鼓勵他人強奸自己。嚴琴在報案材料的最後,要求依法裁處作案人的政籍、黨籍;依法裁處作案六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依法裁處受害人嚴琴被他人輪奸所導致的人身侮辱、精神摧殘及一切損失由作案人承擔。(注:以上請求係嚴琴、金玉報案材料中原文摘錄。)


  2、作案過程令人發指


  根據嚴琴的報案材料所寫的內容,辦案人員感到此案案情重大,且案中所涉的犯罪嫌疑人有2名鄉政府領導幹部、1名鄉政府工人,1名村幹部。公安人員在嚴琴報案的同時,為嚴琴錄下了3份詳細的案件經過筆錄。


  在第一份筆錄中,嚴琴稱,2001年10月31日中午1時許,自己正在地裏幹活,趙桂花到地裏喊自己,說是她家裏來了幾個鄉上的領導,讓嚴琴到她家幫忙做飯,自己便隨趙桂花到她家中。


  嚴琴稱,到趙桂花家後,她被叫到西屋裏,當時屋裏有鄉黨委副書記樊義學,鄉計生站站長王炳琪,趙桂花的丈夫、本村村委會主任謝金壽,謝金壽的幹親家本村農民石生海4人正在喝酒。謝金壽見她進屋,便讓她給幾位一一敬酒,敬完酒後,幾個人就開始在她的胸部亂摸,她掙脫往門外走時,被從院子中進門的趙永勝攔住抱回原地,趙永勝、石生海兩人又輪番摸了她的胸部。


  嚴琴稱,自己被幾個人摸了一會兒後,她趁機跑出了西屋,想趕快逃離這個地方,但當她到大門口時,發現謝金壽家的大門鎖上了,她向趙桂花要鑰匙,趙桂花不給。就在這時,趙永勝從西屋裏趕了出來,又將她拉了回去,然後,王炳琪、樊義學把自己拉到了北屋。


  嚴琴稱,到了北屋後,王炳琪、樊義學2人動手摸她的胸部,然後謝金壽和樊義學連拉帶推把她弄到了炕上,兩個人分別壓著她的一隻胳膊使她臉朝上躺在炕上,趙永勝將她的外衣扒掉,並將她的內衣卷到了脖子處,石生海將她的外褲、線褲、褲頭全部扒到了膝蓋以下,然後王炳琪第一個上來強奸了自己,緊接著趙永勝對她實施強奸,趙永勝剛離開,石生海又對她實施強奸,此時屋裏的電話響了,一直壓著自己胳膊的謝金壽下炕接電話,然後屋裏的5個人全部離開了屋子。


  嚴琴稱,這5個人從北屋裏出來後,王炳琪、樊義學、趙永勝開車離開了村子,接著她要走時,趙桂花將大門鎖上並喊:“石生海快來”,石生海來後又將她拉到了北屋,與謝金壽將她抱到了炕上,再次將她的上衣卷到了脖子處,謝金壽用手摸其胸部,石生海則將其褲子扒到了大腿以下,然後脫掉褲子騎到了她身上,再次對其進行了強奸。


  嚴琴稱,在王炳琪強奸她時,趙桂花從外麵進到房中看見了整個過程,她喊趙桂花讓幫忙放了自己,趙桂花不但不理,反而在給他們倒水,當時謝金壽說了句:“我的老婆在呢,我不幹了”,趙桂花還說,“你放心把你的事做去,我出去了。


  ”鄉幹部走後,石生海第二次強奸她時,趙桂花也在屋裏,對她說:“你放心,不要管他們,他們喝醉著酒,又不能幹個啥。”並勸她:“我們武威的鄉俗就是這樣的。”直到最後才說了一句:“你們玩就玩一下,一回又一回的,太過分了。” 3、六名嫌犯被抓獲 嚴琴的報案使辦案人員十分震驚,光天化日之下,鄉黨委副書記竟帶人以檢查工作為名,在村委會主任家對一名農村婦女進行輪奸,且在輪奸過程中,有人壓胳膊壓腿,強奸者都是脫光褲子排隊奸汙受害者,這種隻有在電影中才有的情節,竟然在武威市涼州區謝河鄉發生了!


  當天晚上,涼州區公安局民警迅速出擊,先後將王炳琪、樊義學、趙永勝、謝金壽和石生海5人以到派出所了解情況為名控製了起來。晚10時許,5名輪奸婦女的嫌疑人被帶到了涼州區公安局。


  11月24日,公安局將該案的第六名嫌疑人抓獲後帶到了公安局。


  2001年11月29日,涼州區公安局派偵查技術人員前往謝金壽家中,提取了床單等作案現場物證,技術人員對現場拍了照片。至此本案正式立案,嫌疑人全部落網,進入預審階段。



  審訊:嫌犯承認“罪行” 武威“鄉幹部輪奸農村少婦案”報道之二石生海交代:趙、王強奸了嚴琴 2001年11月21日,石生海在第一次審訊中,交代了強奸嚴琴的過程。據石生海交代,事發當天,他們幾人在謝金壽家喝酒的過程中,先是將嚴琴抱住摸了其胸部,然後將其拉到北書房,他親眼看見趙永勝將嚴琴強奸,而其他人對其有無實施強奸他不知道。當天的第二份審訊筆錄顯示,趙永勝強奸嚴琴時,他和謝金壽、王炳琪、樊義學4人在西屋喝酒,趙永勝回來後,王炳琪、樊義學先後出了西屋,每人出去的時間大約為三四分鍾。鄉上的幹部走後,他和謝金壽又將嚴琴拉到北房,在摸嚴琴胸部時被趙桂花喝止。


  11月23日,石生海再次對強奸事實進行了補充,此次審訊,石生海交代在鄉上幹部走後,自己和謝金壽將嚴琴弄到北房炕上後,不但摸了嚴琴的胸部,他還將嚴琴的褲子褪到了小腿處,自己也將褲子脫了,隻是由於趙桂花製止而沒有強奸。


  2001年12月31日,涼州區公安分局在宣布對石生海的逮捕證時,再次審問了石生海,此次審訊,石生海交代,案發當時,自己和樊義學、謝金壽都在北房,眼看著趙永勝、王炳琪先後奸汙了嚴琴,當時嚴琴躺在炕上,褲子被脫去,趙永勝、王炳琪兩人褲子全部脫至小腿部,在地下站著,先是趙永勝奸汙了嚴琴,緊接著王炳琪對嚴琴實施了奸汙。王炳琪交代:4人強奸了嚴琴 2001年11月20日,王炳琪交代,案發當天,嚴琴到西房給大家敬酒期間,他在趙永勝的幫助下摸了嚴琴的胸部。然後他和樊義學、趙永勝開車離開了謝金壽家。


  2001年11月23日,王炳琪對整個案情再一次進行了詳細交代,據王炳琪講,案發當天幾個人在北房中,趙永勝將嚴琴按到炕上,先將其上衣卷到脖子以上,之後將嚴琴的褲子褪到小腿以下,由他和石生海各壓著嚴的一條胳膊,先是樊義學對嚴琴進行了強奸,然後依次是自己、趙永勝、石生海對嚴琴進行了強奸,由於謝金壽妻子趙桂花在家,所以謝金壽沒有對嚴琴實施強奸。事後,他和樊義學、趙永勝離開前專門囑咐謝金壽將此事壓一下,千萬不要讓嚴琴到外麵亂講。


  2001年11月23日的另一份筆錄中,王炳琪將自己當天的前一次供述再次推翻,隻承認自己曾在嚴琴的胸部摸了一把。一支鋼筆和兩枚紐扣成證據 嚴琴到涼州區公安分局報案時,為公安部門提供了兩枚紐扣和一支鋼筆,稱兩枚紐扣為謝金壽和石生海強奸自己時,她乘機將石生海的一枚紐扣撕下後裝起來了,謝金壽的紐扣是自己用嘴咬下來的,而鋼筆則是從王炳琪口袋中滑出後,她壓在身子下麵,他們強奸完出去後,她順手裝進了口袋。


  經公安部門調查證實,兩枚紐扣正是事發當天謝金壽和石生海所穿衣服上的紐扣,王炳琪也承認鋼筆是自己的,但在何時丟的已記不清了。


  在進行大量審訊和對證物鑒定後,公安部門認為鄉村幹部集體強奸案成立。


  2001年11月29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區公安分局報請涼州區檢察院批準,正式逮捕了樊義學、王炳琪、趙永勝、石生海、謝金壽和趙桂花6名犯罪嫌疑人。


  本報記者柴用君張湖河趙永勝交代: 最後一次審訊翻供 2001年11月20日,謝河鄉鄉政府小車司機趙永勝在當天的案情交代筆錄中,承認當天石生海摸了嚴琴的胸部2次,後他們吃喝完就返回了鄉上。


  2001年11月22日,趙永勝的交代筆錄顯示,趙又承認自己和石生海、王炳琪、謝金壽4人都先後摸了嚴琴的胸部,並承認後來將嚴琴壓在炕上,樊義學、謝金壽各壓著嚴琴的一條胳膊,先是王炳琪強奸了嚴琴,然後是自己,謝金壽、石生海先後強奸了嚴琴,後又改口說謝金壽沒有強奸嚴琴,在他們強奸嚴琴時,趙桂花進來看見後,馬上出去了。


  2001年11月23日,趙永勝在審訊筆錄中再次將全部強奸事實推翻,隻承認當天在謝金壽家喝了酒,沒有幹任何事情。樊義學交代: 沒人奸汙過嚴琴 2001年11月20日,11月21日及2002年1月7日,2002年1月18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對樊義學做的4份審訊筆錄顯示,樊義學每次都僅承認在喝酒的過程中石生海乘機摸過嚴琴的胸部,其他人沒有對嚴琴進行過任何侮辱行為。謝金壽交代: 趙、王強奸了嚴琴 在涼州區公安分局審訊謝金壽的筆錄中,謝金壽開始說石生海、趙永勝摸了嚴琴的胸部,後又說趙永勝和王炳琪在樊義學的幫助下強奸了嚴琴,最後一次審訊時又說隻有石生海在鄉上的幹部離開後摸了嚴琴的胸部。



  一審:“首犯”被處死緩


  2002年4月23日上午10時,庭審正式開始。在整個審理過程中,除樊義學外,其餘5名被告均將預審時的供述推翻。


  王炳琪在法庭上供述,從2001年11月20日被抓至11月21日晚的一天一夜中,公安機關隻給他吃了一個餅子;11月22日晚11時許,公安人員讓他接了趙永勝用內部電話打來的一個電話,趙在電話中說公安人員問的問題他全承認了。在各種壓力之下自己才違心編造了強奸嚴琴的事實。


  趙永勝在庭審中稱,他們沒有調戲過嚴琴,更談不上強奸,由於公安局審問人員三天三夜不讓睡覺,不給東西吃才被迫編造了強奸嚴琴的情節,有的情節還是在公安人員的提示下編造的。他在公安人員的要求下用內部電話給其他被告打電話,告訴他們自己已招了。


  石生海在接受審判時說,自己被抓後,公安人員多次采取刑訊逼供的手段,對自己進行了毆打,其中兩顆牙被打掉,腿部被打傷,被逼無奈之下隻好按公安人員的要求承認強奸了嚴琴。


  謝金壽在庭審中供述,公安人員預審時對自己進行了毒打,還將對石生海和趙永勝的訊問筆錄給他看。經過公安機關的多種高壓手段後自己全部按公安人員的要求招供了案情。


  趙桂花在兩天的庭審過程中一直不停地放聲哭泣,她說自己不識字,不知道公安人員在審訊筆錄中寫了些什麽,後來公安人員給她念筆錄時,她說不屬實,但公安人員告訴她,男人都招了你還不招,後來公安人員讓她摁手印她就摁了,但她從來沒有說過有人強奸過嚴琴。


  2002年11月14日,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炳琪、趙永勝、石生海、謝金壽、樊義學、趙桂花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應予刑罰。被告人王炳琪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趙永勝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石生海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謝金壽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被告人樊義學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趙桂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


  6被告在聽完判決後,均表示不服。


  本報記者柴用君張湖河


  庭審中,6被告的辯護律師提出,嚴琴提供的2枚紐扣在武威的商店花幾分錢就可以買到,不能作為強奸證據。公安機關在案發後從謝金壽家的床單上隻檢出了與謝金壽精液同型的精斑,這很可能是謝金壽與趙桂花過夫妻生活時留下的。


  就王炳琪的鋼筆在嚴琴手中的證據,辯護律師說,嚴琴在所謂被強奸後曾到王炳琪的辦公室辦準生證,其間她有可能拿走王炳琪的鋼筆。即便是在謝金壽家拿到王炳琪的鋼筆,也不能證明王炳琪對嚴琴進行了強奸。


  2002年4月23日,“謝河鄉幹部集體輪奸婦女案”在武威市第一次開庭審理。由於此案的案情重大,眾多媒體記者雲集武威,都想現場旁聽庭審過程,但由於該案涉及個人隱私,法院采取了不公開審理的方式,記者們隻好等待庭審結束後采訪。


  武威市以及謝河鄉的幹部群眾有近200人趕到法庭外,希望觀看庭審。謝河鄉五壩村的村民當天租了輛中巴車趕到法庭,所有到現場的人包括被告的親屬都未被批準進入庭審現場。
不服:律師七大質疑


  據嚴琴講,她被5人強奸時,衣服被撕破了,她後來到楊淑花家借針縫了衣服。嚴琴的公公謝發仁講,當天嚴琴回家後,臉上全是紫色的,頭發也亂著,後來還昏倒過3次。


  但楊淑花證實,當天下午嚴琴是到她家借過針線縫了衣服,但來時頭發很整齊,自始至終是笑嘻嘻的。據此,吳律師推斷,嚴琴的公公在說謊。


  在受害人的報案材料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嚴琴陳述了被強奸的過程。


  吳桂英律師指出,嚴琴的陳述前後不一。作為一個女人,在受到如此大的傷害之後決不可能輕易將當時的情形在10天之後就忘記了。一會說5個人強奸了自己,一會又說3個人強奸了自己。真實性值得懷疑。


  據嚴琴講,5個人強奸自己時,2個人壓著胳膊,3個人排著隊,1個人強奸時另4個人在旁觀看,趙桂英是一名不識字的農村婦女,思想很封建,進門看見幾個男人強奸嚴琴,還說“你們玩,我出去了”。這些情節發生在閉塞的甘肅農村,誰會相信?


  吳律師說,在涼州區公安分局對6名嫌疑人的審訊筆錄中,除樊義學的幾次審訊筆錄基本一致外,其他幾名嫌疑人所交代的強奸地點、強奸次序等情節全對不上號。僅憑這些前後矛盾的交代為6名被告定罪,完全是不負責任的。

吳律師指出,本案的最有力證據就是嚴琴所提供的2枚紐扣和1支鋼筆,嚴琴開始說紐扣是她在謝金壽、石生海身上拽下來的,後又說謝金壽的紐扣是在地上拾的,石生海的扣子是自己的衣服掛下來的,這種說法本身就有矛盾,加上這種隨處可以購到的東西怎麽能夠作為證據?王炳琪的鋼筆在喝酒過程中可能會丟失,也可以在王炳琪的辦公室得到,這怎麽能作為證據?嚴琴稱自己被強奸後將內衣、內褲全部用洗衣粉洗幹淨了,即便如此,也應當庭出示,嚴琴被5名男人強奸後,連續昏倒過幾次,為何不到醫院治療,獲取充分證據。嚴琴在遭強奸後過了整20天才到公安機關報案,這期間她有充分時間“編故事”,可惜故事還沒編圓滿,就這樣一個故事竟導致6人進監獄,令人不解。


  吳律師還對公安人員的調查取證方式提出了質疑,在公安人員調查嚴琴遭強奸後曾為她縫過衣服的楊淑花時,竟然讓嚴琴親自將楊淑花叫到自己家訊問,後來在訊問筆錄中將此案最重要的情節如嚴琴的臉色究竟如何、頭發是否很亂等都沒有記載,不知是公安人員缺乏調查常識還是有意不寫入筆錄。吳律師指出,目前我國的審訊方式都是適用“無罪推理”審訊方式,而此案中公安人員先入為主,完全按照“有罪推理”的審訊方式,即在案件偵破前公安人員已將6名嫌疑人在思想中定為“有罪”,再按“有罪”的方向進行審訊,直至“案件完全偵破”,這種做法與現行審訊政策相違背。


  9月27日,趙桂花告訴記者,在她被關押近一年期間,家裏養的一頭肥豬被盜,地也撂荒了,家也徹底破敗了。說起自己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執行4年時,趙桂花痛哭失聲。她說連想都不敢想在看守所的那些日子,進看守所後的第三個月,兒媳婦生小孩,她也無法照看。現在小孫子也快兩歲了,在看守所的爺爺連麵都沒見上一次。她的弟弟告訴記者,從看守所出來後,趙桂花身體徹底垮了,到現在腦子還不太清楚。


  樊義學的妻子張玉桂告訴記者,樊義學被抓走後家裏就好像天塌了下來,兩個孩子也飽受同學們的歧視。家裏沒了經濟來源,為給孩子湊學費,她借遍了親屬。由於樊義學在看守所患上了重病,她還得籌錢為樊義學治病,這些苦日子她以前連想都沒想過。


  趙永勝的父親告訴記者,趙永勝被抓走時,孩子隻有5歲,現在小孩常嚷著要爸爸,他隻好每10天帶孫子到看守所看看兒子。他說,由於自己患有嚴重的糖尿病,自趙永勝被抓後,家裏的全部農活全靠老伴和兒媳幹了。


  記者了解到,此案所涉及到的5個家庭在當地都是條件較好的家庭,但目前這些家庭卻全靠女人、老人操持。


  雖然當事人及其親屬在得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後對再審時嫌疑人被判無罪抱有很大希望,但記者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武威市人民檢察院采訪時感到,改判無罪的可能性不大。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楊主任告訴記者,該院認為他們的一審判決沒有問題,不知高院為何不維持原判而要發回重審。楊主任告訴記者,由於刑庭的工作人員全部不在法院,一審的審理情況無法給記者講。他要記者留下電話,再審時給報社打招呼采訪。武威市人民檢察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後,檢察院已積極準備以“猥褻婦女罪”再次起訴。這樣一來,這幾名犯罪嫌疑人仍將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檢察官分析說,如果將這幾名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就會牽涉出錯案處理、國家賠償、以及對刑訊逼供的行政處理等問題,這是中院不願改判的最主要原因。


  幾名當事人的親屬告訴記者,如果這次再審不能得到無罪判決,他們將上訴至死。


  本報記者柴用君張湖河


  吳律師指出,在她會見被告時,被告石生海每次都對她說自己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員的刑訊逼供下作出的。石生海的兩個牙齒被公安人員打掉了,雖然辦案民警在第二次開庭時對此矢口否認,但事實就是事實,在庭審時,趙永勝當庭展示的傷口充分說明民警在預審時使用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在2001年最後一次對石生海的審訊筆錄中,公安人員最後的一句話是:“我們在訊問中是否對你刑訊逼供了?”這句話無異於“畫蛇添足”,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翻版。此外,按照一般常識,公安人員在偵破案件過程中嚴禁同案嫌疑人見麵,但涼州區公安人員為了使幾名嫌疑人招供,竟然使用內部電話,讓嫌疑人互相“規勸”對方,這種偵破技術真是讓人無法理解。


  吳律師說,目前,我國審判製度遵從“疑罪從無”的審判形式,即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即使懷疑嫌疑人有罪,也應以無罪判決,這樣可以避免錯誤判決而使嫌疑人蹲冤獄,而本案在疑點重重的情況下,合議庭仍判處嫌疑人有罪,這與“疑罪從無”的判決方式相違背。吳律師分析認為,由於此案經全國各新聞媒體、各大網站報道後,在國內引起強烈反響,這種報道給審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合議庭的判決不能排除有庭外壓力作用的可能性。


  目前,各嫌疑人的親屬已聘請律師,積極準備再審開庭時進行辯護,屆時一審時的疑點必將被解開。


  本報記者柴用君張湖河


  自6名嫌疑人被抓之後,他們的親屬就不停地在武威市、蘭州、北京上訪申訴,並為他們聘請了省內最知名的律師。


  為了籌措律師費及上訪的費用,幾個家庭有的變賣了牲口,有的將家中所有能變賣的東西全部變賣,趙永勝的父親更是將自己在武威市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房產以7萬元的低價變賣後,上蘭州、北京為趙永勝討公道。


  2002年11月22日,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對本案6名嫌疑人的一審判決後,6名當事人及時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讓當事人及其親屬看到了最終勝訴的一線希望。


  “謝河鄉幹部集體輪奸婦女案”發生後,幾名嫌疑人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損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使得6名嫌疑人及其親屬看到了一線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