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性冷淡丈夫捍衛“同居權” 離婚並索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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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建) 昨日,重慶墊江縣法院收到了一份“蹊蹺”的離婚訴狀:30歲的林剛(化名)以妻子未盡性義務,侵犯其同居權為由提出離婚,並索賠精神損失費100元。據法律界人士稱,如此直白地提出離婚的民事訴訟實屬罕見。






  昨日上午,記者見到了林剛。據他介紹,妻子今年29歲,兩人結婚已5年。婚後,林剛一直在石橋鋪一家公司上班,妻子則在墊江縣一所小學教書:“以前,我們相處和諧,我每周回家後,夫妻雙方十分默契。每逢寒暑假,妻子總會到重慶來陪我,雙方一切都很正常。”不過,這種良好的關係在2000年暑假開學後發生了改變。林剛稱,從那時起,妻子開始慢慢疏遠他,他每次回家探親時她總是不冷不熱。由於兩地分居,林見到妻子時總有衝動之舉,但妻子對他的性要求要麽不配合,要麽找借口拒絕,有時則幹脆分床睡。


  起初,林剛以為妻子得了什麽病,但看過醫生後證實,妻子根本沒有生理上的問題;在明察暗訪後,妻子有外遇的猜測也被排除。林曾多次找妻子談心,試圖解開她的心結,均無濟於事。“她這種不盡性義務的狀況一直持續了3年,更不用說生小孩了。”林稱,“我想做父親的權利也被她剝奪了,我一定要和她打脫離。”


  為核實相關情況,記者請林剛告知其妻的聯係方式,結果被拒絕。林稱,這本是件羞於啟齒的隱私問題,他不想在開庭之前讓妻子暴露在輿論麵前,“我這樣做隻是想讓其他人知道,我們必須改變舊思想,勇於爭取自己的同居權(包括性權利、性義務等)。”


  昨日下午5時許,記者突然接到林妻主動打來的電話,“我也說不清楚自己為什麽不想過夫妻生活,反正就是討厭那事。”在電話裏,她對林剛提出的離婚理由表示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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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妻侵犯丈夫生育權


  林剛以侵犯同居權為由提出離婚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嗎?重慶一家律師事務所的陳國華律師認為,《婚姻法》中沒有“同居權”一說,他建議林剛從“夫妻應盡計劃生育義務”的法律條款尋找突破口,“夫妻一方不盡計劃生育義務,實際上就是侵害了另一方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上講,本案中的妻子就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還沒有一例離婚案是明確以“未盡性義務”為由提出的,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大多以“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詞語代替。渝中區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從這個意義上講,林剛的大膽做法值得肯定,“這是一種對婚姻尊重的態度,也是對中國人傳統觀念的挑戰。”


  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林妻沒有任何理由便拒絕盡夫妻間的義務,其實是對林剛精神的折磨,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種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男女平等是全方位的,不僅僅是工作、學習,還包括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