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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收入在加州且算作加州居民,是家中的大梁。我住北卡,去年做了一份parttimejob,收入約1500。(其實,早知道這麽麻煩,我就不做了)。現在報稅的話,是不是隻要marriedandfillingjointly報聯邦稅和加州稅,而不報北卡稅。我的理解是,老公在北卡沒有任何收入,且不算北卡居民,我的收入又低於北卡應申報稅收入的最低標準。
請問我的想法正確嗎?
再謝![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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