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案”之我見
(2007-03-23 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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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紅血白
“馬六案”之我見
馬六案,即青島市趙萍(女)2006年11月17日以危險方式駕車(馬自達6型轎車),至兩死一傷。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定被告人趙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這裏有四點比較重要:
(1)是否故意犯罪。法院判定,被告人趙萍辯稱其不是故意犯罪,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萍的行為是過失,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萍明知酒後不準駕車,明知車輛發動機蓋上趴著人視線受限,明知所駛入的道路係市區主幹道且係單行線、禁止逆向行駛,明知快速行駛且左右擺動,可能會危及車前蓋上的人及周邊不特定人員和車輛的安全,但其在與保安秦國良發生爭執後強行駕駛車輛逆向快速行駛,並不停的左右打方向,置周邊不特定人員及車輛的安全於不顧,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直至造成行人周保峰和原夢嬌夫婦被撞擊致死,以及保安秦國良被致傷的嚴重後果。故被告人趙萍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其本人辯解並非故意犯罪,其辯護人認為趙萍了解車輛性能,駕駛技術較好,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其行為屬於過失犯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認為,法院的駁回是對的。但是這裏有個概念混淆。趙萍胡亂開車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裏不存在故意和非故意的問題。任何人這樣做,除了神經病和酒精過量外,本身就是故意。因為趙萍造成了嚴重的死傷結果,應該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罪”。這裏所謂“非故意”是暗指“非故意殺人”。這是完全
不同的概念。否則的話就是故意殺人罪了。試想,如果她沒有造成任何死傷後果,是否也判
十一年?這個概念混淆可能使本案例不能立為典型參照案例。
(2)關於傷者的責任。法院稱,被告人趙萍的辯護人辯稱,保安秦國良與被告人趙萍發生爭執,並在明知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下,強行橫趴在趙萍所駕車輛發動機蓋上,直接幹擾了趙萍駕駛,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本院認為,為停車問題雙方發生爭執,保安秦國良與被告人趙萍互有肢體接觸,保安秦國良在眼部被致傷,且被告人趙萍欲駕車離去的情況下,趴上發動機蓋,其行為欠妥,本院在量刑時,可予酌情考慮。
我認為,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法院應該指出,保安秦國良是執行公務。一般民眾應該服從和尊重工作人員,這是法律應該明確支持的。同樣,公務人員犯法應該從嚴治罪。這是同一
個道理。此處法院各打五十大板說“為停車問題雙方發生爭執”是不正確的。說“秦趴上發動機蓋,其行為欠妥”也是不能成立的。他的目的是阻止車主在打傷人之後逃離現場,本身是合理的。任何駕駛人在不能安全行車時,必須停止車輛。這是不可以有任何狡辯的。試問,如果秦不是趴上發動機蓋,而是站在車頭前麵,司機可以把他壓死嗎?
(3)關於自首能否成立。法院稱: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萍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萍駕車行至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追尾他人車輛後,即主動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侯處理,其到案後,在本判決作出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構成自首。辯護人所提趙萍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我對“被告人趙萍主動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侯處理”有疑問。這裏有個關鍵的證人。證人王黎帆證實,案發當晚,王駕駛魯UY1588號轎車行駛至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處等信號時,後麵一輛魯UW0585號黑色馬自達6型轎車撞在其車的尾部,女司機表情很慌張地說:“是我的錯,我給你錢,你讓開路讓我走”。二人交涉了四、五分鍾,“110”警車就趕到了。還有一個關鍵的細節,即當時被告人趙萍是不是因為路被堵住,不能開車跑了。這樣法院的“在現場等侯處理”就不成立。
(4)關於經濟賠償。法院稱: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以及被告人趙萍係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我認為,檢察院作為公訴人,訴“被告人趙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保護公共利
益,是刑法的範圍。而此事傷及無辜,進行經濟賠償,屬於民法的範圍。兩者不可混淆,也
不可一互補。這正是很多人問的問題:有錢就可以抵命嗎?(我本人不支持“殺人償命”的觀點,一般意義上不讚成死刑的使用)。但是這裏確實有個概念不清的問題。
還有一點,就是趙萍一次賠出一百多萬的賠款。我的問題是,她的錢是什麽錢,是個人的還
是企業的。如果是個人的,就有個累計和稅收記錄的問題。當然不是本案的範圍。如果是企
業的,她用於個人的目的,可能是不行的。中國人可能分不清個人財產,個人所有的私人企業財產的概念。
最後,我認為,既然此案已經判了,還是要尊重法院的結果。這個案件是個很好的教材,似應是個合情合理的結果。當然是否公平要看從那個角度看。完全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因為律師也好,法官也好,畢竟都是人,法律也是人定的和由人來解釋的,就不可能讓每個人從個人的角度都認為達到自己要求的公平。一般來說,沒有明顯的違法,假造證據,和受賄等,各方總歸要有個地方劃界線。就是說很多情況下,是一種無奈的認可。一個社會從封建專製向依法治國,民主法製轉換不容易。公民期待的是什麽?公民應該學習什麽?如果一律地強調自己,某一部分人,甚至是絕大多數人認為的所謂“公平”,可能恰恰違背了法製社會的原理。反而,公民在共同地得到公平正義的法律的保護的同時,應該學會尊重法律。就是說,公民尊重法律是法製社會必要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