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薛兆豐
2006年3月21日
國內有媒體要舉辦關於“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討論,我接到邀請後婉拒了。我想,這個話題容易令人激動,而我所學的,卻是關於“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什麽是句空話;觀點差距太大,還是選在較冷靜的地盤解釋較好。
英國哲學家邊沁(J. Bentham,1748-1832)認為,“幸福(happiness)”或“功利(utility)”是可以衡量的。他進而推斷,改進社會的原則應該是謀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此後,邊沁的功利原則就廣泛傳播,不僅成為政治家掛在嘴邊的口號,還成為老百姓默認的道德標準。
那麽,“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究竟是指什麽?我們不妨先大膽地假定邊沁是對的,即幸福可以衡量、累加和比較,然後舉幾個特例來分析。
假設社會共有三個人,他們分別是{甲,乙,丙},其幸福程度分別是{2, 3, 4}。第一種情況,假設三個人的幸福將要變成{1, 2, 8}, 其中甲和乙的幸福減少了,但丙的幸福卻大幅提高,使得全社會的幸福總值增加。這與“獨裁者掠奪天下”的社會變革類似。“幸福人數”減少,但“幸福總量”增加,這符合邊沁原則嗎?答案是不確定。
第二種情況,假設社會從{2, 3, 4}變為{3, 4, 1},即甲和乙的幸福都得到提高,而丙的幸福卻大幅下降,使得全社會的幸福總值也下降了。這與“劫富濟貧”的社會變革類似。“幸福總量”減少,但“幸福人數”增加,這符合邊沁原則嗎?答案也是不確定。
第三種情況,假設社會從{2, 3, 4}變為{4, 6, _ },即甲和乙都得到了顯著改善,以致全社會的幸福總值增加,但丙被趕出了社會。這與“清理三無人員”的做法類似。“幸福總量”和“幸福人數”都同時增加了,但一部分人被完全忽略不計,這符合邊沁原則嗎?不確定。
有人說:你提的例子都太極端,邊沁指的是從{2, 3, 4}變為{4, 6, 8},即每一個人的幸福都有所增加的情況,這才符合邊沁所說的“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
是的,這似乎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即使是這樣,也還會有人不滿。為什麽?因為不公平!在這種貌似皆大歡喜的社會變革過程中,丙增加了4,而甲和乙卻隻增加了2和3。經濟學家早就發現,人們的幸福不僅建立在自己是否幸福上,還往往建立在與別人的攀比上**。換言之,即使每個人的處境都得到了改善,也還是未必滿足邊沁原則。
與此相關,我們常常聽到一種似乎睿智的說法,叫“隻要機會平等、不要結局平等”。聽起來不錯。可那又是什麽意思呢?什麽才算“結局”、什麽才算“機會”?
以教育為例。富人的孩子從小就享有更好的教育機會。到了大學招生,若按成績錄取,就忽視了孩子們從小接受的教育機會的不等;反過來,大學若優待貧困學生,便違背了以成績為標準的機會平等。進一步說,若不能讓每個人都拿到大學文憑,那麽在職場上的“機會平等”又從何談起?
畢竟,昨天的“結果”影響今天的“機會”,今天的“機會”又影響明天的“結果”,這樣環環相扣,誰能分辨“結果平等”和“機會平等”?同樣,“幸福程度”和“幸福人數”是不同的目標,而不同目標不能同時追求最大化,因此“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注定是句空洞口號。若以空洞口號作為社會改革的準繩,就是哈耶克(F. A. Hayek)所說的“致命的自負”了。
注釋:
* “the greatest amount of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 of people”, from Bentham, Jerem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Holmes Beach, Fla.: Gaunt, 2001.
** 路德維希·米塞斯,1994,《自由與繁榮的國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