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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加拿大通行的法例是,禁止安樂死。誰要幫希望安樂死的人實現安樂死,那就等同殺人犯。
不過上月15日,BC省高院裁定:禁止安樂死的法例違犯人權憲章。要求政府修例,容許患有嚴重疾病的人接受安樂死。並授權其中一名身患重疾的原訴人獲得刑事豁免,在法例修定前,可以接受相關安樂死的服務。對那些協助希望安樂死的人實施安樂死的他人,享有刑事豁免權。
其理由是,高於一切的加拿大人權憲章說人有自由,那就包含人自己可以選擇要做什麽、以什麽方式做什麽、隻要不妨礙別人權利以及公眾利益,---- 在不危害他人權利和公眾利益的前提下,人有選擇“死的方式”的權利。
對於這項裁定,加拿大聯邦政府不予認同,上周正式就卑詩高院所裁定的“禁止安樂死的法例屬於違憲”提出了上訴,並獲得BC上訴法院的接納,正排期等候聆訊。
加拿大司法部表示,禁止安樂死的法例,可以保護社會上弱勢群體,包括病人、殘疾人、和遇到暫時困難的人。再次強調:現行的刑事法中不容許任何人協助或教唆他人了結生命。加拿大聯邦當局要求上訴庭駁回BC高院頒下的所有刑事豁免權。
對此,中英文電台、電視台和報紙反應不一。有人堅決反對此項判決,不能枉顧生命,好死不如賴活著;也有人支持此項判決,認為人對自己死的方式應該有自己喜歡的選擇,尤其終日飽受不治症殘酷煎熬,不如安樂死去;另一些人認為可以安樂死,但要有很多強有力的限製條件。
當媒體問我時,我說,“如果我麵對殘酷煎熬的疾病,又知道不會有什麽向好的改變的可能,那我會選擇安樂死。這對自己,對家人,對關心我的人,甚至對這個社會,都是一個解脫。應該說有益無害吧。當然,那時刻我的大腦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意識,我不知道。醫生和他人有可能枉斷我的意誌。到底那一刻我想不想實施安樂死,我可能表達不清楚。所以法例對安樂死應該有非常嚴格的限製條件。不過,我覺得,著名的加拿大人權憲章,講的是人活著的權利,其最高原則是:活著高於一切。這就是為什麽,任何人都沒權利去判他人死刑。BC高院的判決理由,表麵合邏輯,但和憲章的最高原則不一致。”
" 憲章告訴我們:沒人有權利可以判別人死,同樣也告訴我們:沒人有權利可以逼別人非得過完那生不如死的熬煎日子”。
我把孩子帶進教會,他跟耶穌越近,我越不用擔心 他抵不住困苦,一時想不開。。。
我也會麵臨 最後的日子。(不知道是怎樣的方式)
我是連打針,驗血都怕的人。
“我們的擔子一定是我們擔得起的,神不會把擔不起的擔子,讓我們來承擔(林前:10:13),這樣我們便有信心來擔我們自己的擔子。這樣,生活擔子就不會成為我們 ...”
下麵視頻中 有一段是關於 一 90歲老人 去逝的講述:
【視頻40分鍾】:從學者、律師到牧師-----劉同蘇,候君麗夫婦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g2ODk0Nj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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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中有一部分人死之前會極端痛苦,難受。對他們來說絕對是生不如死。他們的死是遲早的事,所以他們不是在選擇生死;隻是在選擇被病痛折磨至死還是輕鬆一點死去。到那個時候他們已經沒有能力為自己爭取這最基本的人權了。反對安樂死的人有一部分也會落入這種境地,到時就後悔來不及了。
我覺得BC這次判決是支持“輔助自殺”,這就是為什麽聯邦反對的原因。在西方文化中,自殺本身就是有罪的,現在幾乎不會在公開場合談論這種罪,但骨子裏麵多多少少還是有這種意識的。如果有人真想了結自己,有很多方法,不一定要借助醫護人員的手才能完成。之所以還是要輔助,恐怕還是對生的留戀以及對死的恐懼。所以輔助自殺和謀殺又能有多大差別?
另外“輔助自殺”和“安樂死”的區別是什麽?BC那個病人的病我沒有記住,但她還可以坐輪椅公開露麵,開記者招待會等。看起來思維清楚,自我表達能力完整。假設她拒絕服藥拒絕醫療支持,醫護人員也不會強迫她的,這樣就可以慢慢病死自己,也就是安樂死。如果她要一針冬眠靈,醫生開給她,護士注射給她,這就算輔助自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