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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憲章》: 自首 與 因言獲罪

(2009-12-26 00:38:10) 下一個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

 
劉荻: 我的“自首”書 — 願與劉曉波共同承擔罪責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公安局:

我是劉荻,網名不鏽鋼老鼠。鑒於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完成了對劉曉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偵查和起訴工作,並交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23日開庭審判,鑒於上述三個機關將《08憲章》作為劉曉波犯罪的重要證據,鑒於本人是08憲章的簽名人和組織策劃人之一,本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4款、第3款,向你們“投案自首”。本人聲明如下:

第一、本人向你們“投案自首”,並不意味著本人認同你們對劉曉波的指控和審判是合法的和正義的,相反,本人認為,劉曉波等起草、組織、策劃、簽署《零八憲章》,是推動國家走向憲政民主、有功於民族未來和人民福祉的一件奇功偉業。本人能忝列其中,深感榮幸和自豪。

第二、既然你們根據特定的價值觀,認定劉曉波先生發起憲章運動是一種犯罪,那麽,本人就是這個案件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本人不僅完全認同這個文件的思想價值,而且還參與了組織策劃和運作活動,本人應屬劉曉波的同案。根據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你們應該將本人與劉曉波同案同判,不應搞選擇性司法,放過我這樣的重要案犯。

第三、司法審判作為一種價值評判,應該接受曆史的檢驗。1977年的捷克七七憲章運動,1979年的台灣美麗島事件與2008年的中國零八憲章運動,都是人民爭人權、爭自由、爭民主的正義之舉,前兩次運動已經為曆史所肯定,中國的08憲章運動也必將為曆史所肯定。作為司法工作人員,應該牢記維護憲法的尊嚴,維護人民的憲法權利是你們的天職。

本人曾在2003年在網絡上發表《柿油派網蟲向黨和政府投誠》的文章,譴責當局侵犯公民言論自由之憲法權利,被北京市公安局羅織罪名拘押一年。本人深知失去自由是人生極大的痛苦,對坐牢充滿恐懼和厭煩。但是,為了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也為了未來的人們不再因為自由言論和獨立主張而入獄,本人情願與劉曉波先生共案同罰。


北京市民:劉荻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曉波案開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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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不能獲罪嗎?  (作者: 文學城 王兵)

最近,那個曾經鼓吹中國應該當“三百年的殖民地”的劉曉波終於被判了刑,引起了一些人亂哄哄似是而非的議論,大部分說此人是“因言獲罪”,由此指責中國政府破壞言論自由的聲浪此起彼伏,好像突然間好多人變成了言論自由的捍衛者。

俺不禁好奇:就算是在言論自由的美國,難道真的不能因言獲罪嗎?

被很多人謾罵的毛澤東,曾經說過一句即使是那些謾罵者也無法謾罵的話: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

在言論自由的問題上,俺也要問問義憤填膺的人:在您的心目中,美國,言論一定是自由的嘍。但是,就算是在美國,難道不會因言獲罪嗎?您調查了嗎?您研究了嗎?如果沒有的話,對不起,請您Shut up。

首先,俺給您一個鏈接,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778 ,請您仔細研讀學習,提高認識。

下麵俺再給您摘錄一些關鍵內容:

《美國法典》(1983年版):明文規定不允許造反、叛亂、煽動暴亂或鼓吹推翻政府。對於反政府活動的管理比中國更嚴,判刑更重。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人們“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自由”(如,曾有人在街頭發表演說,辱罵總統和一些官員,遭到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沒有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而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的自由;沒有泄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等等。另外,欺詐不實的商業廣告、黃色書刊、毀謗性言論也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軍人和監犯的言論自由也要受到嚴格的限製。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議員言論和行為也有一些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或接受記者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送選民或外界散發;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幹涉施政等等。

美國的種種法律規定表明:(1)美國的言論自由不僅在戰時會受到嚴格限製,在平時也並不是絕對不受限製;(2)言論自由是權利也是責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的權利;(3)言論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須以憲治政府的存在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無法無天;(4)政府雖然對純粹言論不得侵犯,但對涉及行動的違法言論仍采取幹涉主義。

美國憲法不保障的言論自由就有十八種之多。美國的言論自由既非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定義。美國憲法上言論自由有一些易被人忽視的但十分明顯的特點,比如:
1、言論自由權的範圍及應用有其時間性。
2、言論自由權的最後解釋權在聯邦最高法院,個人不得自己釋法執法,或擇法而從。
3、最高法院在解釋言論自由時根據美國的國情、政治體製、政治經驗,而不是沿襲英國傳統。


各位義憤填膺的言論自由的捍衛者們,您各位也不用跟俺爭論,來,也不用您花錢費勁兒去美國,請您就地在加拿大試試:起草一個新版加拿大憲章,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簽名,看看您有沒有事兒?

順祝各位聖誕快樂新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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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劉曉波,需要補補常識 (作者: 文學城 寬容) 
  
常識一
讚成西方製度,不等於就是西方走狗。沒有確鑿證據就說別人是×××走狗,是低俗無效的辯論伎倆。

常識二
主張不同政治製度,不代表企圖篡權或者革命。

常識三
和平表達政見,不是犯罪,至少不應該是。即便這種政見不符合政府,或者你我的觀點。

常識四
美國製度隻是西方製度的一種。美國製度有缺陷,不代表西方製度都有相同缺陷。

常識五
知識分子未得到群眾足夠支持,不代表知識分子的動機是自私自利的,不代表有人格問題。

討論-----“因言獲罪”一案例 (文學城 王兵)
俺指出一個簡單事實,即:在美國和西方國家,也不是能撇開嘴巴隨便講話的,搞得不好也要因言獲罪的。

有的人不服氣,說沒有具體案例。

你要是讓俺去找具體案例,明說就是了,沒必要開口就罵罵咧咧的,為什麽要顯得你們這些維護言論自由的人怎麽這麽沒教養素質那麽差呢?

算了,俺大人不記你們小人過。給你一個案例瞧瞧先:

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紐約某社會主義黨左翼激進分子基特羅,出版了六萬多冊名為"左翼宣言"的小冊子,號召罷工,號召采取"任何形式的階級行動"來建立社會主義。他在紐約被捕,被指控號召推翻政府,陪審團認定基特羅罪名成立。1923年上訴到最高法院,1925年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維持原判,基特羅罪名成立。請問:這是不是因言獲罪?

----- (楊子): 真逗,80年前的。給你個40年前的:《曆史將宣告我無罪》。
北大新聞係林昭臨刑前用血在白囚衣上寫下的《曆史將宣告我無罪》:
將這一滴血注入祖國的血液裏;
將這一滴血向摯愛的自由祭獻。
擦吧,抹吧,
這是血!
殉難者的血。
誰能抹得去!
林昭的大伯是早期共產黨,1927年被殺害。林昭的媽20年代參加革命。夠根正苗紅了吧?因為57年反對反右並為彭德懷叫屈被打為右派,後判刑20年,1968年被槍決。

----- (王兵):80年前美國的人權宣言已經發表多少年了,難道言論自由一直是無效的?
-----  (楊子):有沒有修正案,咱無言以對:我隻知道,十年之後,撥亂反正了,才女林昭被平反,在北大的追悼會上,有一副挽聯:
上聯是 "?” ,
下聯是 "!” 。 
為什麽她被殺,為什麽? 北大無言以對,全國有良心的人隻有感歎。

----- (V5): 王老兄你生活在什麽時代?幹嘛非那麽大勁?五十年代麥卡錫主義猖獗時,左派遭無辜迫害的大有人在,何必要翻個80年前的老賬。再說了,真要翻老賬,幹嘛不索性翻遠點,美國立國100多年,婦女還沒投票權,至於說起黑奴,那就不用多說了。這樣比一下,中國當代的政體是不是很頂啊!
和任何政治/法律概念一樣,對言論自由的定義也有個發展過程。你舉的例子,Gitlow v. New York 事實上正是美國法院對言論自由重新理解的開端。你舉例時,最好把事情講全了。
http://en.wikipedia.org/wiki/Gitlow_v._New_York
到1968年的Brandenburg v. Ohio 一案,則是這從新理解的最後篇章,It held that government cannot punish inflammatory speech unless it is directed to inciting and likely to incit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In particular, it overruled Ohio's criminal syndicalism statute, because that statute broadly prohibited the mere advocacy of violence. (講的是暴力)

------(王兵):美國法典:號召推翻政府可判二十年。 俺說,按美國法典,號召推翻政府是有罪的。 有一位不服氣,說沒有英文原文不算數。好啦,俺拿來原文了,大家學習學習吧。別以為美國什麽言論都是自由的。 中國要是按這標準,劉曉波判得一點都不冤枉。
US Code - Chapter 115: Treason, sedition, and subversive activities
§ 2385 : US Code - Section 2385: 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
Whoever knowingly or willfully advocates, abets, advises,  or
teaches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Territory, District or Possession thereof,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in,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y the assassination of any officer of any
such government;  or  .....

---(楊子):王學究真逗,你的舉證工作很努力。不過你的論說大邏輯是:人家的孩子在教室尿了尿,我的孩子為什麽就不可以在教室拉泡屎

---(GenXin): 可笑! 每隔四年,全體美國公民有機會投票推翻政府,不讚成動亂。可當今中國人民能選一次嗎?當今中國暴民叢生,執法困難,就是因為民眾認為政府和法製不是他們參與認可的.

----(iHope2):作者好像沒有讀懂該條法典:關鍵是“用暴力和暗殺手段”
----(王兵):你自己即使沒有暴力,你也不能去advocate, teach, advise別人

-----(V5):典型的一知半解的,卻還自以為是。美國的法律體係第一,憲法高於一切,任何法律,判決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二,最高法院對憲法和一切法律擁有最後解釋權。所以,別以為有人一條法律,美國檢察官就能象中國的那樣,為所欲為了,他要看看,他運用這法律時,是否和憲法,或以前的相關判決相抵觸。劉曉波的案子,放在美國,第一過不了憲法的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第二,過不了最高法院1968 對Brandenburg v. Ohio案的判決,所以說劉曉波在美國會被判刑,真是很幽默。其實,老兄自己去查查看,這過去10年,20年裏,美國有幾個人因號召推翻政府而被起訴的?
 
---------(王兵): 你生活在加拿大,就不能搞種族歧視和仇恨;你生活在美國,就不能號召動手推翻政府;你生活在中國,就不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這些是人家國家的規矩,你要是不喜歡,要麽你就換個地方,要麽你本事大得猶如毛澤東和共產黨,能真正推翻政府,改變憲法和法律。
否則,就是象劉曉波這樣的,惹了事以後去吃官司坐牢。
這有啥想不通的? 


-------- (文學城 GeneEagle):何為“因言定罪”和“以行定罪”——劉被判11年的定罪根據

法律判案的根本依據是當事人的言行。

劉的定罪的依據是幾篇文章。因此,能否定罪的關鍵問題就是,“幾篇文章”究竟是屬於“言論”還是屬於“行動”呢?如果“文章”屬於“言論”的範疇,那麽就意味著因言定罪,這也就和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矛盾。這正是當前許多網友批評的焦點。如果“文章”屬於“行動”的範疇,那麽就意味著因行定罪,但是,“文章”是明顯屬於”言論”的範疇,又怎麽屬於“行動”呢?

問題的關鍵就是,劉曉波的幾篇文章並不簡單地屬於言論的範圍,而是涉及到行動的問題。如果他起草了憲章後隻是保存在自己的電腦裏,那麽憲章還是言論,如果他就憲章的內容和個別人進行討論和爭辯,也依舊屬於言論的範疇。然而,劉聯絡了許多人,在憲章上簽名,那麽這樣的動作就超出言論的範疇了,而是具體的行為,是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這就是當前法院判劉11年的基本依據。

劉被判11年的另外一個依據基於對言論自由的相對性限製。

首先要明確的是,公民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公民或者新聞媒體可以隨意誹謗個人、公司、某一級政府部門(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如果有誹謗的言論,是要獲罪的,要不也就沒有誹謗罪了。

但是公民確實可以隨意誹謗作為整體的中國人、中國政府等,而並不會因此定罪。例如,我可以隨口說或者發表文章宣稱,中國人都是瘋子,都是傻子,中國政府是專製政府等。所有這樣的觀點都是判斷句式,對於作為整體的中國人和中國政府所建立的判斷句式並不構成誹謗罪,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能因言定罪。

但是,如果我發表文章宣稱,要推翻現行中國政府,要殺死所有中國人,那麽這就不是判斷句式,而是作為行動的口號,因此,不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可以歸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人類罪“的罪名,這樣的口號在美國,是要受到法律的製裁的。

劉的文章裏有大量作為行動的口號,不屬於判斷句式的內容,因此,是他獲邢的另一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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