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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鄧玉嬌案看中國的公民社會 (by 蕭瀚)

(2009-06-19 00:15:55) 下一個

 

鄧玉嬌案以一審當庭宣判“構成故意傷害,但免除處罰”的結果初步落槌,如果巴東地方政府不掀新的波瀾,此案不反複,鄧玉嬌當能獲得真正的自由。

自5月10日晚案發以來,媒體最初的簡要報道引發第一波的輿論熱潮,中經巴東警方屢改案情引發平媒、網絡的全麵追問,鄧玉嬌辯護律師的神秘撤換,直到最後開庭審理、當庭宣判,此中曲折一言難盡。

無論從何種意義上說,鄧玉嬌事件都打上了當代中國以法為表征的各種問題之烙印,這起案件完全可能成為研究當代部分中國問題的重要索引之一,本文便是這樣一種嚐試。

公民權保障與舊法律理念的衝突

追尋曆史一直是分析當下問題的一個基本方法,研究中國當代法問題,也必是如此。鄧玉嬌案中民意對公權力的全麵追問,不僅僅與本案的案情事實以及人們樸素的正義感相關,更與30年來的立法、行政、司法諸公權力領域的規範及其運作本身關係密切。

當代中國法律體係,僅從立法角度看,是近30年來立法機關密集、頻繁製定的結果,其規模之龐大,內容之全麵,體係之複雜,在世界立法史上都可能是空前絕後的。毋庸置疑,這是一項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正如要充分意識到它的成就,另一方麵,也要充分意識到這套法律體係存在的嚴重問題。

這套法律體係充分地展示了中國近三十年來法觀念的流變過程。從1979年製定的舊刑法為標誌,當代中國法最初的法觀念延續了改革開放之前的無產階級專政、階級鬥爭等意識形態,它導致了法依然被賦予所謂“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的法理表述,從而導致現實立法必然循著統治意識而非人民自治意識、敵我意識而非保障公民權意識製定法律,這直接導致了立法不以保障公民權為目標,而以管理、限製甚至剝奪公民權為結果。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上述意識形態在現實生活的各個領域中逐漸淡化,尤其是近20年來,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權、人權、法治、自治、憲政……等重要法觀念漸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滯後性、穩定性特點決定了大量立法不可能有這樣的現實適應力,即使20年前開始,立法機關已經敏銳地意識到這些法觀念的演進,從而開啟了迄今活躍的改法活動(例如新刑法產生於1997年,離1979年刑法隻有18年,比較一下兩部法律就可以知道這個社會已經發生了多麽巨大的變化),即便如此,即便立法機關在完善法的過程中盡了極大努力,原有的“無產階級專政”法觀念及其具象化的規範落實,依然遺留著大量亟待解決的問題。

除立法之外,行政、司法的具體公權力運作中,前一種意識形態的觀念和製度安排及其導致的公權力現實行使方式,也都與現實公民權保障之要求生出許多矛盾。

由此,兩種法觀念及其行為方式之間的衝突,就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麵全麵爆發,雖然絕大部分衝突如地底下的熔岩,灼熱但隱蔽,但依然會有部分熔岩衝出地表,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一時氣象。

原因無法消除,衝突也就無以避免。鄧玉嬌事件便是在這樣一個深廣宏闊的中國法特殊背景下發生的。

法體係蟬蛻曆程中的幾項特征 兩種法觀念及其由此導致的規範之衝突,在現實生活中常常表現為權力與權利的衝突。借助規範體係的護法,缺乏監督和製約的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侵害了大量公民基本權利,無論是法的實體還是程序意義上。這一總體特征在其衝突發生的過程中,往往呈現出一些共性特征。

1.公權力的罪錯遞增規則

缺乏製度性、常態的有效監督和製約,公權力在其行為過程中必然自大顢頇,常常視公民權若無物,這在那些缺乏特定社會監督的日常公共事務中,表現尤為明顯。這種權力的傲慢與偏私,在遇到阻礙其橫暴施展的公民權障時,通常以各種非正義的法外行為強行碾過,如果整個公權力行為存在多個環節,隻要第一個環節發生錯誤,那麽後麵的環節將自動出現製度性護短現象,於是連環侵權在連環謊言的護衛下得以順利發生,直到最後公民權遭到滅頂之災,這就是不受監督和製衡的公權力在實際運作中的罪錯遞增規則。

可悲的是,這種罪錯遞增規則在各類公共事務中一般處於隱性狀態,隻有在得到社會輿論廣泛關注,而且是有比較高的關注度的時候,才可能清晰展現。前幾年曝光,迄今尚無結果的聶樹斌被枉判死刑案件,可謂最淋漓盡致地體現了司法公權力領域的罪錯遞增規則。這幾年數起重大社會公共事件中,人們都可以看到這一規則的實際運作:孫誌剛“心髒病”、高鶯鶯 “自殺”、甕安“俯臥撐”、李蕎明“躲貓貓”、譚卓“欺實馬”……此次鄧玉嬌事件中,警方屢次修改案情通報以及其他的係列活動,都是一種製度性罪錯遞增規則的表現。

好在這些被曝光的罪錯遞增現象,部分案件隨著輿論關注度的增強,而得到部分乃至全部修正,這在李蕎明事件、譚卓事件以及此次的鄧玉嬌事件中都已得到部分印證,這也充分體現言論自由在當代中國的特殊價值。

2.司法政治化:合法性與正當性的詭異分離

以鄧玉嬌事件為例,如果法院判其正當防衛成立,那就應該無罪釋放,鄧玉嬌清清白白地重獲自由;法院現對鄧定罪且免除處罰,鄧以戴罪之身,重獲自由。在重獲自由這一結果上,兩種不同的法律處理結果,在正當性意義上獲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義上,兩者卻存在著本質差異:罪和非罪、免除處罰還是不應處罰。現代法治社會對合法性與正當性統一的基本要求,在這兒產生了詭異的分離。

這種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分離,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成為中國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一個壞現象,也是一個好現象。

所謂壞,是枉法,是破壞法律,破壞公義;所謂好,便是強權者破壞法律的同時,也確有讓步,而這種讓步的前提是無數人堅持不懈地努力,許多時候努力了也未見得一定就能達到目標——例如聶樹斌案迄今的狀況。

這是中國當代司法政治化的表征之一,司法過程不獨立,不中立,而是受製於形形色色各種各樣的政治力量、社會力量,因此而破壞法律真精神。這種好壞參半、合法性與正當性分離而糾結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已經是當前中國社會許多案件能夠達到的最高程度司法公正。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進步的一麵。每次考試都隻有20分,有次得了25,雖然離及格還很遠,但這五分依然是進步。

3.社會輿論是把雙刃劍

自孫誌剛事件到今天的鄧玉嬌事件,這六年來的曆次重大社會事件中,社會公眾輿論都發揮了重大作用,對案件朝向公正方向發展作出不可磨滅的貢獻,民眾的公民權意識覺醒,樸素正義感的表達,都對其中的大部分案件產生了積極而深刻的影響。

但不可否認,由於公民教育的匱乏,全社會法意識的初步覺醒還不足以全麵承載社會正義的需求,輿論在其發酵與爆發過程中,主流民意並非每一次都是對法治社會的建立產生良性影響的,尤其是無力追問正當程序,僅限於樸素正義感的實質正義追問常常可能成為一柄反刺公民權、法治精神的利劍。2003年底的劉湧案便是此中典型,劉湧案主流民意嚴重出偏,把追求殘酷的平等當作了對正義的追求。一片喊殺聲中,最高法院“尊重”民意,改判劉湧死刑立即執行,導致了對一係列法治精神的破壞:一事不再審原則、上訴(包括提審)不加刑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等,都在此事件中遭到破壞。

為此,可以清楚地看到,由於公民社會的幼弱,人們的樸素正義感尚無能力與真正的法治精神全麵結合,這導致了社會輿論缺乏穩定的性格,本應在追求正當程序基礎上追求實質正義的輿論表達,被單純的實質正義追求所淹沒,它的冒險性不能不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如何有效改善社會輿論,如何使其噴發正義激情的同時褒有冷靜的法律精神,存其義氣,去其戾氣,將是未來中國的一項重要課題。

結語:公民社會與中國未來

雖然鄧玉嬌事件迄今為止並非人們滿意的結果,但不可否認,它像曆次許多事件一樣,公民社會的初步成長已經顯示了它的威力。很大程度上說,公民社會必然伴隨其成長過程,將一如既往地對未來中國產生深遠而良性影響——哪怕其間會出現反複。

百年以降,多災多難的中國經曆了激進改革、革命、外族入侵、大規模內戰、泛政治化社會運動……等各種各樣的動蕩,而結構性、深層次的製度與社會變革一直未能有效持續,究其各種複雜原因,當與公民社會未能良性生長有極大關係。

然而,21世紀這最初的10年,大量社會事件、司法事件中,人們卻可以看到一些可喜的變化,這種變化端賴一係列人權觀念、憲政觀念、法意識逐步進入大眾生活,與此相協,公民社會已在暮鼓晨鍾、朝霞夕照中向人們預示著壯麗的願景。假以時日,公民社會或許將以更加健康、富有生命力的姿態,全麵重構一個善治、高效、幸福的明日中國。

再過十天,鄧玉嬌事件或許最終落槌。從“構成故意傷害,但免除處罰”走向“正當防衛,無罪釋放”可能是一段漫長的路程。而從真正的法治精神、憲政精神視角看,更為重要的反倒不在鄧玉嬌是否獲得“正當防衛,無罪釋放”的結果,而在千千萬萬的鄧玉嬌們是否能在案發之後,無需恐懼地被保護於法律的正當程序之下,享受基本的沉默權、律師當事人會麵保密權、偵訊時的律師在場權、公開開庭審判、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上訴不加刑、一事不再審…直至最終被公正地宣判:“正當防衛,無罪釋放”抑或哪怕“故意傷害,有期徒刑十年”……

在公民社會同步成長的過程中,但願中國法的憲政與法治蟬蛻,並非僅僅是鄧玉嬌們的一個幻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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