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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背後: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免罰

(2009-06-18 08:45:26) 下一個

修腳刀案,塵埃落定:鄧玉嬌刺死官員,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免予處罰。這是16日上午湖北巴東縣法院的一審宣判。

你說,如此影響廣泛的案子,給了這個看似矛盾的結果。就他一個小小縣衙,量他膽子再大,也不敢擅自決斷。一定上報了省高院。如何對這個案子定調,不失法理,又不違民意,當局者一定絞盡了腦汁,希望拿出個兩全其美的結論。

與省高院一湖之隔的馬克昌,如今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的名譽會長,就他的地位,他的說辭,很明顯就是當局者背後拿奪的解套藥。

這年頭,凡事要的都是智慧,玩的都是技巧。官場現代語叫政治藝術。薑還是老的辣,馬老先生真不愧高手,次次過手都出高招。這不,這次人家又開了案例法的一個先例。不論你如何看這案子的結果。案例的榜樣是兩刃劍。至少,以後小百姓除惡鏟淫的膽子就大了。貪官王八做事可都要事前掂量著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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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報道)

6月16日中午11點半左右,恢複自由的鄧玉嬌走出法庭,與母親一起回家。

新華網武漢6月16日電 巴東縣“鄧玉姣刺官案”16日上午經巴東縣法院一審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免予處罰就此,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對此案進行了法律解讀。

  問:鄧玉嬌的行為為什麽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答:鄧玉嬌用水果刀將鄧貴大刺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但她主觀上並無殺害鄧貴大的故意,隻是意圖造成他一定的傷害,製止對她的侵害。她沒有想到她的行為會造成對方死亡。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行為人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於過失,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鄧玉嬌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問:被告人鄧玉嬌為了製止鄧貴大侵害的防衛行為,有人認為是正當防衛,法院判決認定為防衛過當,您認為怎樣認定是正確的?

  答: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防衛過當,是正確的。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規定,鄧玉嬌為了防衛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鄧貴大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傷害侵害人的方法製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為是防衛行為。至於是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關鍵在於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從事實看,鄧貴大的侵害行為不是很嚴重,並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權利,鄧玉嬌卻用刀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致死,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而難以認定構成正當防衛,而應認定構成防衛過當。

  問:被告人鄧玉嬌構成的故意傷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為什麽判處免予處罰?

  答: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確實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對被告人鄧玉嬌判處免予處罰,是因為她具有三項依法從寬處罰的情節:其一是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經法醫鑒定,鄧玉嬌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三是自首。法院認定鄧玉嬌自首,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鄧玉嬌具有的上述三項法定從寬處罰情節:防衛過當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加上另有兩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所以選擇防衛過當刑事責任中包含的免予處罰的規定予以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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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看看別的局外法律專家發表的觀點:

附:鄧玉嬌正當防衛很難成立 (高一飛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我個人根據已有報道看,(鄧玉嬌)正當防衛很難成立,正當防衛和防衛不當有差別。一個是這個裏麵看不出強奸,如果對方是強奸,鄧玉嬌的行為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現在是侮辱,侮辱可以是語言的也可以是身體動作的,本案中鄧貴大是語言加身體動作,整體看是一般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下,她可以防衛,但是要適度,他采取殺人的方式肯定是防衛過當的,防衛過當本身對行為的狀態的描述不是罪名的描述,定罪要從具體的情況看,把它認定為防衛過當,並且殺人,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從實體上講,防衛性質成立,必須要符合時間上的條件,首先拿刀去阻攔,對方已經嚇住了,對方已經停止了攻擊了,你還繼續拿刀去刺對方,就跟防衛無關了。我從報道中看到,鄧貴大並沒有反抗,而是躲避,後來是旁人去阻攔,這裏麵並沒有證據說你拿刀刺我,我反抗。
  
  鄧玉嬌的行為從情理看,道德上也要得到譴責,情理看生活中僅僅是因為別人對你進行侮辱,對方不是強奸也不是殺人,而是對你侮辱,在街上有人打你耳光,打架、拉扯等等有侮辱的情節,你把對方殺了,國家的法律當然對這種情況應該要定罪判刑。

服從民意可能損害法治  (張千帆  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

    近日,湖北省巴東縣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官員一案引起強烈反響。據《廣州日報》報道,該案案情一波三折、撲朔迷離。先是傳說鄧玉嬌精神抑鬱、個性衝動,在遭到官員推搡和人民幣擊打後便奮起殺人,有關方麵甚至對她做了“精神鑒定”。

  當一開始報道酒店女服務員殺死官員的時候,我們似乎麵臨著又一場“民意審判”:鄧玉嬌雖然殺人,但是在大多數網民心目中,她的行為不僅可以原諒,而且代表著正義和反抗強暴的勇氣,因而根本不應該以殺人罪起訴她。然而,如果鄧玉嬌確係過激殺人,我們又如何對待這種民意呢?在一邊倒的網絡民意麵前,刑法豈不是應該讓步嗎?

  民意和法律的對立似乎給我們出了一道難題:服從民意,就意味著損害法治;服從法律,則有可能讓一些人認為這不過是應驗了“竊鉤者誅”的老話而已。民意之所以質疑法律,正是因為法律對鄧玉嬌這樣的弱勢者顯得尤其好用,而對於官員和富商有時卻無可奈何。

  然而,隨著案情的發展,民意關注的已經不僅僅是鄧玉嬌是否應該以殺人罪遭到起訴,而是殺人事件的真相。其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意並不要求一個特定的結果,而隻是要求獲得事件的真相和看到公正的處理。

  在當今中國,民意壓力對於保證調查、取證和審判公正發揮著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鄧玉嬌案讓我們看到,民意是沒有必要和法律對立的;恰好相反,民意可以成為推動法治進步的力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意所要求的結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結果,依法審判是體現民意的最可靠保障,而在“依法”出於種種原因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民意就成為推動司法回歸公正的中堅力量。

  至少,人民有權知道事件真相;也隻有滿足人民的知情權,民意才可能作出理性判斷。理性的民意不能無視法律,更不能違背法律,但是完全可以通過各種輿論渠道表達要求政府和司法機關依法辦事的呼聲。

轉貼]大河網:清朝名吏判詞和鄧玉嬌之判決比對

  作者:黃晏銘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古已有之,毛澤東同誌說:“在中華民族的開化史上,……有豐富的文化典籍”(詳見《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而《清朝名吏判牘》所載張船山《拒奸殺人之判》就是其中的一部分,這是一篇關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珍貴曆史文獻。現將案情和判詞分別介紹如下:

 

    有陶文鳳者,涎其弟婦丁氏美貌,屢調戲之未得間。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親串家,夜不能返。文鳳以時不可失,機不可逸,一手執刀,一手執銀錠兩隻,從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丁氏初不允,繼見執刀在手,因佯許也。雙雙解衣,丁氏並先登榻以誘之。文鳳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見彼置刀登榻,即急趨床下,拔刀而起,文鳳猝不及意,竟被斬死。次日鳴於官,縣不能決,呈控至府。

 

    張船山(1764-1814),四川遂寧人,清乾隆進士。本案是張出任萊州知府期間辦理的一件拒奸殺人案件。對此案,張船山悉心研判,便得其實,隨後下筆判丁氏無罪。判詞曰:

    (一)審得陶丁氏戳死陶文鳳一案,確係因抗拒強奸,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驗得陶文鳳赤身露體,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亂堆床側,襪未脫,雙鞋又並不齊整,擱在床前腳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係傷重斃命。本縣細加檢驗,左肩上一刃最為猛烈。當係丁氏情急自衛時,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當係陶文鳳被刃後,思奪刀還砍,不料刀未奪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淺。胸部一刃,想係文鳳臂上被刃後,無力撐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複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橫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二)又相驗凶器,為一劈柴作刀。正與刀痕相符。而此作刀,為死者文鳳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銀錠兩隻,各方推勘,委係陶文鳳乘其弟文麟外出時,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從,故一手握銀錠兩隻,以為利誘,一手執凶刀一把,以為威脅。其持刀入房之際,誌在奸不在殺也。丁氏見持凶器,知難幸免,因設計以誘之。待其刀已離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奪刀即砍,此證者諸死者傷情及生者供詞,均不謬者也”。

    (三)按律因奸殺死門載:婦女遭強暴而殺死人者,杖五十,準聽錢贖。如凶器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為死者陶文鳳持之入內,為助威強奸之用,則丁氏於此千鈞一發之際,奪刀將文鳳殺死,正合律文所載,應免予杖責。且也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苟非毅力堅強,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於杖?此則又敢布諸彤管載在方冊者也,此判。”(為了判詞條理清晰,上列括弧及分段均為筆者所加。)

    封建製度的法條律例固然是封建統治者貫徹自己的意誌,維護自己的統治的工具,但它也必須具有一定的社會現實基礎,否則它就不能有效地發揮其社會職能作用。而《清朝名吏判牘》所載張船山的判詞有“縝密的邏輯、透徹的說理”恰好體現出對“拒奸殺人” 之判的符合情理、適於法條,這的確是一份不可多的,有理有據,堪稱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典範判例。

    讓我們再回頭看一看,比一比就不難發現,清朝丁氏和鄧玉嬌兩者之間殺人的共同特點都是婦女戳死了男子,可最大的不同點就是一個無罪,一個有罪:

    前者判詞“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

    後者判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前者麵臨“從窗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

    後者麵對“兩次攔住,強迫要求陪其洗浴”!(原始通報為:特殊服務)

    前者麵臨“一手執刀,一手執銀錠兩隻”。

    後者麵對“拿一搭兒鈔票朝其麵部搧擊”。

    前者定為“強暴橫來,智全貞操”!

    後者定為“心境障礙,防衛過當”!

    前者殺人後“次日鳴於官”。

    後者傷人後“即報於警方”。

    前者“因佯許也”。

    後者“至死不從”。

 

    由此我們便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前者是無罪不罰,後者卻是有罪而免罰!這又是兩案顯著的不同之處。再一個不同之處就是前者無病,而後者“有病”!除此而外,還有什麽不同?就是這樣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有“網站月薪3000聘鄧玉嬌做網編,免費培訓包食宿”(6月19日人民網海南視窗),就是這樣一個“有病”之人偏偏有網站給看上了,我們的社會究竟是哪兒出了毛病?

    試想:2009年5月10日晚,麵對酒足飯飽者們在雄風賓館“夢幻城”特殊環境下的次次進逼,沒有實行正當防衛,那天晚上的結果又會是怎樣的結局?

    鄧玉嬌之所以“防衛過當”,就是把“婦女對本人的性權利視為比生命還重要”有無限防衛權利和“一般的不約束自己的防衛強度”混為了一談,當麵對次次進逼時,鄧玉嬌隻能聽從他們的強迫,不得把他們給製止住,因為這樣做,鄧玉嬌便變成一個“故意傷害”者了!如此“防衛過當”,明顯缺乏辯證法啊。

    把一大姑娘家“拉”來“扯”去則是本案不同於其他“防衛過當”案件的性質所在!同時,這也是鄧玉嬌能夠“衝出國門”,成為世界關注的新聞焦點所在。對鄧玉嬌“故意傷害”的認定到目前為止僅是一審認定,依據相關法律,鄧和其親屬可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徑直改判無罪。

    丁婦人麵臨“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能載入史冊,而鄧玉嬌“一不被金錢所誘惑,二不畏強橫,三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衛權利”照樣能在民間廣為流傳。因為有著五千年文化傳統的中華民族,人們用“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格言持之以恒地自勉自勵,國人向來是挺起腰杆來做人,而這些恰恰是脊梁裏邊的骨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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