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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的抗辯又得逞

(2007-04-06 08:56:45) 下一個

老賴在遣返風險的司法複核抗辯中,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他又可以賴下來,再跟移民部作不遣返的抗爭。這是繼去年六月初“要求延緩遣返”成功之後的又一次勝利。人稱是他的“二連勝”。

國人都關注中國遠華案首嫌賴昌星。昨天上午隻是宣布1月16日開庭的結果,聯邦法院法官Yves de Montigny在溫哥華做出如下裁決:

     “
加拿大移民部為遣返賴所做的風險評估結論理由不足,應該進行司法複核”。

按照法院對賴昌星遣返令的條件,在風險評估沒通過的情況下,是不能對他遣返的。

長達80頁的裁決中,回顧了從2000年6月賴提出難民申請,到失敗後多次上訴被拒,再到移民部去年5月展開的遣返程序和完成遣返前的風險評估,最後是老賴就風險評估提出的上訴。

法官的判決重點是:
1)。相信中國有誠意遵守其向加國所作的外加免死照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對賴處以死刑。(2003年11月26日,中國最高法院向各級地方高級法院下達了這項向加國的保證)。
2)。相信賴昌星一旦被遣返,會受到公平審訊。
3。並不能保證被遣返國能對當事人免虐待的承諾。
4)。死刑難於遮掩,但虐待很難監管。(法官說:2004年9月1日的聯合國報告指出:要減少虐待,必須製定一個一定會被遵守的監管機製和條件。包括保證可以請律師,對審訊過程可以錄影,禁止被關在秘密地方)。
5)。不讚同移民部長幹預評估官員的意見。2002年修法後,風險評估由獨立的官員完成,移民部長不應該幹預。

今年1月16日和17日聯邦法院在溫哥華開庭審理賴昌星遣返風險評估的上訴案,雙方提出了理由及證據。移民部認為“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後,不會麵臨死亡和危險”,為此,賴昌星的代表律師David Matas當時就提出反駁和質疑,他認為:
 
  1)。中國官方關於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的保證不可靠。理由是,中國簽署了比外交照會還要嚴密還要有法律效應的有關反酷刑的聯合國協議(UN Convension Against Torture),但中國的監獄時不時傳出酷刑死亡個案。他舉的例子之一就是:當事人的哥哥就是在案發之後,被捕入獄,然後不明不白的死於監獄。難倒你會相信一紙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外交照會?
 
  2)。遠華案的幾名涉案人員已被判處死刑並且執行,那麽被懷疑為首犯的賴昌星被遣返回中國,反而不會被執行死刑,那不是正說明中國的法律不確定嗎?怎能相信他們的一紙照會。

  3)。質疑本國移民部是在中國官方的壓力之下,不顧加國法律,為盡快遣返賴昌星,作出了不負責任的、存有嚴重偏見的風險評估結論。
  
  4)。 要求聯邦法院栽決移民部所作的遣返風險評估結論不成立。並且交由法庭或召開獨立公聽會對賴的遣返令做出重新評估。

休庭三個多月後,聯邦法院法官Yves de Montign終於對1月份的開庭做出栽決

移民部的風險評估存在漏洞,得出的遣返無風險的結論理由不足,因此應該進行司法複核,並在複核時重點澄清四個問題,包括:

1)。移民部長是否在評估展開之前就已經預設立場?
2)。如果政府官員找不到要遣返的國家過去對外交照會遵守的紀錄,那麽對於外國不判處死刑的外交承諾應持什麽樣的判斷標準?
3)。如何評估遣返目的地有關酷刑迫害的現狀?有無可行的監管機製?
4)。如果被遣返目的地存在酷刑迫害個案,那麽應如何監督並保證被遣返者回去後不會受到迫害?怎麽認定知名度高的人就一定有被保護的作用?

法官Yves de Montign還說:“
做出這個判決,並非是對中國政府的誠意持懷疑態度,也無意指責發出外交照會的中國官員。法院隻是根據加拿大的法律對移民部的決定做出判斷。移民部的決定盡管在判斷事實方麵相當全麵而且合理,但風險評估存在漏洞,得出的結論理由不足,因此應該進行司法覆核。

星期四聯邦法院法官Yves de Montigny同時公布了關於賴昌星子女上訴案的裁決,認為雖然移民部對賴昌星三名子女的判決是正確的,但是考慮到其父母的特殊情況,他們的遣返風險評估也需要進行司法複核。賴的律師的說辭是,1)。三個孩子是無辜的。2)。回中國會被人敵視,政府也會騷擾他們。3)。外婆曾經匯款給賴俊偉,可能麵臨跟外婆一樣的包庇罪(harbouring)。法官並不認同這三點。不過法官說,唯一不能確定的是他們若回到中國,而他們的父母人在加拿大,他們有可能被中國征服作為誘餌,引誘賴和曾自願回國認罪。雖然他理應駁回子女的司法複核申請,但其父母的司法複核已批準,我隻能同意接受這項司法複核。並且判決:有關子女遣返需要重新申請。就是說,其子女的遣返又回到了原點。

法官還說,國際間逐漸形成的共識是:假如一個國家的虐待是有係統的或廣泛的(systematic or widespread),那麽就不適合向這個國家尋求外交照會。既然有證據顯示中國沒有遵守自己簽署過的聯合國的反虐待協議,那麽我們怎能相信那張沒有約束力的外交照會。

對於移民部說的賴是名人,中國不會對他怎麽樣。法官的反駁是:賴現在雖然名氣大,再過十年20年,當媒體不再關注他的時候,他是否會在監獄受迫害和虐待,又有誰會知道?所以,一定要考慮有一個機製,可以確保監督中國不對他虐待。這是起碼的要求。


裁決的意義:

1)。至少在未來的一年,老賴又可以逍遙了,連開庭都不用。未來兩年內,他不可能被遣返回中國。(注意,老賴還有居住約束令在身: 每天中午12點到晚9點可以外出。其餘時間必須呆在家裏。要搬家必須事先報備)。

2)。老賴的三名子女,現年24歲的長子賴俊偉、20歲的次子賴明明及22歲的女兒賴真真,目前均在西門菲沙大學讀書。再開庭時 ,相繼都可以讀完書獨立移民找工作了,三個孩子被遣返的可能性會改變。注意,他們要工作,也要取得移民部的工作簽證。又是一個上訴過程。

3)。加拿大的司法程序太嚴密了,嚴密得像小腳女人的裹腳布,太長太臭太複雜太繁瑣太慢了。耐心等待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你看那印航爆炸案,10年了,還沒結果。中國希望看到老賴被快速遣返,其情可見。但近期沒可能,耐性地等吧。我想最難受的就是前總理老朱,他是立誓要求把賴遣返回中國的。

4)。中國死刑犯的存在,尤其對經濟案罪犯的死刑判決,反映了中加的司法標準極大的不同,這是賴昌星被遣返嚴重受阻的重點。其實法官的判決已經接受了中國保證的免死,也接受了中國會對賴公平審判。但中國怎麽會保證賴不被“虐待”就成了法官判決的關鍵。

5)。裁決對加中兩國的關係一定會有影響。

6)。不論我們對該判決的認定如何,該案讓我們學到了法律的獨立精神,當然也看到了司法過程的可操作性,律師工作的遊戲規則性。更讓中國政府和人民都知道了,加拿大政府乃至任何一個政府是不能幹預法院裁決的。 ---- 在司法獨立這一點上,加拿大比美國更甚。

下一步怎麽辦?

賴昌星的代表律師和加拿大移民部的代表律師在裁決公布前都曾表示,如果自己敗訴,將會就裁決提出上訴。

這一階段是移民部輸了,現在就看移民部要怎麽辦了。按加國法律,除非移民部30天內提出上訴,否則將交由另一遣返風險評估官對賴再次評估。其實,移民部應該有三個選擇:

1)。移民部宣布放棄該案件上訴或重新評估。那麽加國的噩夢就真的開始了。各國的經濟犯尤其中國的貪官就會像三文魚一樣大量湧入加國,加國就不折不扣地成了各國經濟罪犯的天堂。移民部的前功也將盡棄。這種可能性目前不大。因為國民還沒有起來反對他們為了這個案子花了太多的納稅人的錢。既然沒人反對,就接著打吧。律師高興,何樂而不為?
 
2)。可以在判決宣布後30天內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對這次判決進行抗辯。但這樣,移民部推翻這次判決的可能性不大,至少困難性大於可能性。除非中國能幫加國移民部完成人家的那四項質疑。

3)。移民部如果不提上訴,而是要求重新對賴昌星做一份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這樣移民部的未來可行性就較穩妥。當然移民部選擇重新對賴做風險評估報告,而賴對新報告不滿意的話,他仍可像此次一樣再向聯邦法庭提起上訴。問題是, 移民部在不進行上訴的情況下可以連續做幾次風險評估報告,有沒有法律規定,有沒有法律先例,就不得而知了----就要請真正的專家來研究和報告一下了(我反對事後專家的回答)。

如果移民部選擇重新做風險評估,那麽至少又是10個月到1年,再加上上訴的時間,至少又要兩年以上。賴的律師說,案子拖了這麼久,不是加拿大司法製度有問題,而是中國司法製度有問題。 他還說,“加拿大不是犯罪者的天堂。加拿大是逃避迫害者的天堂(a heaven for people flee from persecution) ”。加國不是中國逃犯的天堂,隻是加國的司法比較健全,且重視人權和公義,提供給那些希望逃離迫害的人一個安全的地方。這是加拿大應盡的義務。賴的名氣大被人留意,其實加國對其他人也一樣。(我會專題批駁賴律師的這段謬論)

移民部發言人Lois Reimer表示,移民部正在研究法官的判決書,目前尚不能對下一步行動作出評論。

賴昌星樂了

賴昌星今天在電視媒體上,樂壞了,身穿西裝出席記者會,聲稱晚上會“吃地瓜粥慶祝”。
 
老賴還說,兩年前他曾向當局申請過工作簽證,但未獲準。如果可以留在加國,最希望做的就是當一個農民,因為自己出身農民,而且做農民最安全了。經營農場很不錯。沒那麽多錢,可以和朋友合作看看。現在打工比當自己當老板好。我希望生活簡單,平平安安。

記者問他,你在加國一待8年,又要打官司,三個孩子又要讀大學,溫哥華生活費又貴,你的錢哪裏來。老賴就耍賴,說是靠一些朋友幫助。“你們不要再問這個問題了,問來問去就這一個問題”來打馬虎眼。你說,哪個朋友可以一斟千萬金----8年花了一千萬加元哪!
 
他說目前中國政府沒人跟他接觸過。如果未來感到安全,他也不排除與中國有關當局進行接觸和溝通。

老賴的前妻曾明娜已經獲得工作簽證。

老賴說,“三個孩子的成績都不錯,令我安慰。他們選的學科都可以為人打工。在加拿大打工比當老板好“。記者建議何不讓兒子讀法律,以後不必請律師可以省下律師費。老賴哈哈大笑。


中國該怎麽辦?

其實,大法官Yves de Montign的判決已經認可了中國的照會不會置老賴於死刑。但“外交照會不保證當事人能避免被虐待”。中國該怎麽辦?何不成立一個由加拿大法官參與的檢查團陪著老賴到中國去生活過日子,你來看著他。

既然法官已經說了,“一定要考慮有一個機製,可以確保監督中國不對他虐待。這是起碼要求。“其實就是告訴中國政府要做什麽:中國可以寫一個照會,容許加國的代表法官每天可以看到他賴昌星,住在加國駐北京的大使館的隔壁也可以,如果那有監獄。或者允許他們在每月適當的時刻,他加國法官或外交官可以探望他等等,----如果他加國有人力財力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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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華案:
中國指控賴昌星涉嫌走私逃稅達800多億元人民幣。老賴後來持“證”(有效沒效,雙方爭執的另一個焦點)到達香港,2000年進入加國,並提出難民申請。中國一再要求加拿大把他遣返回中國受審。朱前總理曾公開呼籲加國遣返賴。並且中國外交部早年已經向加國照會承諾不會對賴昌星判處死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兩星期前再次重申,如果賴昌星被遣返回中國將不會被判處死刑。

加國法院已經判老賴的難民申請失敗,並被下令執行遣返。

現在是在聯邦法院打執行遣返前的風險評估報告。
移民部認為沒有任何風險。老賴認為中國司法不公不明,如若遣返他隨時會遭遇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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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pacman 回複 悄悄話 加拿大憑什麽認為它的司法體係要高於中國的?加國也是UN的人權公約國,種族歧視不也是到處都是.中國政府是不是也應當搞一個對加國罪犯的種族歧視避難? 賴是中國公民,在中國犯案就應當接受中國的法律製裁.
楊子 回複 悄悄話
就是就是,
把全球的“罪犯”全放到加國來
這些法官才會醒悟。
四季如冬 回複 悄悄話 拉登也計劃逃到加拿大免死與酷刑.
littlebirds 回複 悄悄話 賴應該算是經濟罪犯吧,為什麽要扯上政治呢.
如果能把偷漏的稅款追回也就可以了,不是必須要把賴關進中國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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