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朋友看到了我駕照上的那個小小的橘色膠貼,說:“哇,原來你這麽高尚呢,還會捐贈器官。”記得當時我隻是淺淺地笑笑,對他的用詞頗不以為然。在我看來,捐贈器官是死後的事情,把自己再也用不著的東西給別人用用,本也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也就談不到什麽高尚不高尚了。
我自己倒更願意說這是一件浪漫的事。管道升寫個《我儂詞》,“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震撼了上千年,打動了無數人,這不就是個現實版的我儂詞嘛。當我的生命結束後,還能有一些東西在其他的生命體中延續,延續著自身,也延續著他人。當我的靈魂離開時,我的心依然搏動,我的角膜依然分辨著光明和色彩,肝、肺、腎、胰腺,都能在不同的人體中繼續生機,他們不再是一掊土中逐漸發臭發爛的有機物,也不會是燃盡後剩下的一小撮灰,而是健康,是生命,是希望。
給駕照上貼膠貼的時候,有一條是列出希望捐贈的器官,邊寫邊樂嗬嗬地數:心一個人,肺兩個人,肝一個人,腎兩個人,胰腺一個人,這就是七條性命,再加上角膜可以帶給兩個人光明,真不少呢。知道有朝一日,如果自己去了,器官還可以繼續工作,也是一件很安慰的事吧,好像沒全死的感覺。因此於那時的我,器官捐獻是一個自然而輕鬆的話題。
直到一天,我碰到三個接受了器官移植的人,這個話題才變得感傷沉重起來。他們三位都是加州器官捐贈組織的誌願者,在自己的絕症得以救治後,多方奔走、呼籲,為更多的病患能夠得到可移植的器官而努力著。聽了他們的講述,我才第一次正視器官捐獻對於病患們的意義有多大,相較於我“死去原知萬事空”的“大方”無所謂的心態,病患們是在一天天步入死亡中等待著生的希望。
死亡對他們來說如此之近,近到已經觸手。三位中的兩位都是在生命的最後時刻進行的器官移植。除了最後咽氣的瞬間,他們已經體驗到了幾乎所有死亡的經曆。劇痛、虛弱、身體變形、呼吸困難… 看著悲痛的親人,他們甚至無力握住親人的手。
他們中的楊柏鬆相信灣區許多人都不陌生。他20年前做的換肝手術,灣區的多家報紙都報道過他的經曆。他帶著感恩的心情健康地渡過那之後的每一天。他先給我看的是兩張照片,生病前和康複後。印在報紙上的黑白照片,並不十分清楚,但健康後的熠熠神采清晰感人。整個談話過程中有兩次最令我感動,其中一次就是他跟我說:“我的文筆並不好,但是我還是把我肝移植前後的情形記錄下來,從病到快死,到手術後複健,再到康複以後。”我看了他的文章,用詞的確平鋪直敘,但在這種驚心動魄的事情上,多麽華麗的詞藻都是多餘的。我跟隨著他樸素平和的陳述進行了一次從走向死亡到告別死亡之旅,看著他苦苦地掙紮在死亡線上時,心隨之而糾痛。
另外兩位是一對雙胞胎姐妹,同樣的遺傳病,如果沒有合適的肺移植,她們都會殞落在花季的年齡。盡管她們都有一段發病等待的日子,有一位甚至已報病危,所幸她們都在最後的時刻來臨前,得到了合適的器官移植,用健康的肺打跑了已經到來的死神。死亡的陰影籠罩在她們身上是雙重的,一個是自己,一個是與自己血脈相連的孿生姐妹,看到妹妹病危的時候,我想姐姐也同時看到了若幹日子後的自己,那種恍惚的絕望的心情是很容易讓人體會的。
第二次的感動是當談話快要結束時,姐姐指著眼角的皺紋對我說:“當我看到我出現皺紋了,不知道有多高興,從沒想到可以活到自己長皺紋的那天。”姐妹倆的年齡和我差不多,當我痛恨地看著這些慢慢爬到臉上的歲月的痕跡,日思夜想,用盡方法地試圖消除它們時,姐妹倆望著自己的皺紋滿心歡喜。“慢慢變老”這個普通人根本不想提起的話題,於他們而言是幸福的恩賜。
姐妹倆都是近年換的肺,幸運的是,她們捐獻者的家屬願意與她們架起聯絡的橋梁。她們與捐獻者的親屬們分享著她們生命的喜悅,從隻能坐在輪椅上,稍一走動就呼吸困難的病人,變成可以旅遊、爬山,參加遊泳比賽的選手,奇跡就是這樣自然而然地出現了。這好像也很符合我本來的“浪漫”想法:如果我發生了意外,我的親人可以看到我的器官所賦予的其他的鮮活的生命,不是一件蠻令人欣慰的事嗎?
據調查,每天平均有18個人因為捐獻器官的短缺而失去生命。麵對著每日在死亡邊緣徘徊的這一特殊群體,看著手術成功後積極感恩地渡過每一天的人們,登記成為器官捐獻者是我們每一個健康人力所能及,有可能改變他人和許多家庭命運的事。
一般人們對於器官捐獻有兩個顧慮。一是怕自己在假死狀態下被誤診為死亡,而摘除器官,真的喪失生命。在美國,在摘除器官之前,必需由兩位無關於器官捐贈的醫生同時判定腦死亡,否則不能放棄搶救,因此這一可能性微乎其微到幾乎不會發生。
顧慮二出於宗教和習俗方麵的考量。事實上,幾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認同器官捐贈精神,梵蒂岡教廷也是接受器官捐贈的。但是各類民間習俗,尤其是亞洲的習俗,尊重死亡,尊重死者,尊重遺體。人們都不希望自己在死後被打擾,或遺體被破壞。其實,我也有這種想法,這就是我隻肯捐贈器官而不捐贈遺體的原因。如果一點小小的打擾可以挽救七個人的生命,帶給他們看到皺紋和白發的機會,我想還是值得的。
捐贈的合法有效途徑:登錄政府網站 www.organdonor.gov
小知識:
1966年美國提出腦死亡是臨床死亡的標誌,並於1968年在第22屆世界醫學大會上,由美國哈佛醫學院腦死亡定義審查特別委員會提出了將“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並製定了世界上第一個腦死亡診斷標準,即“哈佛標準”。1970年,美國堪薩斯州率先在美國各州製定了有關於腦死亡的法規《死亡和死亡定義法》。1978年,美國製定了的《統一腦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並正式在法律上將腦死亡定義為“全腦功能包括腦幹功能的不可逆終止”。在美國,腦死亡立法與器官移植立法是分開進行的,器官移植立法早於腦死亡立法。早在1968年即美國提出“哈佛腦死亡標準”的當年,1968年,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組織就倡議通過了《統一組織捐獻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簡稱UAGA),至1973年,該法案已經在全國50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統一實施。1984年,美國又通過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這樣一來,在美國,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規範,而腦死亡的判定則受腦死亡法的規範;如果在器官移植過程中涉及到了腦死亡的判定與實施等問題,則要受到器官移植法與腦死亡法的雙重約束。(摘自劉長秋《試論腦死亡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