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0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因為失去室內聚會場所而到戶外敬拜後,教會中有些信徒因為參加了戶外敬拜,或者僅僅因為是守望教會的信徒,而遭到被迫離職、或被迫搬家甚至被遣送回原籍的情況。我們有理由認為,這些情況的發生,是因為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信徒所在單位或租用房屋的房東施加了壓力所導致。一些單位或房東對當事信徒提出的問題基本上是,如果你還去守望教會參加禮拜,那麽你就從這裏離開或搬走。到目前為止,教會中已經出現被要求搬家近30多起;信徒因為不願意承諾離開守望教會而失去工作請情況有近10多起。他們僅僅因為是守望教會的信徒而被要求在幾天內離開他們租用的住所,使他們在短期內居無定所,靠在教會內其他弟兄姊妹的家中暫時周轉來度日。更多的信徒或教會帶領者在周日或平時的時間被所屬派出所的警察、街道及居委會工作人員,或小區的保安非法地限製在家而失去人身自由。
我們認為,所發生的上述情況都是與中國現行法律相違背的違法事件。如果信徒參加戶外敬拜真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什麽法律或法規,那麽為嚴肅法律的尊嚴,可以按照違犯了哪條法律或法規對參加的信徒或組織者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責任的追究,作為基督徒,我們願意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我們並沒有看到政府相關部門這樣做,而是發現他們向信徒所在的單位或房東施加壓力,使用封建落後的“連坐製”來管理這個日益走向現代化的大都市,即如果某單位出了這麽一個人,就追究這個單位領導的責任;如果有房東敢租房給這樣的人,那麽就追究這個房東的責任。這種做法使原本單純的工作或同事關係,或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民事合同關係,現在變成了監督、看管與共同承擔本不屬於他們的責任範圍內的責任連帶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尊重公民的信仰自由。在一個文明社會,公民信仰某種宗教或去某個教會禮拜完全是公民最為基本的權利。如果公民僅僅因為信仰了一種宗教或去了某個教會就要因此失去他的工作或住所,那麽政府部門就沒有盡到其保護公民正當權益的責任;而如果是政府部門自己這麽做,那就是政府部門在濫用被賦予的公權力進行宗教迫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與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權利相違背。
雖然我們從信仰角度,將自己受到這樣不公正的對待看作是持守信仰可能需要付出的代價,而甘心為主基督受苦,心裏並不對對當事者懷有怨恨;但作為中國公民及中國基督徒,我們出於對這個國家的愛,出於對這個國家法律的尊重,還是願意盡自己可能的努力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因此,我們會組織教會內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士,組成法律小組,近日開始就信教公民因為其信仰而被要求離職或被要求搬家的案例,搜集必要的法律證據,不排除在必要的情況下,就信教公民這些基本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部門的違法責任,以此來推動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同時,我們還是願意呼籲相關的政府部門與當事信徒有關的單位及房東,本著尊重公民信仰自由的良心,出於對法律的尊重,盡自己當盡的責任與本份,不要再因為公民信仰的原因而迫使信徒離職或搬家,從而促進中國社會成為一個法治化的社會。
北京守望教會
20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