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文章分類
正文

毫無疑問,明州槍殺案最後法庭的焦點是ICE警員開槍擊斃女司機是否合法?下麵是有關法律規定:

(2026-01-10 08:26:29) 下一個

因為是聯邦執法人員在明尼蘇達州發生的事件,這裏涉及聯邦法和州法兩個方麵。

一、聯邦層麵(Federal Law)

1,美國聯邦所有執法人員(包括 ICE、FBI、DEA)使用致命武力的法律依據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bill-of-rights-transcript

Tennessee v. Garner, 471 U.S. 1 (1985)

警察不得對逃跑嫌疑人開槍,除非該人對警察或他人構成重大死亡或嚴重傷害威脅。

這是美國所有執法機構(包括 ICE、FBI、DEA)必須遵守的最低標準。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71/1

2, DHS / ICE 也有專門使用武器的政策(Use of Force Policy)

DHS 的官方政策:

ICE 特工隻有在合理相信嫌疑人對生命或嚴重身體傷害構成重大威脅時,才可使用致命武力。ICE 特工不允許為了阻止逃跑而開槍,除非嫌疑人構成生命或重大傷害的威脅

這是行政部門的內部規章,不是國會立法,但對特工具有約束力。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DHS Use of Force Policy

https://www.dhs.gov

二、明尼蘇達州法律(Minnesota State Law)

明尼蘇達州對警察使用致命武力有更為嚴格和明確的文法,全部來自 Minnesota Statutes(明尼蘇達州法典)。
官方法典網站:

https://www.revisor.mn.gov/statutes/

Minn. Stat. 609.066 Authorized Use of Deadly Force by Peace Officers
Minn. Stat. 609.066 授權警察使用致命武力(核心條文)

(1)致命武力定義

任何能夠造成死亡或重大傷害的武力
向人或載有人的車輛開槍 = 致命武力

(2)警察何時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A. 為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大身體傷害。
B. 為防止危險重罪犯逃脫,且該人對他人構成迫在眉睫的死亡威脅
C. 必須是最後手段

警察必須在可能情況下:

A. 先嚐試 de-escalation(降級)
B. 先發出警告
C. 不能站在移動車輛前方製造危險(明州改革後明確禁止)

這是明尼蘇達州關於警察開槍的核心條文。

Minnesota Statutes, Section 609.066

https://www.revisor.mn.gov/statutes/cite/609.066

[ 打印 ]
閱讀 ( )評論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