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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明州女司機完全沒有威脅到殺手的生命和身體嚴重傷害?6點證明如下:

(2026-01-10 10:35:38) 下一個

1, 殺手開第一槍的時候,已完成躲避車輛,根本不存在受到生命危險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箭頭所指清楚的顯示,殺手開第一槍的時候,他的雙腳都已經不在車的前方

2,可以清楚看到,女司機車的前輪是明顯的右轉(見下圖紅圈內)。這說明女司機是右轉逃離,並沒有直撞殺手的意圖。

3,殺手接著完全在絕對安全的情況下對著女司機連補兩槍,就直接構成了蓄意謀殺。這是無法辯解的。

4,開槍射擊時,女司機的車速在0-3mph。AI推算,3mph的車速就是撞到人,就像被人輕擊一拳。在殺手的位置,無論如何也構不成對他有生命威脅或嚴重的身體傷害。

5,事實上,殺手輕鬆閃到車的一側,毫發未損,證明了車對他完全沒有生命威脅或身體的嚴重傷害。

6,開槍不可能,事實也證明了沒有阻止車前進,反而讓司機失控,右轉後撞進其它車輛,造成更大的損壞。

以上六點,準確證明殺手是違反聯邦和明州有關警員使用武器的條例,濫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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