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州法律,涉案的任何一方更換律師,不但要通知法院,還要在開庭48小時前通知另一方。此前,我是自己的律師 (IN PRO PER).
收到我的律師費後,R律師的地產事務所給法院提交了更換律師通知。先前曾說過,官司開始後,我把信箱的鑰匙收管起來,以便掌控法律文件的接收。而後的幾天裏,從沒看到R律師的事務所有信件寄給那房客。
離9月4日開庭的時間越來越近,我有些心急如焚,好似熱鍋上的螞蟻。9月2日我直接給R律師打電話,告訴她那房客沒收到更換律師通知。R律師若無其事的說給查問一下。雖然心裏有些惱火,可還是冷靜地告訴她那房客的電子信箱。提醒她可以用電子郵件在48小時前把文件傳給那房客。
我是不可能知道R律師是何時發了電子郵件給被告的。
9月4日5時左右起床,早餐。然後去接B先生(他誌願出庭要幫我作證),在火車站與M女士也見了麵。三人於6:30 分坐火車去了法院。
這次庭審在501 室。女法官叫羅茲 (R)。8時30分開庭。我的案件排在第一。
8點多一點到了法院。我打電話告訴R律師第一個案件就是我的。她說她也到了,在停車場。
如同第一次的聽證會,實際開庭晚了近1個小時。R律師在9點半多到了。被告近10點才到。
如果R律師能在8點半之前趕到,R法官能在8點30分開庭,被告會不會被缺席判決呢?秋燥秋燥!在這躁動的季節,躁動的心!如果案件此時宣告結束該有多好!
開庭了。第一叫了我的案子。
我隻能告訴R法官,我的律師還在停車場。法官便叫了第二個案子。
遲到的R律師邁著遲緩的步子,拖著疲勞的身體走進了501室,坐在了律師的等候區。不一會,就迷上了眼睛,瞌睡起來。
10點左右,被告也進了501室。她看到了B先生及M女士,似乎沒什麽反應。
近中午了,R法官才回到了我的案子。
宣誓後,我們各自在自己的席位上坐下。B 先生與M女士在聽眾席。
法官先問R律師,庭前雙方是否交談過,有沒有達成和解協議。答曰,沒。
我舉手告訴法官,我曽提議給被告500刀,讓她兩周內搬出。法官說我有律師,自己不再有發言權了。
法官便要求雙方退庭去討論一下,看是否能達成庭外和解。
走廊裏,R律師問我有何提議? 我重新提出給被告500刀搬遷費,免掉所欠的三個月房租,兩周內搬出去。
R律師問被告是否同意。那房客說不同意,要求開庭。
於是,空手返回法庭。
法官又問是否有協議? R律師說沒有協議。我從心裏希望R律師能告知R法官,被告不接受原告的提議。但R律師僅說了沒有協議。
法官又問雙方是否準備好開庭了? R律師說是。
被告說她希望有陪審團。很明顯她又要拖延時間。法官不同意。
被告又說她不知道原告更換了律師。她沒按時收到原告方律師更換文件。
我瞪大眼睛望著R律師。R律師說文件已郵寄給被告,而且還發了電子郵件。
被告說,她至今未收到郵件。電子郵件是在一天前的晚上收到的。她沒有足夠時間準備材料。
法官算了一下電子郵件的時間。對R律師說,電子郵件不足48小時。法官要求律師重新補辦文件。兩周後,9月18日重審。
聽了法官的決定,我呆呆地坐在原地。腦子一片空白。
是! 不過,她也沒想到被告如此的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