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坐針氈,如履薄冰,十分艱辛地度過了30天!時間到了7月6日。,按法律程序,可以向法院遞交(SUMMON AND COMPLAINT)傳票與起訴書了。為了確保程序上的萬無一失,忍著心疼,多待了兩天。
7月9日,把早日準備好的傳票與起訴書交給了那位C先生。可那位房客在30天到期前就又離開了。所以C先生隻能再次把文件貼在了她的房門上。C先生出具了送達證明書( PROOF OF SERV ICE)。然後按規定,我們一起去郵局給她寄出了一份。
同日,帶著起訴書及送達證明書,我開了1個半小時的車去了城中心的法院。代價是請假一天,耗油約20刀,4小時內停車費15刀,起訴費約是500刀 (記得不清楚了)。
也可以通過網絡向法院提交文件。我選擇自己親身去,心裏踏實。
法律規定,被告在親自收到起訴書5個法院工作日內,要提出答辯書 (ANSWER)。如果是張貼加郵局的方式收到起訴書,要在10日內提交答辯。過期等於自動放棄案件,默認敗訴。
一天天,時間慢慢地過去了。6天過去後,我會每天到法院的案件進展登記處(REGISTRATION OF ACTION)查看她是否提交了答辯書。同時,我也在準備【請求法院裁決敗訴申請書】(REQUEST FOR DEFAULT)。一旦她19日前沒有行動。我會馬上去法院提交請求法院裁決書。
越近19日,我的心跳得越厲害。我多麽希望案件能自動取消啊!
獻茶了。不能馬上改。因為被網站推薦了。
要是早些認識一周君該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