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後開庭,被告遲遲未出現。R法官又耐心地等了半個小時。被告夾著厚厚的文件出現了。
R法官要她把新準備好的答辯文件交給R律師。然後要雙方到庭外去商討一下。
R律師用了大半個小時,閱讀了答辯材料後對被告說,這些材料沒有任何意義。
雙方又返回庭內,R律師告訴法官文件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通常情況下,法官會依據律師的鑒定,把無意義的文件丟在一邊。不作為證據。 然而R法官卻又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在法庭上解讀。
以下是被告的辯解及各方的的對話;
首先,被告(再一次)提出我的房子不適合居住。比如有鼠類,有害蟲。一樓天花板有洞。
法官問,“你在屋內看到老鼠了?” 答曰,“沒有。在街上有看到。”
她接著告訴法官,那個送交起訴與傳票文件的C先生,是個流浪漢。
法官問我,“你在哪裏認識那個人的?”我回答說,“健身房裏。"
第三條是,C先生恐嚇她。在給她的起訴文件信裏,C先生寫了一張條子,,大意說“如果 你堅持賴著住,等輸了官司,會影響你的信譽。”
法官告訴書記員把此條子編號做為證據。
第四是,租房合同上的簽字不是她的。
法官問我是怎麽回事?我解釋說那份雙方簽字的合同在被告手裏。我向被告索取複印件被被告拒絕。
法官讓書記員租房合同編號做為證據。
第五是,她收到了兩份【終止租房合同協議通知書】的郵件。兩份郵件的收到時間與原告提交【起訴與傳票】文件給法庭的時間均不足30天。而且第一次寄出的信件比第二次的要晚收到4天。
當被告提及此條時,我舉手後對R法官說“關於【終止租房合同協議通知書】,被告曾 有過動議。已被2102室的H法官裁定無效。
R法官說她已經讀了裁決書。並再次提醒我沒有發言權。同時告訴書記員將這兩份郵件 編號做為證據。
第六是,一份當地警察局出具的電話記錄。記錄我給警察打電話的次數與時間。被告強調 說是我找警察騷擾她。
此時,R律師提出“反對”提議。 可R法官卻予以駁回。
我曉得R法官不讓我發言,除非她問我。但此時我又舉手說,“2102室的H法官曾提醒 我給警察打電話,如果被告騷擾我的生活。”“我必須找警察阻止她的破壞性行為”。
R法官又告訴書記員將此條編號做為證據。
第七是,“由於原告的種種騷擾,”她開始哽噎著說,“我流產了。” 她說到這,開始擦眼 淚。
此時的法庭,寂靜的可怕。她的抽泣在法庭內作響。法官看了我一眼,然後要法警給 她送水喝。
我壓低聲音告訴R律師被告52歲了。她從來沒有說過懷孕一事。我希望R律師再提“反 對”提議。可R律師卻靜靜地坐在那裏。
庭審到了此時,我的心已涼了一大半。雖然被告采取了卑鄙的手段,可她成功地把自己描繪成一個受害者。而我的律師卻毫無申辯能力。R法官根本不知道我的善意與大度要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可被告百般刁難。在法官的眼裏,我很可能是個葛朗台 (GRANDET),一個吝嗇鬼。
這時,R法官問R律師有其它要說明的沒有?
我提醒R律師啟用B先生,來說明被告的謊言與邪惡。R律師要求B先生出庭作證。被R法官駁回了。理由是,民事案件不接受前科案為證據。
至此,R法官已讓書記員給被告編號了5個證據。她又單獨要我解釋那兩份郵件的事。
我詳細解釋了【終止租房合同協議通知書】的送達過程。
6月6日,被告藏著不接受通知書。C先生把通知書貼在了門上。我用手機拍下了門上的通知書,然後把照片發信息給她。同日又寄出第一份郵件。由於郵差的緣故,出了差錯。我有手機信息為證。
R法官查看了我的手機。法警又讓被告看了我的手機(被告自己的手機上也有那信息)。此條證據本可以放棄掉。
可R法官一定要我找到C先生,準備下次開庭重審。還要我去郵局辦理證明材料。
C先生已去南美洲旅行去了。那種駕車慢旅行。他曽告訴我要一年以後才回來。我有可能找到那郵局的經理,讓他證明是郵局的差錯。可有了那證明後,又會怎樣呢?R法官還有被告的4 個證據。雖然都是無稽之談。可誰知道R法官有什麽打算呢? 下次開庭?何年何月這官司才能結束?
這R律師?申訴詞僅用了不到10分鍾時間。對被告的答辯提出兩個【反對】提議,全被駁回。又提了一個動議,又被法官駁回。R律師完全可以當庭向我發問,這樣,法官就不會阻止我發言,我便有能力為自己辯護!上帝啊!
我不想再拖了。我告訴R律師要求R法官當日就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