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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樂死的艱難之路》(五)

(2024-08-18 21:15:43) 下一個

格洛麗亞·泰勒(Gloria Taylor)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責疑法律中有關“協助嚴重和不治之症的人有尊嚴地死亡是刑事犯罪”的條文。

 

2011年,在加拿大協助他人結束生命是一種犯罪,因而一些患有嚴重的而且無法挽救的絕症病人在垂死時無法尋求醫生協助死亡。麵對這種困境的絕症病人隻有兩種選擇:他/她必須盡早地以暴力或危險手段結束自己的性命;或他/她隻能遭受極端的痛苦而“自然死亡”。

 

選擇是殘酷的。

 

多少年來,加拿大人爭取“有尊嚴地死亡”的奮鬥從未停止,格洛麗亞·泰勒就是其中的一位鬥士。

 

2003年泰勒出現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ALS)的早期症狀,2009年確診。泰勒曾對記者說:“我以前根本不知道ALS,對ALS的唯一了解是從報紙上知道了蘇·羅德裏格斯的故事。我們總是相信,這是別人的故事,與我無關。”

 

泰勒從來沒有想到自己會追隨羅德裏格斯的腳步,為“尊嚴地死亡”而鬥爭,這根本不是泰勒以前的人生計劃。

 

2011年初夏,泰勒在電視上看到《卑詩省公民自由協會》的辯論會,該協會認為,《刑法典》中關於醫生輔助死亡是刑事犯罪的規定是違反憲法的,因為它們剝奪了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情感和心理尊嚴的至關重要的控製權。

雖然加拿大政府已經在1972年廢除了《刑法》中禁止自殺的規定,但是,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蘇·羅德裏格斯的裁決中否認了醫生協助自殺的權利。

《卑詩省公民自由協會》指出,每個加拿大人都應具有選擇自己認為最好的死亡方式的權利,包括那些患有嚴重的、且無法治愈的的絕症病人,隻要他們是精神上有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選擇醫療協助死亡。倘若沒有法律的改變,這些重病患者將在生命的盡頭繼續遭受違背其意願的困擾與折磨,沒法獲得他們應有的選擇和尊嚴。

 

該協會進一步解釋道,法律禁止醫生協助死亡,實際上是歧視了像泰勒這樣的患有退化性疾病的人。這些病人如果沒有別人的援助,在生命的後期,他們自己已經沒有身體上的條件和能力來終結自己的生命了。結果是,這些絕症病人若確實想要終止自己的痛苦的話,那麽,他們必須更早采取自殺行動,以免將來喪失行動能力後連自殺都不可能。

 

經過半年的審訊,卑詩省最高法院於2012年6月15日裁定,《刑法》中禁止醫師協助死亡的部分違憲,個體有尊嚴地死亡的權利受《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的保護。但該裁定被暫緩一年,以允許加拿大議會起草一項新的法規來取代現有的法律。

 

與此同時,泰勒獲得豁免,盡管條件十分嚴格,但泰勒仍可以由醫生協助死亡。

 

泰勒案的勝訴凸顯了加拿大人在爭取生命盡頭的選擇權和個人權利方麵的重大勝利。

 

2012年10月4日,泰勒因結腸穿孔引起的嚴重感染而死亡,她無需尋求醫生的幫助就結束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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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狗2014 回複 悄悄話 可惜老年癡呆患者不可以這樣。因為他們神誌不清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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