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說在加拿大不能打孩子,否則兒童廳會把孩子帶走。其實,保護兒童的法律不隻是不能打孩子,不能軀體虐待孩子,而且還包括不能在性方麵、情緒上或其他方麵虐待孩子。動手打孩子,留下傷疤和瘀青都是孩子被虐待的證據,兒童容易受到保護。然而,情緒虐待該怎麽評估?如果當時沒有攝像錄音,那證據何在?要知道,兒童通常沒有能力表述自己受到情緒虐待。
曾有一個女孩因為目睹父母打架,驚恐之下打了911的電話,幾分鍾之後警察就來到家裏。父母一看警察上門,大事不好,於是雙雙一致供認他倆隻是商討家庭問題,否認打架之事,並責怪孩子無聊亂打電話。
警察走後,那父母警告女孩:你下次再亂說話,小心割掉你的舌頭。
那天之後,女孩不再開口說話,整日鬱鬱不樂,引起老師的關注。後來經過心理輔導,那女孩才慢慢說出自己的擔心:她懼怕自己的舌頭會被割掉。
著名的存在主義心理學家、奧斯威辛集中營的幸存者維克多·弗蘭克爾說過:“很奇怪,在一些情況下,不留痕跡的鞭打比留下痕跡的鞭打更傷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