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名博帕格尼尼推薦“THE SCIENTIST AND THE SPY“ 這本書,很感興趣,就買來讀。這本書講述了以莫海龍為主的中企大北農(DBN)員工,在美國偷取玉米種子,被FBI拘捕和判刑的案件。作者MARA HVISTENDAHL在上海居住了8年,主要為美國的SCIENCE期刊,擬寫關於中國科技發展的文章,據說會講流利的中文。她查閱了大量法庭文件,出庭旁聽,采訪了FBI辦案探員,DBN美籍雇員,衣阿華的農場主,和莫海龍本人。
就書中的幾個細節敘述一下:
莫海龍在國內中科院熱物理所博士畢業後,98年到Kansas State University, 又讀了一個博士,研究方向是熱力學。網上查到一篇他的論文,是關於飛機內氣流和人體的交互作用。K-State博士畢業後,到Florid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做一個估計是合同的研究職位,年薪4萬,沒幹多久就結束了。然後就靠著他妹妹的關係,加入了DBN,負責美國的業務。從書中描述看,他傾向於做學問,但無奈的是,K-State的博士不太好在美國大學找一個教職。所以他隻好棄學從商了。他在DBN工作很努力,他想證明他不是靠裙帶關係上來的無能之輩。在偷竊玉米種子過程中,他和其他DBN的雇員,清楚地知道他們是在違法犯罪。他是有來自公司高層的壓力,他可以選擇退出,但他沒有,他不想失去在美國郊區的生活品質。
書中對莫海龍的逮捕有詳細的描述。FBI是早上6點來砸他家門的,莫海龍剛被帶走後,發現需要帶他治高血壓的藥,FBI隻得又把他押回家,穿著boxer,帶著手銬。他上小學的兒子,當時坐在沙發上,看到他的樣子後,用一個毯子蒙住了自己頭。很顯然,在這樣的行動中,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不是FBI要考慮的。FBI經常執行一些比這危險多的任務,完成任務是主要的。
關於對莫雲的記述,很具有美國特色。莫雲是莫海龍的妹妹,她丈夫是DBN的老板,她本人曾在DBN負責研發,但在偷取玉米種子行動之前,她就離職在家做全職主婦。書中描述莫海龍和莫雲關係很好,在莫海龍窮困潦倒之時,莫雲讓她丈夫給莫海龍創造了一個職位,讓他在美國幫助聯係一下種子和飼料的一些買賣。在莫海龍逮捕改為監視居住後,莫雲表示要帶兩個孩子到美國,遊玩洛杉磯的迪士尼。莫海龍覺得挺危險的,勸她不要來。她說跟孩子許願很久了,來了不會有事的。入境,遊玩,回程值機,一切都很順利,大包小包也都買好了。在Gate等登機的時候,美國邊境局的兩個探員過來,一個穿製服,各種配製一應俱全,另一個是便衣。先開始像是例行問話,visa什麽的,馬上FBI探員加入問話,轉到莫海龍案件上。FBI想通過這種問話,套出他們想要的回答,來佐證一些證據。最後FBI告訴莫雲,他們要馬上逮捕她。關於兩個孩子,大的男孩12歲,小的女兒5歲,FBI給出兩個選項:他們自己飛回中國,讓中國那邊的親屬接機;或留他們在洛杉磯,交由兒童保護機構看護。莫雲頓時就崩潰了,哪樣都不行,好好的一個度假,怎麽就成了這個樣子。FBI催她做決定,不然他們就給她做這個決定。最後莫雲選擇讓孩子們自己乘機回國。這時,FBI探員才向莫雲宣讀她的Miranda rights, 這個FBI在一開始就應該走而沒有走的程序,也為莫雲案件日後的審理中,成為辯方的一個重要辯據。後來FBI堅持要把莫雲在洛杉磯機場說的話作為證據,辯方認為你們FBI是在莫雲被脅迫的狀態下得到的,你們幾個彪形大漢,手槍警棍的,團團圍住一個女子,她手裏還抱著一個孩子,那不叫脅迫是什麽。法官認為,FBI不能用這些證據,辯方律師又會活靈活現地把FBI如何在洛杉磯機場,眾目睽睽之下,強行把孩子和母親分開,呈現給陪審團。陪審團就會看著你們這些人,拿著納稅人的錢,就幹這種事。最後FBI不得不撤銷對莫雲的指控。莫雲專門從洛杉磯請的這些名牌律師,發揮了重要作用,把FBI的取證過程和證據,駁得滿是漏洞。重點是,不怕你有什麽證據,關鍵是你怎麽得到的。書中說,莫雲的case起來的也快,消失的也快。看了一下時間,從逮捕到無罪釋放,莫雲已經在美國拘禁了一年左右。
最後,莫海龍接受了認罪協議,他說美國的司法係統rigged,被操縱的。他看到加州的一個類似的案子,走到大陪審團階段,最後判了15年。這還是在加州,華裔人口多,種族不大會成為一個影響陪審團成員的因素。但在衣阿華,情況可能就大不一樣了。記得當地農民向警察報案時說,一個亞洲人,穿著西服,在玉米地裏走。所以,莫海龍不想走到陪審團這一步,他認了。
是的,美國的執法和司法係統是存在很多問題,遠非完美。特別是在一定的政治環境下,有一定的主觀,偏斜,甚至濫用。在疑似外國人偷竊技術上,FBI在內部立案的時候,也衡量討論。畢竟在牽扯到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孟山都和先鋒兩個美國種子公司,也互相搞個不停,在法庭上我告你偷我的技術,你告我被侵權了。
一旦立案,FBI要投入很多資源,FBI的探員也要有KPI,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能不能起訴,最後能不能定罪,都要考量。如果辯方有好的律師,法官也算公正,FBI和控方就有很多工作要做細做對。莫雲案件的處理中,FBI就想從她口中證實,當莫海龍入不敷出,婚姻也出了狀況時,她通過MSN聊天,鼓勵莫海龍堅持下去,不要拆散這個家。因為在類似的一組MSN聊天記錄中,一個DBN的雇員在討論如何偷竊種子時,提到莫雲的名字。一旦莫雲承認了前一段對話,後邊的記錄就不會被認為是被FBI編造的,因為FBI說兩段對話都是在莫海龍的電腦裏發現的。一般人都會取覺得,這些記錄肯定是真的,當然可以作為證據。莫雲也承認她說過類似的話,FBI也全程錄音了。但就是在於FBI在這個取證過程中,存在侵權行為,這些對話就不能成為證據。這不太符合我們一般的思維,特別是在中國的文化環境下。但這也許是美國司法的獨特之處。
最後莫海龍被判了3年。在給作者的最後一個email裏,他說他的刑期結束了,被轉往一個邊管局的拘留中心,等待被遣返回中國。在美國這些年,他太太入了美國籍,他在美國生的兩個孩子,自然是美國籍,但他嫌入籍後回國麻煩,一直是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