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會主導權
在進行強製行動(enforcement action)時,即使存在“區域組織”或“區域安排”,也必須得到 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
換言之,任何區域組織 不能自行實施武力或製裁。
區域組織的非強製性行動
非強製行動(例如調解、仲裁、區域維和)可以在不經安理會許可的情況下進行,但安理會仍保留最終監督權。
針對敵國條款(enemy state clause)
第53條提及《憲章》早期背景下的“敵國”概念(指二戰軸心國),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對這些國家采取行動。
但此部分在現代實踐中已被視為曆史遺跡,不再具有實際操作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