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司法體係裏,“戴手銬”(handcuffing)主要出現在刑事執法和庭審安全管理場合。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警察執法階段
逮捕時:
當警方依法逮捕嫌疑人時,幾乎都會戴手銬,不論案件輕重。
目的:防止逃跑、防止攻擊警員或他人、保障安全。
臨檢或帶走調查時:
如果警方認定存在“威脅公共安全或執法人員安全”的風險,即便不是正式逮捕,也可能短暫上銬(稱為 detention handcuffing)。
運送途中:
押送被捕人員去警局、法院或監獄途中通常都會戴手銬,有時還會加上腰鏈或腳鐐(尤其是重罪嫌疑人)。
二、法院審理階段
出庭前和出庭後:
被告從看守所押送到法院時,都會戴手銬。
進入法庭後,是否繼續戴手銬由法官決定。通常為了保證陪審團的“公正觀感”,法官會要求在庭審時解除手銬,除非被告被認為有暴力或逃跑風險。
宣判後:
一旦被判刑並當庭收監,被告會立即戴上手銬,由法警帶走。
三、監獄或看守所內
轉移或外出就醫、出庭:幾乎都會戴手銬。
高危囚犯:可能加戴腳鐐、腰鏈甚至黑箱(cover mi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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