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史上確實未形成類似歐洲中世紀或阿拉伯世界的宗教神權統治體係。
中國世俗皇權早在夏商周時期已初步建立,至秦漢時期通過法家思想構建了穩固的中央集權製度1。而本土道教成型於東漢,佛教傳入也在兩漢之際,此時皇權體係已成熟,宗教始終處於從屬地位
儒家雖具有半宗教性質(如敬天法祖觀念),但其核心在於維護世俗倫理秩序而非神權統治。通過將天意具象化為皇權代理,儒家成功將宗教敬畏轉化為對世俗權威的忠誠。這種外儒內法的治理模式,使宗教僅作為輔助工具存在
中國傳統社會中的財產繼承與婚嫁風俗深受宗法製度和禮法傳統影響,形成了獨特的規則體係,其核心特征可概括如下:
身份繼承優先
古代繼承以承祧(身份繼承)為核心,嫡長子繼承製為主導規則。西周確立子繼之法後,漢至明清均嚴格遵循立嫡以長原則,爵位、宗族祭祀權等由嫡長子優先繼承1。若無嫡子,則按嫡孫同母弟庶子順序遞補。
財產繼承的宗法約束
財產繼承雖受身份繼承影響,但更注重家族本位與小農經濟需求。清代實行諸子均分製,規定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甚至非婚生子也有權繼承2。女性通常無繼承權,但可通過嫁妝間接獲得母家財產。
特殊情形下的變通
無子家庭允許女兒繼承財產,或選擇族內成員承繼2。寡婦可繼承夫產,但需履行家族義務3。藏族等少數民族的當家人繼承習慣則強調集中繼承與責任綁定,與漢地均分製形成對比
嫁妝的支配與歸屬
秦漢至唐宋,嫁妝(含聘財轉化部分)名義上屬女性個人財產,被休時可帶走。但家長製下常被並入夫家,女性僅有有限支配權6。唐代法律強製聘財充作嫁妝,禁止挪用。
階層差異與攀比現象
貴族婚嫁盛行媵婚(陪送奴仆、田宅),平民則因厚嫁女風氣致貧富分化加劇6。漢代財婚與科舉製興起後,嫁妝成為階層流動的資本。
女性主體性的隱現
近年研究指出,女性通過嫁妝參與財產分配,在分家與承祧中擁有隱性權利3。清代法律雖未明確嫁妝為繼承,但實踐中成為女性財產權的重要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