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至1948年間,美國向國民黨政府提供了大量的二戰剩餘美械裝備,用於對抗中國共產黨軍隊。這些援助主要通過“對華援助法案”(China Aid Act)和“租借法案遺留物資”的形式提供。根據學界主流研究和去軍事檔案的統計,援助規模大致如下:
裝備類型 | 數量(估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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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武器(步槍、衝鋒槍等) | 超過80萬支 |
機槍 | 超過2萬挺 |
大炮(含山炮、野戰炮、防空炮) | 超過5,000門 |
各類軍用車輛(卡車、吉普等) | 超過30,000輛 |
軍用飛機 | 超過600架(含C-47、P-51、B-25等) |
彈藥 | 數億發子彈、炮彈 |
按照美國陸軍當時的師級編製(1940年代)來估算:
一個美械化步兵師約需:
步槍:約13,000–15,000支
機槍:約1,000挺
火炮:約100門
車輛:約2,000輛(含卡車、吉普)
按照這個比例粗略估算,美國援華裝備足以武裝:
至少 30~50 個美械化標準師
“整編師”標準: 抗戰勝利後,國民黨將許多精銳部隊改編為“整編師”,其中約有18個整編師被重點美械化裝備(如整編第74師)。
許多資料指出,約有50個師級單位獲得了美械裝備,但配發程度參差不齊,隻有個別師完全按美軍標準整建。
裝備分發存在嚴重腐敗和中途轉賣,導致一些裝備未能到達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