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錨定作用:1991年與歐盟簽署聯係國協定,獲得市場準入、技術援助和巨額資金支持(如PHARE計劃)。歐盟標準倒逼波蘭完善法治和製度建設。
國際協調援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為波蘭提供貸款時,要求配套結構性改革(如銀行體係重組),避免資金被濫用。
法律框架先行:在價格自由化和私有化之前,波蘭已著手建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體係(如公司法、反壟斷法、私有化法),確保改革有規則可循。
透明化私有化:通過公開拍賣、引入外國投資者等方式推進國企私有化,減少內部人操控。例如,波蘭的大眾私有化通過成立國家投資基金(NIFs),分散股權並吸引外資參與。
反腐敗措施:相對嚴格的監管和媒體自由,降低了權貴瓜分資產的規模。
工業結構輕型工業主導:蘇聯時期波蘭的產業結構相對多元,農業和輕工業占比較高,轉型時更容易轉向消費品生產和出口。允許小企業快速私有化,催生了私營經濟活力,1992年後中小型企業貢獻了主要就業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