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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認定及日常管理,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和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是指依法取得《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阿訇(毛拉)。
第三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考核認定。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二)信仰虔誠,遵行教義教規,品行良好,操守清廉,教風端正,堅守中道思想,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熱愛伊斯蘭教事業,熱心為穆斯林群眾服務;
(三)伊斯蘭教經學院校畢業或者受過正規的伊斯蘭教經堂教育、具有同等學力,能流利地按照誦讀規則誦讀《古蘭經》,能夠深入準確理解並能講解《古蘭經》、聖訓,熟悉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方麵的典籍,掌握《新編臥爾茲演講集》內容,能獨立主持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和穆斯林群眾日常的宗教生活、禮儀;
(四)普通初級中學以上學曆,熟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一定的阿拉伯語水平,了解國家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伊斯蘭教協會製定的教務方麵的規章製度;
(五)年齡在22周歲以上,身體健康,理智健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教職人員資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注銷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未逾5年的;
(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或者故意犯罪受到管製、拘役刑事處罰未逾5年的。
第三章 資格認定程序
第六條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填寫《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製作),提供本人經學院校學曆證明或者接受經堂教育情況證明、普通初級中學以上學曆證明、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戶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等,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書麵推薦,並經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對提出申請的人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組織進行考試,試題範圍和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八條 考試成績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予以認定。
畢業於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設立的伊斯蘭教經學院、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人員,如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可免予考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後予以認定。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將其認定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自完成認定之日起2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完成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備案程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十條 經常居住地為非戶籍所在地的人員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應當回其戶籍所在地辦理。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在認定其資格時,應當征求其經常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的意見,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考核認定,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確實有困難的,經其經常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與其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協商後,可由其經常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書麵征求其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同意後,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考核認定,報其經常居住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是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統一印製,在全國範圍內適用。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無需再進行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發證單位應當規範管理,不得違規頒發證書,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借頒發證書牟利。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借。證書如有損毀或者遺失,應當向發證單位及時申請補辦。
第十三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有效期5年,持證人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發證單位辦理證書延期手續。
持證人到發證單位辦理證書延期手續,應當提供本人體檢合格證明、戶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及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同意的材料等。
第十四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宗教教務活動一年以上並已在宗教教職人員數據庫辦理相關信息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到任職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在證書備注欄重新標注有效期時間,同時加蓋印章。
第十五條 逾期未辦理證書延期手續的,按自動放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處理,發證單位應當及時到備案部門辦理注銷備案手續,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伊斯蘭教協會製定的教務方麵的規章製度。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教職的,由該場所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和所任職場所民主管理組織依照相關規章製度監督管理;未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教職的,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伊斯蘭教協會依照相關規章製度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未取得或者已喪失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伊斯蘭教教務活動。發現此類情況時,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應當及時出麵勸阻,並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對其承擔管理職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分別給予勸誡、暫扣《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和吊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的懲處:
(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進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的;
(二)違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品行不端,作風不正的;
(四)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九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被作出暫扣《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懲處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遞交悔過書,由原作出懲處決定的伊斯蘭教協會核實後,作出撤銷該懲處的決定,發還其《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二十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被作出吊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懲處的,或者被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建議伊斯蘭教協會取消教職人員資格的,或者因自動放棄、死亡及其他原因喪失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對其承擔管理職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收回其持有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辦理注銷備案手續,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經學院、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相關人員在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由其任職單位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偽造、買賣《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對使用假證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並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人員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屬實的,或者在參加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考試中有作弊行為、考試成績作廢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作出的暫扣證書、吊銷證書等懲處決定有異議的,或者伊斯蘭教教職資格申請人員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不予審核申請、不予參加考試、不予資格認定、不予頒發證書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書麵向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提出複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定期將當地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情況,以及信息變更情況書麵報告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後,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專職工作人員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考核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人員所在地沒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的,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代為考核認定,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報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2日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公布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製定本守則。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發揚我國伊斯蘭教愛國愛教優良傳統,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樹牢法治意識,堅持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依法依規從事宗教教務活動,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好阿訇,引導穆斯林群眾愛國守法。
二、弘揚中道,抵製極端。弘揚伊斯蘭教中道思想,堅持中正的原則,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抵製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宗教偏激觀點,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深入挖掘教義思想中適合我國國情特點和時代特征、融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將成果融入講經中,引導廣大穆斯林群眾曉經明義、正信正行。
三、繼承傳統,與時俱進。繼承和發揚我國伊斯蘭教因地製宜、尊重包容的優良傳統,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進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堅持走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
四、端正教風,率先垂範。不斷提高政治品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崇儉戒奢,力戒追名逐利、貪圖享樂,力戒盲目攀比、奢侈浪費,在穆斯林群眾中樹立積極向上、守正自潔的模範形象,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教內生態。發揚敬業精神,恪盡職守,全心全意為穆斯林群眾服務。
五、博學慎思,明辨篤行。深入研習伊斯蘭教經典教義,自覺加強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科學知識的學習,完善知識結構,提升文化素養,學以致用,知行合一,爭做精通經典教義、精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雙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
六、團結友愛,維護和諧。密切聯係穆斯林群眾,大力弘揚伊斯蘭教仁愛友善的精神,謙虛和善、尊重他人,包容多樣、求同存異,維護不同宗教之間、宗教內部以及穆斯林與不信教公民之間的和諧,做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的促進者。
七、嚴於律己,正言正行。嚴格要求自己,遵紀守法,謹言慎行、慎獨慎微。堅決抵製和反對宣揚宗教極端主義與破壞民族團結、祖國統一的一切言行;不組織或參與任何非法活動;不做任何幹預教育、司法、行政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和群眾社會生活的事;不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侵害人民權益的事。以實際行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展示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良好形象。
八、勇於擔當,積極奉獻。把握新時代發展要求,在大是大非麵前保持清醒的頭腦,對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宗教和諧等問題勇於發聲,敢於鬥爭;發揮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積極作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為全麵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