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微信:(清真)寺應擁護共產黨的領導

(2025-08-04 19:54:57) 下一個

https://mp.weixin.qq.com/s/HmWi2y9tKAtrrjiaIcDCcA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新修訂的“三個辦法”“一個守則”

 

 

 2023年8月18日,新修訂的《清真寺民主管理辦法》《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聘任辦法》《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行為守則》(以下稱“三個辦法”“一個守則”)正式公布並施行,2019年6月12日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公布的“三個辦法”“一個守則”同時廢止。新修訂的“三個辦法”“一個守則”的公布施行,是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宗教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之一,為我國伊斯蘭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提供了有力的製度保障,對提高伊斯蘭教界自我管理民主化、製度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三個辦法”“一個守則”,以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和新出台的《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為主要依據,全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各地伊斯蘭教協會、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及伊斯蘭教界代表人士和穆斯林群眾代表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結合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尊重伊斯蘭教優良傳統,聚焦熱點難點問題,凝聚集體智慧,從完善製度入手,使修改完善後的“三個辦法”“一個守則”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指導性與操作性更強,將會在規範伊斯蘭教界自我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新修訂的《清真寺民主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清真寺民主管理辦法
(2022年9月16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2023年8月18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清真寺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維護清真寺合法權益,規範清真寺管理,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和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真寺是穆斯林舉行宗教活動、講經宣教、培養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和辦理教務等的場所。
清真寺是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清真寺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清真寺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清真寺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可以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領取《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
第四條 清真寺應當成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寺管會),在當地伊斯蘭教協會指導下,實行民主管理,負責清真寺教務、寺務、財務和其他有關事務的管理。
清真寺之間不得形成隸屬關係。
第五條 清真寺的各項活動,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清真寺不得為非法活動提供條件。
 
第二章  寺管會的產生和職責
第六條  寺管會是清真寺的民主管理組織,由寺坊穆斯林代表等組成,並在登記管理機關與伊斯蘭教協會指導下成立。其成員應當經本坊穆斯林群眾民主協商、推選產生。本寺聘任的主持宗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哈提甫/海推布)應當成為寺管會成員。清真寺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寺管會成員產生辦法。
寺管會成員應當三人以上,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寺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任,換屆應當在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指導下進行,寺管會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屆。寺管會成員的產生應當征求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意見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寺管會成員在任期內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七條  寺管會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 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一定的伊斯蘭教知識;
(四) 品德良好、辦事公道、作風民主、身體健康,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
(五) 有較強的溝通協調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八條  寺管會成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真寺應當及時予以撤換:
(一) 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二) 幹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和社會生活,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 破壞不同宗教之間以及伊斯蘭教內部和睦的;
(四)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五) 參加非法宗教組織,從事非法宗教活動或者為非法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
(六) 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清真寺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七) 不遵守伊斯蘭教協會製定的規章製度的;
(八) 不服從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九) 其他不適合擔任管理組織成員行為的。
第九條  寺管會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堅持愛國愛教傳統;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領導;遵守伊斯蘭教協會和本清真寺製定的規章製度,在伊斯蘭教協會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宗教活動,規範管理寺務、財務,接受本寺坊穆斯林群眾的監督。
第十條  寺管會實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項由寺管會成員集體討論、民主協商決定。寺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聘任、解聘和服務管理,安排宗教活動,處理日常事務,維護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
(二) 引導本寺坊穆斯林群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協調本寺與社會其他方麵的關係,維護民族團結和教派之間的團結,加強同周圍單位和居民的團結,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 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製度,建立健全財務、資產、會計等製度,民主理財,健全賬目,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的檢查和審計,接受伊斯蘭教協會指導和本寺坊穆斯林群眾監督;
(四) 建立健全本場所、人員、活動、建設、治安、消防、文物保護、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管理製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內部管理,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五) 向本寺坊穆斯林群眾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協助黨和政府宣傳貫徹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引導本寺坊穆斯林群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促進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六) 負責修繕和維護清真寺。在清真寺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清真寺擴建或者異地重建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履行相關職責,嚴格按照批準內容進行;
(七) 興辦以自養為目的的生產經營和服務事業;
(八) 推薦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人員;
(九) 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聘任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生活和清真寺工作人員的報酬;
(十) 維護清真寺正常秩序,防範清真寺內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十一) 維護清真寺及其人員的合法權益,防範清真寺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傷害穆斯林群眾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發生上述事故或者事件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伊斯蘭教協會,並配合有關方麵做好相關工作;
(十二)處理本寺的其他事務。
寺管會可以下設相關機構,負責履行上述職責。 
第十一條  寺管會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責任製,明確相關責任人,對清真寺的安全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
第十二條  寺管會應當為擔任或者離任本寺主要教職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辦理任職或者注銷備案手續,並將本寺教職人員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寺管會應當建立健全本寺教職人員管理製度,加強對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活動、接受境內外捐贈等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清真寺接收常住或者暫住的人員應當嚴格把關、核查身份,並按照所在地有關規定及時申報辦理戶口登記或者居住登記。
寺管會應當根據清真寺容納能力及經濟能力確定本寺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定員數額,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寺管會應當建立本寺常住人員檔案,並將接收、變更、懲處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等有關情況,在30日內報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寺管會應當建立年度民主評議製度,按照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平等公正的原則,廣泛聽取本寺坊穆斯林群眾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寺管會成員民主評議。對不稱職的寺管會成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流動穆斯林較多的清真寺,可以培養流動穆斯林中具有所在地居住證的優秀代表,參與到所在清真寺的管理工作中,聯係、引導、服務流動穆斯林。
 
第三章  宗教活動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八條  清真寺的宗教活動主要包括:禮拜、誦經、講經、宣教、齋月功課和有關節日的教務活動,以及應邀辦理穆斯林群眾的誦經、起經名和婚喪等事宜。
第十九條  清真寺的宗教活動由本寺寺管會組織、安排,本寺阿訇(伊瑪目、哈提甫/海推布)主持,其他寺坊阿訇(伊瑪目、哈提甫/海推布)和穆斯林群眾不得幹涉。
第二十條  清真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超過清真寺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清真寺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寺管會應當征得當地伊斯蘭教協會的同意。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清真寺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教義教規進行。
清真寺應當製定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
第二十一條  清真寺的宗教活動應當堅持規模適當、厲行節約、安全有序的原則,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防止發生糾紛和其他事端;清真寺不得超出正常範圍開展宗教活動,對超出正常範圍的宗教活動,寺管會成員和阿訇(伊瑪目、哈提甫/海推布)應當勸阻和製止。
第二十二條  清真寺在當地伊斯蘭教協會的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
清真寺應當規範設置和擺放宣傳品、陳列物。
第二十三條  清真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按照《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清真寺在具備條件並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可以舉辦經堂教育,培養伊斯蘭教教職人才。
 
第四章 社會活動和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條  清真寺應當積極參與賑災、助殘、敬老、扶貧、環保等公益慈善事業和有利於社會道德風尚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清真寺應當建立學習製度,定期組織本寺人員學習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伊斯蘭教知識等,鼓勵支持本寺人員參加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經學院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進入清真寺的人員應當尊重伊斯蘭教的信仰和習俗,不得在清真寺內製造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不同教別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第二十八條  清真寺應當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接待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以及外籍穆斯林來清真寺參觀訪問和參加宗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遵守有關規定。邀請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外籍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在寺內講經、誦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經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清真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為外籍穆斯林辦理婚喪等事宜。舉行婚禮的外籍穆斯林應當是依法締結婚姻關係者。
 
第五章  寺產管理和自養事業
第三十條  清真寺對依法占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任何人不得將清真寺的財產據為己有,寺管會或者當地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清真寺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二條  清真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動產,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
第三十三條  清真寺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三十四條  清真寺依法開展伊斯蘭教經書、刊物、用品和工藝美術品等的流通,所獲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納入清真寺財務管理,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和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清真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和傳統,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無附帶條件的捐贈和施散的乜貼(賽德蓋)等。清真寺接受境外捐贈,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及使用,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清真寺接受的乜貼(賽德蓋)等捐贈應當納入寺管會的財務管理,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
清真寺不得強行攤派,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
第三十六條  清真寺成立企業、社會組織,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執照,依法開展活動。在寺管會統一管理下,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管理,完善管理製度。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清真寺財務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真實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則,應當遵守並執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寺管會應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等規定,製定本寺的財務管理製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清真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製度,成立財務管理小組,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確保清真寺收支合理、管理合規。
財務管理小組在寺管會的領導下,對清真寺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涉及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須經寺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十條  清真寺的財產、收益應當進行登記,加強管理。寺管會應當定期如實向本寺坊穆斯林群眾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清真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二條  清真寺注銷或者終止的,應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其他固定伊斯蘭教活動處所,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伊斯蘭教臨時活動地點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後,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9年6月12日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公布的《清真寺民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全文如下: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2022年9月16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2023年8月18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認定及日常管理,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和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是指依法取得《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阿訇(毛拉)。

第三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考核認定。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二)信仰虔誠,遵行教義教規,品行良好,操守清廉,教風端正,堅守中道思想,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熱愛伊斯蘭教事業,熱心為穆斯林群眾服務;

(三)伊斯蘭教經學院校畢業或者受過正規的伊斯蘭教經堂教育、具有同等學力,能流利地按照誦讀規則誦讀《古蘭經》,能夠深入準確理解並能講解《古蘭經》、聖訓,熟悉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方麵的典籍,掌握《新編臥爾茲演講集》內容,能獨立主持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和穆斯林群眾日常的宗教生活、禮儀;

(四)普通初級中學以上學曆,熟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一定的阿拉伯語水平,了解國家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伊斯蘭教協會製定的教務方麵的規章製度;

(五)年齡在22周歲以上,身體健康,理智健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教職人員資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注銷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未逾5年的;

(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或者故意犯罪受到管製、拘役刑事處罰未逾5年的。

第三章 資格認定程序

第六條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填寫《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製作),提供本人經學院校學曆證明或者接受經堂教育情況證明、普通初級中學以上學曆證明、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戶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等,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書麵推薦,並經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對提出申請的人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組織進行考試,試題範圍和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八條  考試成績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予以認定。

畢業於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設立的伊斯蘭教經學院、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人員,如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可免予考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後予以認定。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將其認定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自完成認定之日起2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完成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備案程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十條  經常居住地為非戶籍所在地的人員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應當回其戶籍所在地辦理。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在認定其資格時,應當征求其經常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的意見,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考核認定,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確實有困難的,經其經常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與其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協商後,可由其經常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書麵征求其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同意後,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考核認定,報其經常居住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是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統一印製,在全國範圍內適用。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無需再進行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發證單位應當規範管理,不得違規頒發證書,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借頒發證書牟利。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借。證書如有損毀或者遺失,應當向發證單位及時申請補辦。

第十三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有效期5年,持證人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發證單位辦理證書延期手續。

持證人到發證單位辦理證書延期手續,應當提供本人體檢合格證明、戶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及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同意的材料等。

第十四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宗教教務活動一年以上並已在宗教教職人員數據庫辦理相關信息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到任職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在證書備注欄重新標注有效期時間,同時加蓋印章。

第十五條 逾期未辦理證書延期手續的,按自動放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處理,發證單位應當及時到備案部門辦理注銷備案手續,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伊斯蘭教協會製定的教務方麵的規章製度。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教職的,由該場所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和所任職場所民主管理組織依照相關規章製度監督管理;未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教職的,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伊斯蘭教協會依照相關規章製度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未取得或者已喪失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伊斯蘭教教務活動。發現此類情況時,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應當及時出麵勸阻,並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對其承擔管理職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分別給予勸誡、暫扣《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和吊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的懲處:

(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進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的;

(二)違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品行不端,作風不正的;

(四)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九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被作出暫扣《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懲處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遞交悔過書,由原作出懲處決定的伊斯蘭教協會核實後,作出撤銷該懲處的決定,發還其《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二十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被作出吊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懲處的,或者被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建議伊斯蘭教協會取消教職人員資格的,或者因自動放棄、死亡及其他原因喪失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對其承擔管理職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收回其持有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辦理注銷備案手續,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經學院、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相關人員在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由其任職單位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偽造、買賣《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對使用假證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並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人員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屬實的,或者在參加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考試中有作弊行為、考試成績作廢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作出的暫扣證書、吊銷證書等懲處決定有異議的,或者伊斯蘭教教職資格申請人員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不予審核申請、不予參加考試、不予資格認定、不予頒發證書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書麵向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提出複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定期將當地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情況,以及信息變更情況書麵報告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後,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專職工作人員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考核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申請認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人員所在地沒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的,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代為考核認定,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備案後,頒發《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報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2日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公布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聘任辦法》全文如下: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
聘任辦法
(2022年9月16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2023年8月18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聘任和管理,保障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和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以下稱主要教職),是指在依法登記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蘭教活動處所主持宗教教務的阿訇(伊瑪目、哈提甫/海推布)。
第二章 聘任和管理
第三條 主要教職實行聘任製。聘任對象應當具備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取得《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聘任工作由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負責。
第四條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聘任主要教職,由該場所民主管理組織在征求本寺坊穆斯林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民主協商提出聘任人選,報該場所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同意,並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10日內報該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聘任。
第五條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與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應當簽訂聘任協議,協議書中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任期限3至5年,具體由雙方協商約定。聘任期滿後可續聘,續聘程序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一般不再兼任其他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確有需要兼任其他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遵守《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聘任主要教職應當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確需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聘任的,除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妥善安排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權益, 按照規定為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九條 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和傳統,接受社會和個人施散的乜貼(賽德蓋)等捐贈。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伊斯蘭教協會製定的教務方麵的規章製度,接受伊斯蘭教協會的教務指導,服從受聘場所民主管理組織的管理,接受本寺坊穆斯林的監督;
(二) 履行宗教教務職責,主持受聘場所的宗教活動和穆斯林群眾日常的宗教生活、禮儀,為受聘場所的穆斯林提供宗教方麵的服務;
(三) 參與解經工作,運用解經成果,開展講經和講新“臥爾茲”活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引導穆斯林群眾曉經明義、正信正行;
(四) 向穆斯林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引導穆斯林群眾愛國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五) 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解聘和離任
第十一條 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按照聘任協議規定正常履行職責的,受聘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不得隨意解聘。
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在受聘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履行聘任協議的情況下,不得隨意離任。
第十二條 受聘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受聘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或者伊斯蘭教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警告、解聘:
(一) 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進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的;
(二) 違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 品行不端,作風不正的;
(四) 違反本辦法和聘任協議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的;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三條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作解聘主要教職的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寺坊穆斯林群眾意見,征得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備案,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離任場所主要教職時,須經受聘場所民主管理組織同意,征求本寺坊穆斯林群眾意見,經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審核同意後,由受聘場所民主管理組織作出教職人員離任的決定,並為其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向其提供注銷備案材料後,方能離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伊斯蘭教臨時活動地點聘任主持宗教活動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聘任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後,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報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2日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公布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聘任辦法》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行為守則》全文如下: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行為守則
(2022年9月16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2023年8月18日公布)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製定本守則。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發揚我國伊斯蘭教愛國愛教優良傳統,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樹牢法治意識,堅持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依法依規從事宗教教務活動,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好阿訇,引導穆斯林群眾愛國守法。

二、弘揚中道,抵製極端。弘揚伊斯蘭教中道思想,堅持中正的原則,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抵製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宗教偏激觀點,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深入挖掘教義思想中適合我國國情特點和時代特征、融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將成果融入講經中,引導廣大穆斯林群眾曉經明義、正信正行。

三、繼承傳統,與時俱進。繼承和發揚我國伊斯蘭教因地製宜、尊重包容的優良傳統,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進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堅持走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

四、端正教風,率先垂範。不斷提高政治品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崇儉戒奢,力戒追名逐利、貪圖享樂,力戒盲目攀比、奢侈浪費,在穆斯林群眾中樹立積極向上、守正自潔的模範形象,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教內生態。發揚敬業精神,恪盡職守,全心全意為穆斯林群眾服務。

五、博學慎思,明辨篤行。深入研習伊斯蘭教經典教義,自覺加強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科學知識的學習,完善知識結構,提升文化素養,學以致用,知行合一,爭做精通經典教義、精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雙通”伊斯蘭教教職人員。

六、團結友愛,維護和諧。密切聯係穆斯林群眾,大力弘揚伊斯蘭教仁愛友善的精神,謙虛和善、尊重他人,包容多樣、求同存異,維護不同宗教之間、宗教內部以及穆斯林與不信教公民之間的和諧,做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的促進者。

七、嚴於律己,正言正行。嚴格要求自己,遵紀守法,謹言慎行、慎獨慎微。堅決抵製和反對宣揚宗教極端主義與破壞民族團結、祖國統一的一切言行;不組織或參與任何非法活動;不做任何幹預教育、司法、行政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和群眾社會生活的事;不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侵害人民權益的事。以實際行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展示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良好形象。

八、勇於擔當,積極奉獻。把握新時代發展要求,在大是大非麵前保持清醒的頭腦,對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宗教和諧等問題勇於發聲,敢於鬥爭;發揮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積極作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為全麵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

 

 
來源: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編輯:張亞傑
審核:彭萬榮
監審:吳秀花
終審:周連升

ImageImage

[ 打印 ]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