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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0:13)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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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前200元買的養老保險,現在隻能退本金”

 

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實習生 王藝霖

29年前,四川省宜賓市長寧縣一對戀人去鎮政府民政辦領結婚證,被要求繳納200元錢購買一份社會養老保險。現在這對夫妻都老了,卻發現當初斥“巨資”購買的“養老保險”並不存在。

2025年8月21日,60歲的當事人粟培告訴澎湃新聞,最近他聯係長寧縣民政局,該局工作人員明確告訴他“養老保險”無法兌現,但可以退回當初購買保險時繳納的200元本金,粟培拒絕了。

8月21日,長寧縣梅洞鎮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確認,粟培是有那麽一個“紅本本”,但當時並沒有養老係統,現在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退還當年的200元保險金。

 
 
 

視頻編輯:張兆億

 

澎湃新聞注意到,民政部1992年1月3日發布了一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方案對當時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作了規定,而粟培結婚時購買的社會養老保險或在該背景下產生。

不過,據四川綿陽多位退休民政幹部稱,當年保險製初立,民政部門的確推出過一些保險,但從未將保險與領結婚證捆綁,更未強製推行過。而且當年由基層民政部門推出的這些保險,有的後來被清退,有的與社保合並了。長寧縣粟培這樣一直到應該領取養老金的時候都還未解決的情況,他們也是第一次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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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首頁加蓋長寧縣民政局公章。受訪者提供
 

29年前領結婚證

被“搭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1996年時的粟培31歲,跟很多人一樣,對什麽是社會養老保險都不太清楚,但他說記得當時不購買該保險不給辦理結婚證。他說,至少在他們鎮上,當時結婚的人都被要求購買了該保險。

澎湃新聞注意到,粟培當時的繳費收據單為《長寧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收據》,收款時間是1996年12月4日,金額200元。收據上加蓋的是長寧縣人民政府梅硐鎮人民政府公章,並發放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封麵顯示,該手冊由長寧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頒發,但首頁加蓋的是長寧縣民政局公章,首頁還特別說明““本手冊是計發保險待遇的依據”。繳費記錄注明:“一次性繳納200元。”

粟培提供的結婚證顯示,他與妻子登記結婚時間也是1996年12月4日。可以確認,其辦理結婚證與購買該保險確實是在同一天內完成。

粟培稱,對方當時說的是購買了這個保險60歲以後可領取“工資”,但具體發放方式等細節均未說明,當時許多人都和他一樣,對養老保險缺乏基本認知,隻是為了辦結婚證被動繳費。

這些年粟培一直在成都打工,今年60歲了。此前沒有購買過別的的社保,想著購買過這個保險,多少有點就行。

此前,他回到長寧縣專門去社保局谘詢,卻被告知根本沒有他的社保檔案。粟培說,社保局以“當時社保局尚還沒有成立”“無存檔記錄”為由,不承認他購買的這份社會養老保險的有效性,由於“蓋的章是民政局的章,也是民政局收的費”,社保局建議他去找民政局。然後,他找到了長寧縣民政局,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告訴他沒有“工資”。

當年鎮政府民政辦相關職能現已集中到了鎮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粟培隨後到了長寧縣梅洞鎮便民大廳,相關人員在看見證件後稱,“這是第一次看到這麽個本本兒”,隻能退還他當年繳納的200元本金。

粟培沒接受退錢,離開了。“但回來後他還是想不通,當年200元錢可不是小數。”粟培說。

8月21日,長寧縣梅洞鎮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確認,由於時間太久遠,雖然粟培有一個“紅本本”,但當時並沒有養老係統。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也幫忙一級一級地問了,現在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退還當年的200元保險金。這位工作人員甚至反問記者:“那不退錢咋個辦呢,你給我們一個建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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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記錄:“一次性”“200元”。受訪者提供
 

宜賓市有地方在2014年

曾全麵退還“老農保”

8月22日,30年前在四川綿陽一鄉鎮工作的退休民政幹部張華植告訴澎湃新聞,在他的記憶中,應該是在1992年之後才開始有社保這個說法,農村老百姓更不了解,這個所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他並不知情,應該不是全省統一要求。他所在的鄉鎮從未有過將購買養老保險與領結婚證掛鉤的規定。

張華植說,那時候保險事業才起步,一個人幾十、百把塊錢就可以買一份。社保局成立之後,購買人資料檔案就轉到社保局合並了,當年交錢的收據憑證都在社保局能夠查到,購買人最終是受益了的。

不過,另一位鄰近鄉鎮的民政幹部表示,他對這個基金有一點印象,的確賣過,但也從未強製,也沒有與結婚證捆綁的說法,隻是動員購買。他說,後來這個基金的確不能兌付,據他所知,他所在的地區早些年就已經退了。

綿陽一位村民表示,90年代前後她購買過類似的保險,她買的保險是100元一股,是由當地信用社賣出去的,最後也不能兌現,好像是20年前就已經退了。“信用社主動找我們退的,按130元一股退的。”該村民表示。

澎湃新聞注意到,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網站仍可以看到一份由民政部辦公廳在1992年1月3日發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文件。該文件明確該保險對象為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後。

方案明確: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交費標準範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該養老保險費可以補交和預交。補交後,總交費年數不得超過四十年。預交年數一般不超過三年。

方案還要求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賬專管,專款專用。民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都不能動用資金。各鄉鎮交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入銀行的專戶。養老保險基金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於投資,而是存入銀行,地方通過向銀行貸款,用於建設。

對比可以發現,上述方案內容與粟培購持有當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內容大致吻合,該手冊正是由“長寧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

在民間,不少人將1992年開始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叫作“老農保”。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新農保”開始試點並全國推行。各地也相應啟動了“老農保”的“並、轉、退”工作。

據央廣網2014年4月發布的一則報道,宜賓縣(2018年設立為宜賓市敘州區‌)當時全麵展開了老農村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退還工作。報道中一名鎮級社會事務服務中心負責人介紹,“老農保”是1994年至1998年期間,針對農村20周歲至59周歲的村民自願辦理的。由於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全鎮符合參保條件的村民,都辦理了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所以按政策規定,將“老農保”本息全部退還參保村民。記者從宜賓縣農保局獲悉,此次“老農保”退還工作,涉及全縣26個鄉鎮38116人,退還資金8865169元,退還工作計劃於當年4月底前完成。

 


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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