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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越南貪相當50萬人民幣以上的判死刑。 不難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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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規定公務員個人、家庭、家族必須公示全部財產以及家族各成員的職業狀況,貪相當50萬人民幣以上的判死刑。我想,不難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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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無需公開

局長來了 2023-05-27 09:52 Posted on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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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局說: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實踐中,申請人申請公開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的,不屬於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保存的信息,並非政府信息的範疇,無需公開。以下案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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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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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

楊某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取原上海市市長應某的相關信息:

 

 (二) 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 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谘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

 (四)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2019年6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書,內容為:楊某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

 

楊某不服該告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市三中院)提起訴訟;上海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申請公開的信息係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指向《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的內容,並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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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訴;上海市高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申請公開的信息明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申請公開的是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不屬於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保存的信息,裁定駁回楊某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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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條亦作了類似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係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不屬於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保存的信息。

 

 

 

結語
 

 

政府信息公開,既關係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保障,又關係著法治政府的建設,具有深刻廣泛的社會影響力。但信息公開的範圍並非毫無邊界,應當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否則無需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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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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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009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含山縣,現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龔正,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楊俊因訴被申請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行終3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俊以其申請的內容屬於應當公開的信息等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撤銷案涉告知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

 

本院經審查認為,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楊俊申請公開的是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指向的是《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的內容,不屬於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保存的信息,故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楊俊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俊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紹華

審判員 何 君

審判員 朱宏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朱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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