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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易新聞和騰訊新聞上看到兩則官方信息,不清楚是措辭問題還是讀者吹毛求疵,總感覺有點歧義。
國家衛健委表示摘取未滿十八周歲公民活體器官將追究刑事責任,這句話也是有問題的。
1、刑事法定原因。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嚴格由刑法規定,民法和刑法最大的區別就是裁判權,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必須嚴格依照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解釋刑法規定。國家衛健委作為一個非法律部門,如此解釋法律明顯是不當的。
2、措辭容易引發誤解。摘取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將追究刑事責任,那麽摘取年滿十八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是不是就不追究刑事責任呢?前幾天法院剛判決幾名醫生因摘取活體器官,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刑,這也說明,摘取活體器官是不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當是年齡界限上的問題。
3、對刑事案件定性太隨意。如果一對雙胞胎姐妹中的其中一位生病,必須移植部分器官才能救命,在姐妹雙方同意,家長也同意的情況下,醫生成功采取器官移植手術,保全了姐妹的生命,是否應該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呢,這就是一個問題了。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要結合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麵,綜合考慮造成的危害後果,不是像衛健委說的那麽隨便的。
緊接著又看到公安部規定精神病院未經警方允許不得收留正常人,這個新聞的標題存在的問題就更大了。
1、精神病院不能收留正常人。這不是要不要經過誰允許的問題,而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如果將一個正常人送進精神病院,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對於精神病院來說是喪失人性的行為。
2、精神病院就是有了警方的允許也不能收留正常人。警方為什麽要把正常人送進精神病院,這是一個執法犯法的行為,精神病院應當有獨立自主的能力,而不能做出違背良知助紂為虐的事情來。
3、一個人是否正常不是由警方認定的。一個人是正常人還是精神病人,這是一個醫學問題而不是權力問題,應當由專門的醫療部門嚴格按照程序認定,而不是單純依照外表行為任性指定,如果警方有權隨意指定一個人是精神病人,那麽曆史上很多偉大的人才都可能被成為精神有問題的人。
我有一個非常不好的缺點,每當聽到有人胡扯八道,就有種想放屁的衝動。唉,還是忍著點吧,肚子不好的時候,要小心每一個不經意間的屁。
臧啟玉律師:實力派業務型律師,教師、建造師、物業師。擅長分析案件,精於風險預判和證據分析,有償法律谘詢和案件委托聯係微信18811988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