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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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官還能有不腐敗的嗎?

(2023-01-06 01:32:51) 下一個

中國的法官還能有不腐敗的嗎?

                             2006年8月21日

何必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建民涉嫌受賄案日前在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建民因收受他人賄賂33.22萬元人民幣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略。)

又是一個法官鋃鐺入獄的消息。

聽著太多太多此類的報道,現在人們似乎也麻木了。

這阜陽也真是多事之地。近年來最著名的,莫過於劣質奶粉造成的舉世震驚的大頭娃娃事件了。阜陽因為這種事情而聞名天下,也確實是家醜外揚的典範了。

如今阜陽中級法院的原負責人被判刑,更是讓人不寒而栗,真是為我們的體製當中能夠製造出如此多的不法分子、並且能夠遍布到中國社會的邊邊角角形成無處不在之勢而心悅誠服。

看上去,阜陽法院被收審的人員也真是不少,如此一來,很讓人欽佩,一個法院能夠整個爛到如此地步,也真是與時俱進的中國特色了。

隨便在網上搜索一下,有關法官被法辦的消息真是琳琅滿目目不暇接。

2004年1月18日,浙江諸暨市法院經濟審判庭原庭長樓澤民受賄一審被判刑;

2004年2月27日,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肖平受賄被審判;

2004年4月6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原副院長柯昌信、胡昌尤受賄被判刑;

2004年4月8日,海南省高級法院執行庭原庭長馬升一審被判刑12年;

2004年5月26日,和靜縣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副院長劉喜民涉嫌受賄一案,依法提起公訴;

2004年6月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賄 44名律師幫忙;

2004年6月5日,貪汙執行款訴訟費 呼和浩特一法院副庭長被判無期;

2004年6月9日,陝西潼關縣法院原院長王申徇私枉法被判刑2年;

2004年6月22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婁小平涉嫌受賄案已偵查終結,被移送審查起訴;

2004年8月13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原院長麥崇楷受賄案調查:從高院院長到階下囚;

2005 年7 月6 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楊多銘因涉嫌受賄提起公訴;

2005年11月,原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院長夏焜,被武漢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

這還僅僅是被公諸於眾的。在中國特色的輿論控製體製裏,更多的都會被各級黨政部門嚴格封鎖消息,使得大部分此類案件消弭於公眾視野之外;而如果牽涉到被當作擋箭牌和剝奪公眾知情權最佳借口的所謂比如國家安全、敏感因素、權力勢力人物等等,就更會采取私刑的方式處置,根本不經過哪怕走過場之類的法律程序。

從被公開的那些法辦法官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作為法律的最高執行者的法官,都幹著些什麽樣的勾當。而這種法律權力存在的狀況,實在令人對中國的法治或者法製前景無法樂觀。

法官的工作當中,最直接能夠接觸到的,就是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律師。坊間早就指出,法官與律師不正當關係於:法官不執行回避製度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法官向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法官收受律師好處;法官通過律師收受當事人好處。

如此法律環境,也實在讓人領略到在中國,法律究竟能夠達到什麽樣的糟糕程度。

曾任過美國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說:“那種與法律的權力相區別的司法的權力,是根本不存在的。法院隻是法律的工具,毫無自己的意誌可言。”

這在中國是可能的嗎?說法院隻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工具,司法的權力無非是法律權力的表現,司法權本身純屬子虛烏有,必須服從甚至依附於法律權力,因而法官也不過是法律權力不折不扣的捍衛者,自身並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及其導致的司法彈性,這對於中國人來說,無異於癡人說夢吧。

我們可以看到,米國人很是蔑視當官的、出名的,無論是新聞媒體,還是影視作品,抑或民間段子,裏麵都充斥著各式各樣對於各種名人、政府官員哪怕是總統的體無完膚的譏諷嘲笑揶揄戲弄,但卻非常少見拿法官當作奚落對象的。一個美國大法官最為經典的說辭是:“我的判決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是正確的,恰恰相反,我的判決之所以是正確的,是因為我的判決是不可推翻的。”這種看上去本末倒置的邏輯,恰恰反映出法律權力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也因此賦予法官以高不可攀的社會地位和威望。

但中國的法官是些什麽貨色呢?無非是執政黨係統當中的一分子,首先得服從於黨性,然後才是法律,黨派立場高於法律原則,這種本身就是對憲法當中公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則明顯違背和踐踏的現狀,被人們詬病得太多。

但人們看到的是,在中國現行的政治體係當中,黨的生活高於甚至主宰社會生活的情況比比皆是。中紀委書記吳官正在中紀委第六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中透露,2004年12月至2005年11月,中共各級紀委共立案147539件,結案148931件;給予黨紀處分115143人,占黨員總數的1.7%,其中24188人被開除黨籍。在給予黨紀處分的115143人中,受到警告處分的44836人,嚴重警告的32289人,撤銷黨內職務的3173人,留黨察看的10657人,開除黨籍的24188人。而在此期間,違反黨紀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的黨員共計15177人,占黨員總數的0.2‰。

於是,對於違法亂紀的黨員都采取先黨內後黨外,先黨紀後國法的處置順序。梁妍慧在《黨組織推薦幹部需要規範》一文中指出,黨委推薦重要幹部,既是黨委內部各權力機構相互作用的結果,也是黨委各權力機構與外部各國家政權機關發生作用的過程,這就出現了既要製定黨內法規,又要頒布國家法律、甚至還有相互交叉、相互滲透的地方。(略。)

凡此種種讓人匪夷所思的現實,在我們周圍真真切切地存在並蔓延著。如此大背景當中,法官的產生,是通過黨的組織部決定,法官的履職,也向地方黨的機構負責,而不是向法律負責。

一旦進入了這麽一種很荒唐的氛圍當中,法官不向權力進行贖買並且利用切實存在的司法權設尋租來中飽私囊,這才叫怪了呢。

或者說,法官的腐敗本身就是製度造成的。如此製度當中,法官的腐敗是理所當然的,而如果出現“極個別”的兩袖清風者,也屬於沒有與時俱進的鳳毛麟角般的稀有動物了。

中國的反腐敗,也算是聲勢浩大曠日持久了。從開始時大規模掃蕩,到後來的集中於針對司法和軍事腐敗,然後呢?腐敗愈演愈烈,無論是發案頻率、涉及財物數量,還是犯案手段、涉及人數,都節節攀升或花樣翻新。到現在,腐敗不僅屢禁不止,反而成為全社會揮之不去的有機部分,伴隨並驅使著中國的日夜兼程。

雖然沒有證據說,現如今中國的法官們都在謀取私利而蔑視公權力所應對的公共利益,但是,從腐敗的定義上看,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不正當利益當中,不正當利益絕非中國法律所規定的“收受財物”要寬泛而準確得多。如果在這個意義上看,不正當利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稱之為“不正當好處”)於中國的法官來說,幾乎無人幸免。最簡單的就是,將司法權當作拍馬屁惟上惟大、拖延當事人、妨害司法公正等現象在什麽案件裏不存在呢?如此層麵上的腐敗,哪個中國的法官又能夠逃脫幹係呢?

阜陽法院裏法官體係的東窗事發並被追究責任,這當然隻是個階段性的案件。如果說,目前中國的法官體係都麵臨著如此厄運,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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