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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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消費者

(2022-12-09 22:40:39) 下一個

可憐的消費者

                                             2004年6月12日

何必

深圳46家零售企業聯合與銀行過不去,如果銀行方麵不降低手續費,則拒絕刷卡……(略。)

其實,商家與銀行在使用銀行卡方麵的明爭暗鬥早不是什麽新聞了。2003年12月25日《中國青年報》報道,上海永樂家電商場實行每逢周二拒收銀行卡的措施,理由是銀行在每筆刷卡業務中索取1%的手續費太高,在利潤空間越來越小的家電行業造成了銷售企業生存困難;而銀行方麵則認為為銀行卡所負擔的成本較高因而這種手續費率並不高。

就此,筆者在當時寫過評論,認為該商場由於銀行卡費用問題而與消費者產生了直接的矛盾,而顧客則會因為商家不準許使用銀行卡產生不滿甚至用腳投票,勢必造成客戶流失。這種表麵上看是商家與顧客之間的摩擦,背後卻是銀行先利用刷卡消費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如此消費習慣的人群,並借此與商家周旋,製造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不睦,而在這種直接衝突中,銀行卻坐山觀虎鬥漁翁得利。

隨著事態的發展,商家也把對顧客使用銀行卡的行為模式給自身帶來的利益損失計到了銀行頭上,出現了深圳46家零售企業聯合向銀行方麵叫板的情況,把矛頭直接對準了銀行。而由銀行卡引起的爭端,也逐漸波及全國,不少城市都出現了這種風波,還有些城市的商家對深圳商家的行動擊節喝彩表示聲援。

有人說,這是競爭的商家與壟斷的銀行之間的一場龍爭虎鬥,反映出不同體製下的企業在觀念、追求與行為方式上的差異,映襯著轉軌時期的市場特色。

同日,開篇節目中還報道了,北京某銀行在辦理向其他人銀行卡上匯款時將對方帳號上的存款餘額悉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隨便什麽人,隻要知道對方的銀行卡帳號並向該帳號裏匯入一筆或多或少的款項,銀行就能將被匯款人該帳號上的錢數告知匯款者。這種聽起來簡直有些不可思議的事情,很顯然侵犯了銀行客戶的個人隱私,把其財產狀況大白於天下。而之所以會有如此事情出現,就是因為銀行沒有專門向銀行卡匯款的業務,想匯款者或者隻能通過郵政係統,或者就隻能在銀行辦理存款手續!當然,往自己帳號裏存錢得知帳麵餘額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為了減輕營業成本而將匯款視同於存款業務,並因此給銀行顧客帶來巨大的財產風險,這好像怎麽著也說不過去。而這家銀行就是最早叫囂要對銀行卡收取年費者,這不禁讓人再度想及,如此服務質量,還動輒就說與國際接軌呢!

在這樣的背景下,再去看深圳銀行方麵對中國商業聯合會有關降低收費標準的建議迅急回應為“絕對不行”、“不可能”,也就讓人有了些感悟與無奈,並對世風進行著盤點與肅清。

而返觀這次商家與銀行方麵你來我往之中,中商聯表現得似乎不偏不倚,各打50大板。作為商業社團組織,沒有隻占到商家立場上,頗似公平。至於發改委、商務部、銀監會和央行會做何表態,目前尚未知曉。

但通看其間,卻似乎是少了什麽,最重要的部分被有意無意地忽略掉了,那就是消費者。

顯然,在這場零售企業與銀行方麵劍拔弩張的對峙當中,作為信息、責任與後果的承載者都是消費者,並且還都同時具有零售企業與銀行的雙重消費者身份。在這個意義上,已經不是什麽城門失火殃及池魚,而是成為聯係零售企業與銀行的媒介,負載著由此而產生的諸多損失,成為雙方搏殺的犧牲品。

無論什麽樣的企業間博弈行為,都不應該以侵害第三方利益為前提。就像父母雙方爭吵不應該給孩子造成影響與傷害、以戀愛名義在一起的男女中的一方不得在交往過程中以任何借口背著另一方與其他異性上床一樣。不管是在法理上,還是在常理上,抑或在道德上,法人或自然人的任何行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權益,而當雙方產生糾紛瓜葛乃至爭鬥時,更不能傷及無辜的第三方。

但是,就如同在通常情況下父母吵架並不顧及會給孩子帶來什麽樣的心理創傷、戀愛中一方為了少許錢財而與第三者(有婦之夫)同居也沒有任何負疚感甚至振振有辭若無其事那樣,現實中,零售企業與銀行都在為了自己的利益與臉麵而浴血拚殺著,根本無視消費者的存在及其利益訴求。

在這種局麵裏,消費者由於組織化程度低、信息不對稱、抗爭能力差等因素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成了任人宰割的對象。但再怎麽著,沒有了消費者,零售企業與銀行也隻能喝西北風。

就目前看,2002年全國刷卡消費額為2000多億,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而2003年1到9月,刷卡消費額迅速增長到6000多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7%以上。如此計算,如果銀行方麵接受中商聯建議下調到0.5%,意味著銀行一年將減少10多個億的收入。比起上述戀愛中一方與第三方同居隻是為了電話卡等小額錢財來,這10多億可就不是什麽小數目了,銀行方麵自然不會主動放棄這種不費力就能取得的利益。不過在惟利是圖利令智昏的意義上異曲同工

什麽時候,那孩子、那戀愛中被合謀被欺騙者、那夾在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消費者,才能被當作利益主體而受到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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