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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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資保障措施出台的浮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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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資保障措施出台的浮想

                               2004年2月23日

何必

避免……民工工資的現象(略)

去年底今年初,清查拖欠民工工資成為一項為全社會所矚目的聲勢浩大的運動。為了讓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能夠拿到辛勞一年的報酬,各地紛紛想方設法采取各種各樣的措施,清剿拖欠民工工資行為。一時間,這成為了當時的熱點,媒體也對這項活動推波助瀾,把民工工資現象炒成了一個新聞係列。

年過去了,一切又重新開始。為了防止這種拖欠的再度躍升到社會注意力中心位置,相關部門還是及早出台了新的規定,這對於杜絕這類事情的廣泛發生應該說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不過,北京市相關單位出台的這種措施,卻還是有些讓人困惑。

首先,由政府部門出麵,規定市場主體行為規範,這好像有越俎代庖的成分。無論是建築工程的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雙方在市場當中都是對等的行為主體,他們之間的市場關係也就因此而具有了同樣的法律地位。在雙方當事人就某個工程項目達成合作意向時,必須符合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定的項目合同也必須在此基礎上具備真實意思的表示。在這當中,並不因為工程發標方的所有製身份而有什麽差異。具體來說,即使是像北京市奧運會工程項目都是帶有政府色彩,也不能使其市場運作規則發生改變。如果行政部門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時,先行製定有利於發標方的規定,讓招標方不得不接受某些非自願性質的條件,那麽無疑會損害市場運行的正常規則,出現了雙方出發點、過程與結果上不公平的可能性;更不用說,很多項目並不是具有像奧運會那樣的政府項目色彩,而這類項目也要按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招標方必須先期預付保證金和工程款,這就會影響到招標方的經濟安排和運行質量。

政府在此過程中的挺身而出與大動幹戈,也由於行政權力對市場的幹預而使市場化進程受到阻隔,而且在如今權力退出市場的大方向和大潮流過程裏還是利用機會重新入主其間。即使是有著為民工工資增加保險係數的考慮,也還是有著對於經濟活動的限製性作用而帶有不可避免的負麵影響。

其次,強行讓當事人預付保證金和工程款,勢必迫使一定量的資金被當作質押品而退出流通。事實上,在當今的市場條件下,資金周轉率也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表現,而這種資金流轉速度當然不能僅僅靠政府財政資金的運轉,政府財政資金更多地隻是起到了拋磚引玉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對於市場資金隻有引導與調控意義,更多地還是要靠市場主體所掌控資金的總體流動。如果強製招標方將一部分本來可以用作它途的款項預付出來,對其而言當然是個損失,相當於資金在正常流轉過程中被強行截流並沉澱下來,造成社會財富利用效率方麵的降低,從而加劇本來就由於過於緩慢而致使國民經濟質量長期受到影響的資金周轉率的下降趨勢,並進一步製約國力的提升。就算是為了民工工資得到保障而采取的利民舉措,也還是不能改變阻礙經濟發展的屬性。

再次,從民工工資被拖欠現象裏,人們發現問題遠不是單純民工工資被拖欠這麽簡單,實際上,這隻不過是長期以來成為社會難點問題的企業三角債問題,而其背後則是社會責任信用體係問題。如此,問題遠遠不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這麽輕而易舉就能解決的。民工由於其人數龐大、社會地位弱勢、在邊緣化情勢局麵為城市生活所不容等因素而具有悲壯色彩,更易於為新聞宣傳與輿論所同情。但由於社會責任與信用體係出現問題而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遠不止發生在民工之中。事實上,在民工集中的建設工程領域,民工工資問題也是漫長產業鏈條中的末端,而在其中間還有著很多的不合情理乃至不合法的因素存在。僅僅針對民工工資而製定相應的舉措,最好的結果也隻是治了末端卻未必能使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假設這次是民工有幸成為被關注焦點而得到了保障,那麽下次也許是牽涉到該階段其他環節的群體(比如工頭、材料員、工地經理、司機、監理等等)再度成為輿論談及的中心,相關部門是否也因之再度要求交納別的名目下的保證金?建設工程之外的各個領域,也依然存在著不少而且性質也許並不比建設領域好多少的問題,隨著市場的發育和輿論視線的轉移,必然也會成了新的熱點,屆時是否又會有新的行政部門介入市場行為的發生?如此循環往複,終於胡底?如果真到了這種地步,對於建設工程領域裏的招標方來說,將會由於數額巨大到不堪重負的各種保證金預付款的行政規定而舉步維艱。這樣的境況會導致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付出巨大的代價。而一旦此風漸漫至所有存在問題的領域,全社會將糾纏在巨大的安全成本中泥沼深陷裹足不前,人們也終將為前段時間為各方沾沾自喜的經濟高速發展而償還難以承受的社會債務;在清償這些債務時,防範舊債未了又添新債、由於出發點和注意力偏差而造成新的不公平,又成為必須要為此支付更多的預警成本的循環。

治理社會需要有統籌思路,而不是像消防隊那樣哪裏著火才往哪裏趕。目前,人們流行的說法是預警機製,需要防患於未然;而當問題已經存在時,在考慮解決方案時也需要進行科學論證,防止出現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而帶來更多的新問題的習慣現象;而在解決問題時,更要顧及如何能夠在情理法等方麵都經得住實踐與曆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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