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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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拍攝”存疑

(2022-12-03 18:08:23) 下一個

“隱藏拍攝”存疑

(寫作具體日期不詳,應該是在2000年以前)

何必

近來,打開電視機,能看到越來越多的使用偷拍機(可以藏在書包、衣袋、鋼筆裏的小型攝像機)拍攝的電視新聞節目。這主要是集中在一些曝光性質的節目裏。

搖搖晃晃的鏡頭、灰暗的場景、令人作嘔的畫麵、令人發指的行徑、喪盡天良的行為等交織在一起躍然屏幕讓人觸目驚心。

在這些節目裏,人們看到了很多聞所未聞的事情,達到了電視傳播效果。中央電視台《每周質量報告》的欄目宣傳口號是:“你所看到的是你想不到的;你所想到的正是我們正在做到的。共同打造有質量的生活。敬請關注《每周質量報告》。”

粗粗算一下,光是在中央電視台,曾經使用偷拍機的節目就有《新聞聯播》、《時空連線》、《焦點訪談》、《新聞30分》、《晚間新聞報道》、《新聞會客廳》、《社會記錄》、《共同關注》、《中國報道》、《今日說法》、《法治在線》、《每周質量報告》、《經濟半小時》、《為您服務》、《生活》、《經濟與法》、《中國財經報道》、《經濟信息聯播》、《新聞調查》、《健康調查》、《道德觀察》等二十多個有名有姓的節目,而像《每周質量報告》等節目幹脆就以這類偷拍節目構成其主體。更不用說現在公檢法都在做著各自的電視節目、以及地方電視台的浩如煙海的節目了。

有時,這種狀況達到了一開電視用遙控器掃描過去竟然有好幾個節目都在播放用偷拍機拍攝的電視新聞節目。而這種鋪天蓋地的鬼鬼祟祟采訪堂堂正正播出的情況在國外電視節目裏是看不到的。

不能否認的是,這種偷拍機的使用加強了新聞的真實性,而且在通過新聞媒體、特別是電視手段揭露人們生存環境裏的陰暗麵、提醒人們注意那些欺世盜名、假冒偽劣、假公濟私、貪贓枉法等醜惡現象等方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之所以要采用這種“隱藏拍攝”的做法,究其原因,無非幾點。第一,節目需要。很多新聞如果通過正常途徑基本上不可能采訪到,特別是有些違法亂紀的場景更是由於當事人明知這種事情被逮住是要負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的因而會躲避新聞媒體越遠越好。第二,為了使接受采訪者能有自然狀態。很多人在麵對攝像機時會怯場,屬於俗話說“見光死”那類一上鏡頭就犯傻的人,隻好使用偷拍機來讓其保持自然而順暢的口頭和形體語言表述。第三,記者投機取巧。技術的發展使以前無法實現的暗地裏拍攝在當今成為可能,因而稍微有些難度的采訪就用偷拍機。

但是,看到那麽多偷偷摸摸情況下產生的電視節目,會產生什麽樣的社會影響卻是值得人們關注和反思的問題。

姑且不說《每周質量報告》那樣的宣傳口號裏有著對於觀眾想象等方麵智力的公開蔑視,以及用這種偷雞摸狗的行為打造出來的生活是否會有質量。隻是看,這樣大規模使用偷拍機會向社會傳達一個什麽樣的信號?那就是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勿庸置疑,使用偷拍機的場合裏,記者是不會公開自己的真實身份的,自然會以虛假名義接近被采訪者並套取對節目有用的信息。這種做法馬上就會碰到一個問題:利用虛假身份騙取被采訪者信任而得到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性?

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為了揭露那些醜行而可以作假,那麽作假就是可以被社會容忍的事了;而在如今假冒偽劣產品、服務滲透到了社會各個領域的關口,媒體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信息是否就可以由於用小惡揭示大惡這種“兩害相較取其輕”而被聽之任之?如果任由這種動輒就上偷拍機的趨勢在電視采訪行當裏蔓延開來,那麽會給觀眾和社會造成什麽樣的影響?這種偷偷摸摸的行徑在電視采訪裏大量光明正大地登堂入室並且大有一發而不可收之勢,會對已經很脆弱的社會公德和信用體係帶來什麽樣的後果?同時,作為強勢媒體的電視廣泛而且不受限製地采用這種手段又會對其他類型的媒體起到什麽樣的示範作用?

還有,在很多節目裏,接受采訪的並不僅僅是那些幹著令人發指勾當的當事人,還有這種老板雇傭來幹活的工人。在公開采訪當中,出於被采訪者的要求,會在其麵部打上馬賽克以讓人看不清其麵孔,但依然未對其聲音進行處理而很容易辨別其真實身份從而失去了保護被采訪者的實質意義;而在使用偷拍機的場合裏,則幹脆將那些打工者的音容笑貌不加任何修飾地播放出來。這樣,既然這種作業本身就是非法的,一旦被曝光,勢必會引起當事人的喪心病狂進而更加非法地進行報複,而最直接享受到其後果的,當然會是那些在不知情的場合裏對著使用虛假身份的記者侃侃而談的打工者們。

如此一來,這些打工者們的權利誰來保護?

這些使用虛假身份的記者當然是不會再度出現在當事人麵前了(這種一次性行為也會助長社會上的功利和短視);而這些打工者的言者無罪卻會受到理所當然的嘲弄。

如此,還牽涉到一些法律問題。這種新聞素材是否牽涉到被采訪者的隱私?所謂“隱私”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不願告人的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這就有了如果被采訪者不願意公示就用盜竊手段來達到目的,這種新聞行為的合法性當然應該得到質疑。在我國,“隱私”是在人格權中“名譽權”的範疇裏的。陳漢章認為,隱私權,又稱“私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法人的自身生活、經營秘密和生活自由不受他人幹涉的權利。《中華法學大辭典(簡明本)》裏則指出,隱私權的侵害內容有,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將侵害隱私權的形態分為四類:(1)侵擾他人的幽居寧靜或窺探他人的隱私權秘密。(2)公開宣揚他人遭受困窘的私事,並違背一般的道德觀念。(3)發布他人的資料,使公眾對其產生錯誤的印象。(4)為自己的利益,擅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3年6月1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麵、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8年7月14日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而電視台會出麵對於那些因為對著偷拍機振振有辭而遭受非法待遇的打工者們“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嗎?而“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在這種背景下又該如何確定?其中的“具體情節”又該如何考量?還有,如果這種偷偷摸摸的采訪應用得太多,會使這種采訪變得越來越困難,其他媒體的跟蹤報道成為了不可能。在這個意義上說,偷拍機的使用也是在惡化著媒體環境。

更何況,一些資深電視工作者對筆者談到,如今偷拍機的出現實際上是對於電視節目質量的損毀,而且也讓太多的電視記者不去加強自己職業素養和能力提高,隻是借助偷拍機這種新技術而搖身一變就成了“名記”,這對於那些兢兢業業一輩子才有了些許自認為值得稱道的作品的老記們難以望其項背自愧弗如。

於是,新技術一方麵用其“傻瓜”式的操作方式造就了“傻瓜”式的記者,另一方麵也由於其道德困境而使得科學技術對於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影響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裏有了新的注解。

如此看來,還是慎用偷拍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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