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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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業主的尷尬

(2022-12-23 00:39:23) 下一個

勝訴業主的尷尬

                                          2005年12月22日

何必

在居民樓下記者發現一張小區物業公司12月20號貼出的通知,上麵著由於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物業決定停止在小區的物業服務……(略。)

從畫麵中看,那些居民一個個都愁容滿麵,凍得哆哆嗦嗦。

在節目中,凡是接受過采訪的業主的臉上都打上了馬賽克,這樣做的目的恐怕並不是每一個業主都如此要求的,而是電視製作方為了保護采訪對象而采取的措施。

為什麽會如此呢?

記者介紹,2005年10月,朝陽區法院判決北京美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敗訴,物業公司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2月19日,二審裁定仍然是物業公司敗訴,鼓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從判決的第二天開始,美晟物業公司的通知就貼出來了,在通知後麵物業寫明,將采取自己的方式追討物業費。

而在采訪過程中該小區居民介紹,現在小區裏有幾十個所謂的打手一直在到處轉悠,他們都很擔心。

所以,才有了對接受采訪的業主麵部進行技術處理的方式。

通常情況下,電視台在進行有關物業糾紛事件報道時,除了被官方指定發布的情況外,凡是事主直接向電視台反映的情況,都會隱去該小區的名稱,以免不必要的麻煩。要知道,如今這房地產領域裏真可謂是無奇不有,開發商或者建築承包商或者物業管理商們很多都是手眼通天,朝內有人,往往都能夠輕而易舉地將某個負麵報道在麵世前通過關係擺平,把這種消息扼殺在繈褓當中,使得其無法問世。

這個節目則公開點名並對此進行完全缺失了當事人另一方的采訪就播出,也是在事情發生的最初當口介入,作為當事人(特別是肇事者)的物業公司找不到的情況下才敢這麽幹的。

近2000戶集體被停水停暖,這大冬天的,該如何度過呢?

涉及到如此眾多的家庭及人群,大概不能說是個別事件了吧。

針對物業管理服務質量不滿意,居民采取了合法的手段,更換物業公司,並且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一審二審都判定物業公司敗訴,按說這也是小區居民的勝利了;物業公司也應該很知趣地卷鋪蓋走人了。

可我們看到的現實卻是,物業公司不僅沒有撤離,反而采用了“自己的方式”追討物業費;而這種“自己的方式”究竟是什麽呢?就是停止提供包括供水、供暖、清潔、保安等物業服務。

對於物業公司來說,是停止向服務對象提供某種或某些服務,而對於業主來說,這意味著什麽呢?是基本的生活甚至生存條件受到了威脅和侵害:垃圾無人清理、居住小區的大門洞開安全得不到起碼保障、寒冬裏供暖被強行停止、甚至保持生存的基本條件的用水也被斷流……

也許,物業公司就所提供服務方麵與小區居民有所分歧,這不是我們要注意的內容,畢竟,已經有了法院的判決結果足以說明雙方爭執在現行法律上如何進行分野與評價;隻是,無論法律是否介入,無論是否具有法院的判決,擅自而悍然剝奪居民的生存條件、踐踏居民的生存權利,這種行經也該是令人發指的了:即使沒有經過司法程序,保護居民的起碼生存環境和條件不受到威脅與侵害,進而確保居民生存質量,應該是物業服務行業和企業賴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理由與贏利來源。

可現在,我們看到的卻是本末倒置的場景:物業公司為了一己(而且是已經被法院判定是不合法)之利,把居民置於連基本居住條件都已經不具備的狀況之中,或者說,在金錢與人的生存權利之間,物業公司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前者。

那麽,物業公司何以如此膽大妄為,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想停止服務就能夠停止,連法院的判決都可以蔑視?在法院判決後的第二天,物業就敢采用與法律對抗的“自己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被法律所禁止的權利;作為那些在法律上取得勝利的小區業主們,卻不得不忍受天寒地凍在家裏沒有溫暖沒有水的境況,這該是誰的悲哀?

本事件所涉及的朝陽區法院,正是前不久對拒絕交納物業費的業主采取大規模強製執行的法院。那麽,麵對這次由法院判決其敗訴卻公然采取斷水等措施的物業公司來說,法院能如何呢?對物業公司采取強製執行措施?如何執行呢?執行什麽呢?恢複小區居民的供水供暖清潔保安?那麽,物業公司在終審判決後的所作所為,已經明顯構成了蔑視法院判決和侵害他人權益,法院又該如何呢?

實際上,物業之所以敢於如此作為,還是知道,現行法律拿他們也奈何不得。

沒轍,那些勝訴的業主隻能勝利大逃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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