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純屬扯淡
2005年9月8日
何必
《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7月22日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略。)
這樣一條新聞出現,顯然是個非常正麵而且很積極的消息,對於社會穩定和發展都會起到不可小覷的作用。據該節目周末主播、跑口女記者在討論該稿件時介紹,這個舉措得到了北京市有關方麵的大力宣揚,北京媒體也樂得順水推舟,把這件事做大,當作一個非常重要的新聞事件加以宣傳。
本來嘛,勞動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的頭麵都走到台前就此表態鼓吹,這本身就足以說明該合同的推出是個得到黨政部門高度重視與推崇的大事;看看節目裏接受采訪的那幾個人,分明都是些一跺腳地動山搖的重量級的人物,說起話來響當當擲地有聲,大腦袋紛紛登台亮相,注定這是個很難找出毛病的功德之舉。雖然人們可能看到新聞時對類似總工會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為勞動者撐腰心存疑慮,也認為企業聯合會負責人出麵推波助瀾有企業主色彩而使得該合同的有效性有所減損,可畢竟聊勝於無,勞動者終於可以有了擰成一股繩與資方叫板討價還價的餘地了。
是啊,集體合同的頒行想必會改變員工在勞動談判時的不利地位,增加勞動者在勞資就勞動關係進行談判時的籌碼,提升其在企業中的位置,加強勞資雙方的聯係,有利於勞資雙方的平衡。北京市目前460萬職工裏,符合集體合同條件的有180萬,或者說,職工總數中多於1/3的人將有可能受到這種政策的惠及。能不為之叫好?
與該節目記者一起前往采訪的北京台新聞中心記者為這個大快人心的好消息興奮不已,經請示後要把接受采訪的頭麵們請到演播室,用專題方式繼續發掘新聞價值。
碰到這樣的正麵得不能再正麵的新聞,該怎麽點評?該節目的主播明白表示不懂。而這也恰恰是這個蒸蒸日上的節目的最大提升瓶頸所在:新聞評論所要求的知識背景、新聞視野、基本立場、正義精神等都會考驗節目的生存與發展。
而麵對如此消息,老潘的態度快速而鮮明:這種舉措純屬扯淡!
最後確定下來的點評格式為:一評(一句話簡單點評)一引(出下麵的新聞)。
而在節目播出時,主播高潮東的點評為:我們希望兩點,第一,別做花架子;第二,確實有用。大概也算是言簡意賅,而且盡在不言中。在當天北京市所有媒體有關此事的報道中,如此點評隻此一家別無分店。
何以如此?姑且不談如果什麽企業拒絕簽定這種集體合同的罰則如何非常模糊;在罷工、示威、遊行等基本人權都或者被憲法廢止、或者在事實上無法得到審批、工會早已不是勞動者代言人反而成為官方利益和企業主利益的狼狽為奸者的情況下,集體談判並形成有效合同又能是個什麽樣子?
在國際上,“不當勞動行為”又被稱為“不公正勞工措施”,作為勞動法律的概念,它主要是指雇主憑借其經濟上的優勢地位,以違反勞動法律原則的手段來對抗工會的措施或行為。目前,國際勞動法學界公認的“不當行為”主要是指“差別待遇”,包括經濟上的差別待遇,如解雇、停職、調動、減薪、降職、停止升遷等;精神上的差別待遇,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工會活動上的差別待遇,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如以平調甚至提升工會幹部來影響和幹擾工會活動的行為。此外,雇主拒絕集體談判、控製和幹涉工會等行為,也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如何區別雇主的正常管理與“不當勞動行為”,各國的法律規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來說,隻要老板的行為客觀上影響了工會“順利實現團體交涉”,即可以被勞動仲裁部門或法庭推定他的行為屬於“不當勞動行為”而被責令停止、恢複原狀,直至更嚴厲的處罰。
1997年,美國一家非政府組織“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簡稱SAI)谘詢委員會起草了一份社會責任標準,即“SA8000”,並以此為評價依據開展認證活動。SA8000是以國際勞工組織ILO和聯合國的13個公約為依據製定的,所規定的社會責任內容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健康與安全、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歧視、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報酬和管理係統九個方麵,主要是解決生產鏈/供應鏈的內部勞資問題。美國的國家標準化組織(ANSI)尚未承認SA8000標準。
2004年10月13日《法製日報》報道,此前,國家認監委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在中國不宜推行SA8000認證。截止到2004年2月,全球隻有354家企業獲得認證,其中中國企業54家。SA8000的影響遠非媒體宣傳的那樣廣泛,通過SA8000認證也不能完全說明企業就履行了社會責任。中國在保護用工條件、規定勞工標準、保護勞工權益等方麵已經建立了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係和製度。由於中國勞動密集型企業在普遍執行勞動法的同時,因區域差異的原因,一些企業的工作環境及條件還有待改善。因此盲目宣傳企業實施SA8000認證,會給中國勞動密集型產業增加更多的困難。經濟發達國家采購商們製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包括SAI製定的SA8000標準所規定的一些要素,有些我們可以認同,有些則不能認同。如SA8000標準中涉及的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歧視等要素絕不是簡單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中國企業需要承諾的社會責任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認證問題,我們應結合國情,按照政府引導、妥善應對、穩步推進、和諧發展的原則開展工作。我們要認真研究SA8000中的合理成分,提出中國企業應當承諾的社會責任的基本要素,盡快製定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或技術規範,並作為企業社會責任自我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的依據。
從認監委有關負責人的言辭裏,說來說去,無非是透露出一個信息:中國有自己的勞動法,在這方麵是不能盲目與國際接軌的。特別是SA8000裏涉及到的結社自由、集體談判權利、歧視等要素,絕不是簡單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
因此,其中所涉及到的集體談判權利,早就被中國官方所否定。於是,人們也就能夠很清晰地推測,所謂集體合同究竟能是個什麽貨色。
進一步,即使集體談判被貫徹實施,那麽又能簽定什麽樣的勞動合同呢?自然,這就推進到了對於這種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母法的針砭。而實際上,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到現在幾近成為過街老鼠了。
中央黨校教授吳忠民撰文指出,《勞動法》存在不少明顯的不足,表現在:大部分農業勞動者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而這種狀態必定會形成大麵積的身份歧視現象,固化城鄉二元結構,《勞動法》對於就業的意義沒有予以充分的強調,對於“免費就業服務權”以及“就業保障權”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也沒有予以足夠的強調,等等。
全國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薑俊祿律師指出勞動法目前存在十大缺陷,首先,賦予地方過大的權力,造成勞動法適用中的省級衝突;其次,沒有對集體合同製度給予足夠的重視;第三,對企業經濟裁員標準過於苛刻;第四,勞動合同終止情況下的經濟補償規定不合理,特別是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下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沒有規定,造成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普遍;第五,勞動爭議處理環節過多,勞動法設計的仲裁、訴訟程序對於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是訟累;第六,涉外勞動關係存在法律適用空白;第七,沒有對企業兼並收購過程中的勞動關係變化給予規定;第八,對於勞動仲裁和監查製度安排沒有涉及;第九,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別性,從世界勞動法曆史看,勞動法一般側重保護產業工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不是勞動法的保護重點;第十,沒有考慮行業的特點和中小企業的特殊性。
梁彗星在《現行法律“鼓勵”工資拖欠》一文中指出,造成拖欠工資問題存在和難於解決的根源,就在於現行法律法規本身。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工資債權和企業債權,同屬於普通債權,一律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限。……工資是勞動者用血汗換取的報酬,是用來養家活口、維持生計的。在關於利益的分類上,工資屬於“生存利益”,而與企業債權之屬於“經濟利益”截然不同;在關於權利的分類上,工資債權屬於“生存權”,而與企業債權之屬於“經濟權”截然不同。按照現今各國共同接受的法律思想,對“生存權”和“生存利益”的保護,應對優於對“經濟權”和“經濟利益”的保護;亦即對工資債權的保護,應當優於對企業債權的保護。……在民事訴訟製度之外,還有專門的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按照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雇主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勞動爭議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勞動爭議仲裁被視為訴訟的前置程序。這就在審計署剝奪了勞動者的訴訟權利。更有甚者,按照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間是6個月。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如果超過6個月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後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裁決其敗訴。被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決敗訴後,該勞動者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那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15天,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樣一來,前述民法通則規定適用工資債權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就在實際上被縮減為195天,亦即被打了75%的折扣。……我們的法律法規應當真正貫徹特殊保護弱者、特殊保護勞動者的法律思想,對工資債權給予優於企業債權的法律保護。
……
所以,即使北京市現在熱炒的集體合同得到徹頭徹尾的貫徹,能夠簽定的勞動合同也不過是一紙對於勞動者非常不公平的契約。在實體與程序法律都存在嚴重缺陷並被立法與司法者閉口不談時,揮舞著集體合同招搖過市,充其量也就是個花拳秀腿形式主義的玩意兒。勞動者千萬別把這看作自己從此就能夠當家做主的氣口了。
也正因此,老潘才說那純屬扯淡;然後高潮東才冒出那麽樣在北京媒體裏獨樹一幟的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