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食品背後的問題
2005年1月8日
何必
在全國質檢係統集中開展食品質量安全月執法行動……(略。)
這幾天,國家與地方有關部門紛紛針對即將到來的春節出台了各式各樣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以這則新聞來看,還是具有時間性的執法行動,而這本身就非常令人困惑:既然食品安全已經是社會上非常關注、而且由於頻繁並持續出現人身傷害事件引起了廣泛不滿,可有關部門還是冥頑不靈地采用招牌式的運動方式對待此種現實。1月15日到2月15日,那麽這個階段之前與此後的食品安全環境將會如何?一陣風似的執法,會使得不法分子們回家過個踏踏實實的年,躲過這個風頭再出來興風作浪,畢竟人所共知的是,頂風作案是要受到重罰的,而等風過去就基本上平安無事了;看所涉及的品種與範圍,幾乎囊括了所有食品裏的基本品,反映出在這些品種上質量問題之嚴重;而中小企業、非法加工點、小作坊再度成為眾矢之的和犧牲品,這本身就是充滿了對這類經濟生活中最活躍成份習慣性的排斥與歧視,從就業層麵上說起到了壓抑性作用,而整體性經營環境的差遲也集中由這類經濟體來擔負責任。事實上,無論是5名高管被檢方拘留的伊利,還是上個月27日衛生部公布的抽查結果顯示過氧化值指標不合格以及酸價指標超標“金龍魚”、“福臨門”、“金象”這些植物油品牌所涉及的廠家,都是大名鼎鼎消費者耳熟能詳的,或者說,問題廠商絕非僅僅是中小企業。
而放眼看去,1月4日,北京市工商會議上也宣告,今年將根據對全市米、麵、糧、油、肉等重點食品監督抽查結果,對產銷地區進行食品安全信用指數評價,以便於消費者挑選相對放心的食品。屆時,消費者會看到什麽樣的情景呢?朝陽區豬肉8分而海澱區3分,人們要跨區向高分的豬肉頂禮膜拜,可什麽分值的肉是不合格的?更有甚者,目前,國家食品的檢驗標準有很多分類,光北京市的食品檢驗中心就有30多家,今後發布食品安全信用指數時所針對食品的檢測究竟依照哪個標準、並由哪個機構來進行檢測?食品流動性很強,每一批次質量很難把握,按照原料、生產者和檢測機構這三個因素進行不同的組合就會產生迥然不同的結果,具體來說,同一原料同一生產者生產的食品被不同檢測機構檢測的結構可能大相徑庭,同一檢測機構對同一原料在不同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檢測結果也可能麵目全非,如何進行評價?
而且更重要的,既然不合格為什麽還要在市場上活靈活現?讓消費者自己根據這種評價指標來判斷,實際上是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行政部門缺位失職為代價的。工商部門會對此喊冤叫屈,因為從職能上說,對生產品進行管理的歸質檢,而進入流通環節到了市場才歸工商,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問題食品上市當然是質檢部門疏漏導致的;而工商部門麵對此起彼伏的問題食品也無可奈何,隻能企盼消費者一個個都火眼金睛刀槍不入身懷絕技,憑借著消費寶典和這數字化生存時代的安全指數自己個去甄別,反正給了參考指標,碰到個不識字或老眼昏花或數學不好的就活該自己倒黴。至少工商部門還是為民辦了實事了。
這不,1月7日,國家工商總局又出新規定,從2月1日起,問題食品生產者應該負責追回問題食品。又是一個進步吧?可怎麽想還是不對勁。生產者怎麽追回呢?買瓶醋買塊糖也要在商場進行個人資料登記?如今在醫院裏剛剛臨盆的產婦還沒出院手機就被保險公司和形形色色的商家的推銷電話打爆了,在這個毫無隱私保障的時代,消費者個人信息如何保密原本就非常困難,這下無處不在的消費領域還要留存自己的信息以便於問題食品生產者追回,這不是瞎扯?如果沒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生產者如何追回?發布公告?可如果問題食品已經被食用又該如何?從該規定內容看,並沒有做出如果生產者不追回、以及沒有悉數追回將承擔什麽樣的責任的條文,以及問題食品所產生的危害也許並不會當時發作,而消費者所麵臨的危險又該如何界定?
依然是權利的不對等,生產者霸權明晃晃招搖過市,消費者權利糞土一般。
這時,怎麽不說與國際接軌了?國際上,對於食品安全幾乎成為重中之重,食品產銷準入機製繁冗瑣碎得讓不少想打通海外市場的中國人煩不勝煩最終打道回府還是國人好蒙。民以食為天,入口食品關乎生命,對生命價值的最高敬畏和禮遇才是國際慣例,才有了食品方麵的繁文縟節。
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最終還是拿幾個小蘿卜頭開刀,沒見什麽省市級別的官員被追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責任,死亡了的那些嬰兒也就這麽白白地離我們而去。
怎麽著?2月15日以後,自己照本宣科對著指數等著生產者追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