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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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手機簽合同

(2022-12-11 01:02:33) 下一個

買手機簽合同

                                              2004年9月2日

何必

近日,北京一家手機銷售企業要用簽合同的方式來保障消費者購買手機的合法權益……(略。)

如今,要說市場上什麽東西的錢最好賺,手機應該算一個。像一些進口名牌的手機新品上市,動輒就要七、八千元,夠得上買兩台29寸彩電了。可說到手機的售後服務,光是在北京,關於手機的投訴卻是特別多,在工商部門的投訴榜上一直是名列前茅。去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曾經公示過幾個行業的霸王條款,以手機為主體的通信行業就是這寥寥幾個行業之一。

曾幾何時,手機還是摩托羅拉一統天下,占據了國內市場的大半壁江山,人們也對摩托羅拉的營銷方式、企業理念、員工待遇、晉升計劃等等讚不絕口。1997年筆者曾經與電視台聯係,想做一檔有關外資企業在中國的電視專題片或者是電視欄目,其立意就包括像摩托羅拉這樣的跨國公司巨頭在中國到底給中國人和中國企業帶來了些什麽。當時,曾經過給像微軟、惠普、摩托羅拉做營銷顧問的北京博峰谘詢公司張詢聯係,與這幾家公司的高級經理密切接觸過,對這些企業的情況有了大致的判斷與了解。

可沒多久,就有好事者提出,包括摩托羅拉手機產品在內的手機竟然不在產品“三包”範圍之內,這真也算是驚世駭俗的大事。感情這摩托羅拉被各方吹得如此斜乎,卻在產品售後服務上一直利用中國法製環境比較差的局麵與中國消費者兜圈子,回避企業的應盡的社會義務,而且這種義務由於事關該企業自身產品、或者說這種義務是由於產品在市場上出現並銷售而產生的,因此就更應該是企業必須承擔的。

雖然說,如今的跨國公司已經很難說其國籍到底如何,很多跨國公司並不由於總部所在地而決定其企業屬地,很多企業在注冊地點都選擇在了類似維京群島、百慕大等基本上沒有所得稅的地方,而業務卻遍及全世界。但是從像摩托羅拉這樣的企業性質看,還是免不了其美國公司的基本屬性。而在美國,摩托羅拉是絕對不敢逃避這種企業義務的。眾所周知,美國消費者是號稱被慣壞了的消費者,所有商品都享受90天內無條件退貨的待遇,也因此出現了不少中國人在美國利用這種約定俗成而白白享受消費品的事。這摩托羅拉產品在美國也在90天內退貨之列,無條件就是沒任何廢話可說,拿了產品到商店一放,把當初交的錢如數取回,絕不需要有什麽理由或借口。

於是,類似摩托羅拉這樣的企業利用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麵的法製不健全的狀況,有意主動免除自身產品方麵應該擔負的責任,也成了一時的街談巷議。結果,手機產品也被列入了“三包”範圍,頗有點被迫入圍的味道。

如今,北京這家手機經銷商弄出了個手機合同銷售的花樣,而且還頗為各方好評。

開篇節目裏,主持人點評時,把前些年北京某家具商家為了贏得顧客與市場,在家具銷售上采用與顧客簽合同的方式調了出來,認為當時這個家具經銷商的做法取得了像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的讚許,並認為現在這個手機經銷商的作為也會有異曲同工之處。

不過,當初那個家具商場簽合同賣家具的方式能取得有關部門的讚同,好像並不能說明這種方式就是符合市場規律的做法。從北京市工商部門、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的所作所為上,似乎也看不出他們是消費者權益的地方。就在今年8月份,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還與其他幾個行業主管部門一道,頒發首批“2004年度承諾銷售放心房企業”牌匾,而給類似“堅石”、“金佰佳”那樣的“放心中介”卷款潛逃人去樓空的房地產銷售代理行當又添了新堵。

手機合同銷售,就是給消費者帶來很大益處的方式?從美國人被慣壞了的那90天無條件退貨模式裏,從來沒聽說美國消費者還要在購買什麽商品時要與商家簽訂什麽合同,而且在西方國家購物通常隻是有商場出貨明晰的小票,不像國內這樣,來不來就得讓商家開具發貨票據,否則商家就可能不認帳。按說,在商家買了商品,有購物小票就完全可以證明購買行為的存在,並不需要畫蛇添足,再與商家簽訂什麽合同。簽合同售貨方式本身,就是社會資源的浪費:商家與消費者都要在簽訂這種合同時耗費一定的精力與時間,而且從合同有效性方麵看,簽訂合同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之表達,如果商家使用固定格式的合同,不免有強迫消費者接受合同條款的嫌疑,從而也存在新的霸王條款溫床;而且,從購物小票上升到買賣雙方各執至少一份的書麵合同,也造成了紙張、油墨、人工等方麵的浪費。

再推下去,如果商品銷售都要采用簽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並且為相關部門讚許,那麽是否說明,凡是有售後服務的產品都要向這個境界邁進?大的像電腦、空調、電視機、洗衣機、冰箱什麽的商品自不待言,小的像手表、剃須刀、鍋碗瓢盆之類的也都要簽合同銷售,那會是什麽樣的情景?到了商場購物,出來時除了大大小小的物品外,還攥著一大堆合同,家裏要騰出專門的地方來,保存這形形色色的合同文本。如果那些影視歌舞明星這樣做,還有商家售貨員為了索取簽名巧立名目,可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其意義何在?

還有,如果簽訂合同就可以享受“升級版”的待遇,那麽是否意味著,不簽合同就不能享受這種待遇?如此待遇規定對於那些由於時間、自尊等各種因素而未簽訂合同的消費者是否公平?把簽訂由商家提供的合同作為享受某種待遇的先決條件,是否有強買強買之嫌?回過頭來說,為什麽不能把這些待遇都放到產品售後服務範圍當中,而不管是否有合同的存在?

或者,商家為了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留消費者個人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碼等隱私信息,堂而皇之地弄出了這麽個售貨合同來盜取消費者秘密,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就該商家目前隻鎖定摩托羅拉等三個品牌的產品的做法上,雖然商家有權利出於自身的考量選擇特殊待遇的產品對象,但從雅典奧運會金牌讚歌裏的民族主義傾向上,麵對韓國人為了愛國主義而實實在在使用本國產品的熱情與行為當中,我們又能看到些什麽呢?無非還僅僅是把愛國主義掛在嘴上罷了。

其實,僅憑購物小票就形成與商家構成關係的法定證據,這應該是不難認可並推廣的道理。怎麽看,售貨簽合同這事怎麽是個商家為了擴大知名度而弄的噱頭。如果售後服務都要用簽合同的方式來進行,那麽總有一天,哪怕買塊臭豆腐也得與商家簽訂什麽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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