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就是一個國家的領土。而“海洋國土”是指在國家主權管轄下的一個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一國的內海、領海屬於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國家對其行使主權,對其內的一切人和物享有專屬管轄權。因而,可認定是嚴格定義上的海洋國土。“海洋國土”,它不僅包括一國的內海和領海;而且還包括該國管轄的專屬經濟區(EEZ)和大陸架,是一國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所有管轄海域的形象總稱,是一個集合概念。
如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我國管轄海域約為300萬平方公裏。有一個問題至關重要,那就是“海洋國土”就是國家的領土嗎?其實,有些區域的“海洋國土”並不完全都是國家的領土。具體地說,國家在內海、領域的水體、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權,因而,“海洋國土”中的內海和領海可稱之為國家的領土;而國家在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並不享有全排他的主權,隻享有某些事項的管轄權、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對某些事項的管轄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海洋國土”與陸地領土有著不同的法律地位,是不能完全相提並論的。因而將“海洋國土”稱為一國的領土說法是不準確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進一步履行海警機構職責,於1月22日在第二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海警法”,並於2月1日起正式實施。“海警法”是中國的一部國內法,其適用於所有的中國領海以及專屬經濟區,並不涉及和針對其他國家。
這部法律之所以引人關注,是因為,依據該法,海警人員在有需要時可直接開火並使用艦載重型武器。請看該法的具體條款。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現場的其他裝備、工具:
(一)依法登臨、檢查、攔截、緊追船舶時,需要迫使船舶停止航行的;
(二)依法強製驅離、強製拖離船舶的;
(三)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遭遇阻礙、妨害的;
(四)需要現場製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證據表明船舶載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載運武器、彈藥、國家秘密資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從停船指令的;
(二)外國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拒不服從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接受登臨、檢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製止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機構工作人員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還可以使用艦載或者機載武器:
(一)執行海上反恐怖任務的;
(二)處置海上嚴重暴力事件的;
(三)執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險方式攻擊的。
第四十九條 海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五十條 海警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根據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人的危險性質、程度和緊迫性,合理判斷使用武器的必要限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五十一條 海警機構工作人員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針對有些國家對“海警法”的疑慮,中國外交部早就有過回應,認為製定“海警法”是中國正常立法活動,符合國際慣例,希望有關國家不要無端猜疑。並再次強調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在釣魚島海域內展開巡邏是中方的固有權利。現在中國海空力量定期都會前往釣魚島海域活動,這幾乎已經成了例行性任務,至於日本怎麽說怎麽看,中國政府采取了“無視”的態度。
日本政府和相關媒體對於該法罕見地給予了極高的關注度,自該法草案出台以來,一直持續進行跟蹤報道。據共同社2月6日報道稱,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總部發布的信息顯示,當天有2艘中國海警船自早晨4點45分左右駛入釣魚島海域,巡邏約8個小時後離開;另有2艘海警船在毗連區內航行。報道還指出,在此期間中國海警船曾不斷靠近並驅逐兩艘日本的捕漁船。事後,日本外務省立刻向中國駐日大使館提出抗議,聲稱這是“無法允許的行為”。
中國周海的鄰國眾多,唯獨日本的反應這麽大,這隻能說明,中日兩國的曆史恩怨及現實衝突,使日本政府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在拜登上台後,美日高層數次對話都有提到釣魚島,而日本更是反複向美國確認釣魚島適用於兩國簽署的安保條約。隨著中國海軍和海上執法力量實力的逐步增強,日本在東海方向越來越感覺力不從心。同時,當解放軍越來越強時,美軍進行介入的成本就會越高,這讓日本對美國屆時是否會履行承諾感到懷疑。
可以這樣說,“海警法”的頒布和執行,是捍衛中國“海洋國土”合法權益的劃時代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