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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天津某街道和派出所逼受害人母女自殺的重大責任事故
心言
這是當時一件重大責任事故案件,除了在全國範圍有關部門通報以外, “人民日報”記者專門進行了認真調查,調查報告全文刊登在84年“人民日報”上麵。
事情的起因出自一位十五,六歲的少女,被流氓強奸後按大部份中國婦女的通常做法,隱忍下來沒有報案。很不幸的是,這位少女事後懷孕了。為了打胎母女找街道開介紹信,於是引來殺身之禍。
按常規,街道接到這種報案應通知派出所,然後向市局備案。這樣一是可與市局在押的流氓慣犯核對,二是將來抓到流氓嫌疑犯後請受害人指認作證。這在當時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大部份受害人都隱辱不報,抓到流氓慣犯後很難定罪。
但是,這個街道派出所先見為主,憑空斷定女孩與人通奸。他們的根據就是, 隻發生一次關係不可能懷孕。在其堅持之下,派出所也違規不向上報。雙方私審非要女孩交代男方是誰,女孩說不出來就把母親帶來逼問。如果隻這樣逼問不對外泄露也許不會發生意外,但是,受害人母女實在說不出來,街道就把消息泄露出來,搞的滿城風雨什麽謠言都有,母女不堪壓力於深夜投河自盡了。
以上敘述根據84年“人民日報”記者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