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北青報對蘇州和服事件的報道,把視線從“女孩穿和服是否愛國”轉向“警察帶走和服女孩是否違法”。北青深一度還原了女孩被獅山派出所留置5個多小時的遭遇,讓網民從道德判斷轉向事實判斷——穿和服是否合法?輔警以莫須有罪名帶走女孩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在“日本風情街”這個具體環境拘走穿和服的女孩,跟在澡堂子裏抓赤身裸體者有什麽兩樣?
北青報18日報道後,至今未見蘇州警方反駁和辟謠,可見說的是事實。讓我們看看到底是誰違法了吧:
手機聊天記錄及照片是個人隱私,有“亂七八糟的東西”是個人的權利,不容他人無端侵犯。利用職務特權強迫女孩打開手機查看隱私,跟強脫異性衣服窺視隱秘處性質一樣。
如果女孩有犯罪嫌疑行為,並證明與手機隱私有關聯,在合法程序下可以搜查手機隱私。但穿和服並不違法,強行留置扣押已經涉嫌“非法拘禁”了,還要進一步窺視公民的隱私,罪加一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對非法拘禁狀態下的公民強行刺探、窺視其手機隱私,已經不是民法問題了,這種侵害個人隱私權是在當事人失去自由且被恐嚇狀態下進行的,刑法上應該有具體規定吧?
更惡劣的是,女孩的衣服、鞋子和襪子都被當成“作案工具”,幸虧手下留情,內衣內褲沒被指控是作案工具,否則女孩就被徹底剝光了。
殺人犯的作案工具是槍支、刀子、繩子、毒藥,小偷的作案工具有鉗子、扳手、螺絲刀,麻將、撲克牌是賭徒的作案工具,第一次聽說還有衣服、鞋子、襪子這麽凶殘的作案工具。最具想象力的武俠小說家古龍編過七種武器:長生劍、孔雀翎、碧玉刀、多情環、霸王槍、離別鉤、箱子,他老人家就算能死而複生也想象不出蘇州會出現如此驚悚的三種武器——衣服、鞋子和襪子。這是一個比武俠小說更魔幻的世界:一個弱不禁風的女孩,身穿和服,腳穿鞋子,還有雙襪子護腳腕,不動聲色間就作下了案子,一代女魔頭橫空出世。李莫愁甘拜下風:我用拂塵當作案工具已經別出心裁了,小妹子居然用衣服鞋子襪子作案,羚羊掛角無跡可尋,武功的最高境界啊!把那些舞刀耍劍的大俠臊死啦。蘇州女孩蒙圈了:本來沒作案,何處惹塵埃呀?獅山派出所輔警把“倚天屠龍記”改寫成“倚法剝衣記”了。
如此愛國仇日的輔警,如果在掃黃行動中發現嫖客用了“岡本六君子”帶貨的日本安全套,可以把岡本套套當作案工具。但穿任何衣服鞋子襪子,既不犯法也不是作案工具。如果法律規定穿和服是犯罪行為,那作案工具應該是披掛和服的身體,應該沒收身體放了和服才合邏輯。獅山派出所的輔警把衣服、鞋子、襪子當“作案工具”沒收,創了一項吉尼斯紀錄,會在刑事偵查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從法律角度看,把無辜女性強行扣留,以“作案工具”的借口強迫她脫下衣服鞋子襪子,是否涉嫌“侮辱、猥褻婦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視頻,警察當街在圍觀下撕扯推搡無辜的女孩,是不是在“公共場所”侮辱婦女?在派出所裏逼無罪的女性脫鞋脫襪子脫衣服當“作案工具”沒收,是不是以“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
網民不會被虛假的道德感情綁架,而要與事實、法律“伴飛”。獅山派出所輔警道不道歉不重要,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和“侮辱、猥褻婦女”才重要。除非有醫學證明該輔警有“戀衣癖”症狀,扣留女孩衣服鞋子襪子用以嗅味來滿足變態嗜好,尚可另當別論。
還是慶幸輔警守住了底線,沒把穿和服女孩的身體當作案工具沒收了,公門裏麵好修行,留衣放人心不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