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網絡和媒體總在討論“歧視”這個話題, 看著大家討論的沸沸揚揚,不免產生一絲疑惑。總覺得許多時候“不喜歡”並不等於“歧視”。
例子:
上中學的時候我不喜歡一個化學老師, 因為他講的課我聽不懂, 我不喜歡他, 我總是想方設法地離他遠遠的躲開他,但我不會也不可能去歧視他。(因為我怕他可能會指責我成績不好)
我不喜歡在身上刻滿紋身和在身上打滿洞的人, 但我不會去歧視他,去剝奪他要紋身要打洞的權利,更不會要求立法去廢除,因為這是個人的喜好與自由,不影響社會次序。
我喜歡單一的顏色的服裝, 但我不會去歧視身著鮮豔色彩衣服的人。
還有當一個人在小路上遇見一個高大強壯的男性白人,與一個黑人小姑娘時, 可能更緊張更擔心害怕那個白人, 而不是黑人小姑娘。
喜歡與不喜歡是每個人的性格造成的,而且常常是一種本能的反應,每一個人的喜好是應有的權利,也是構成這個世界多姿多彩的組成部分。沒有人可以去強製扭轉和立法限製, 更不可以用社會輿論來打壓。
歧視是上升到生存,社會和法製層麵,利用社會輿論和立法,去限製某個人或某民族人的生存環境, 或逼迫意見不同之人要有共同的喜好,講一樣的話語和發表迎合某一團體喜歡的“意見”,否則就扣上“XX主義者”的帽子。
因而感覺到現在風靡全世界的“反歧視” 已變味成某種族對其他種族的歧視,左派已變為獨裁不允許其他不同的聲音存在,罔顧事實與數據,打壓屏蔽不同意見者的聲音。
世界背離了真理,丟棄了信仰,人人都認為自己是正確的,是可以拯救世界的力量,卻不知離開了“Law and Order",社會隻會墮入混亂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