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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半昧
1989年春,我住在日本川崎市,每天乘火車去橫濱上班。我家附近有一片小森林,是飯後散步的好地方。有一天突見NHK電視台報道,有人在那片小森林裏拾到一億五千萬日元現金,約合150萬美元。第二天就有數百人去那裏散步,沒想到又有人拾到一億日元現金!此事頓時轟動日本全國,在此後長達兩星期的時間裏,每天都有來自日本全國各地的上萬人去那裏尋寶,幾乎把我們可愛的小森林踩成平地。我那時每天忙於公司工作,周末又要忙於移民加拿大的手續和英語學習。無暇尋寶,與那兩億五千萬日元無緣,誠為可惜。否則,今天也用不著為五鬥小米而折腰了。
那時電視上介紹了許多有關拾錢的法律知識。拾到錢後若吞為己有,屬於民事犯罪,查獲後會被課以罰款。若交給警方,待物歸原主後,失主應將款項的5%以上,20%以下支付給拾主,以示感謝。若找不到失主,則全額返還拾主,歸其所有。讓我給這條法律起個名字吧,叫“拾金半昧”。現實生活中,拾金不昧似乎有違人性,拾金全昧似乎更是有違人性,相比之下,“拾金半昧”方顯得堂堂正正,符合我小民心理。對於失主來說,花些小錢酬勞拾主的幫助,把大頭要回來,也就應心滿意足了。此法符合自然法則,似應列入法規,向全世界推廣。
(張又普初稿於2003年11月29日)
關於“拾金半昧”這一法律的細節,請參照日本“遺失物法”(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housei.nsf/html/housei/16420060615073.htm),第三章第二十八條。中文版鏈接是:(http://www.docin.com/p-1452783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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