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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又普:死刑
本稿完成於2003年12月19日,2013年略加修改,今日看來有點陳舊,舊事新談吧。
以英國為開端,至今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都認為,死刑是不開化的中世紀留下來的野蠻刑法,應該廢除。美國、日本則認為,今日人類並未完全從野蠻中開化出來,適當保留死刑是有必要的。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學術問題,鄙人才疏學淺,不敢亂言,於此說三道四一番,隻是圖個拋磚引玉。
死刑是極端嚴厲的暴力處罰,並且是唯一一種具有不可逆轉性的處罰,亦即,若日後發現錯判,死人無法生還。因此死刑不可濫用,必須小心謹慎。美、日刑法規定,隻有一級殺人罪才可判死刑,這是指,有預謀、有步驟地從事殺人活動,並且導致被害者死亡的罪行。即使死刑犯人不上訴,也要一審二審連三審,再等上若幹年的冷卻期,使當事人都從痛苦中解脫出來,再審一次,方可執行。美國每年處死犯人約20餘人,日本為10人左右。相比之下,對於經濟罪犯通常都是判處20年以下徒刑外加罰款。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各項法律製度不斷改進、完善,力爭與國際接軌,其中進步最大的就是刑法。然而,至今與國際差距最大的卻也是刑法。今日中國刑法中可判死刑的罪名有20餘種,從逮捕到處死,最快時隻有幾個月時間。2003年前後,中國每年處死犯人約1700餘人,占世界死刑犯的70%。在20多種死刑罪中,處死經濟罪犯較有爭議。近年來中國的經濟罪犯很多,這些人侵占人民財產不擇手段,給國家經濟帶來嚴重的損失,乃至朝野齊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然而法律重於感情,經濟罪犯不是暴力犯,也沒有暴力傾向。用極端嚴厲的暴力去對付非暴力人員,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華遠一案,涉及金額數百億美元,實在讓人切齒痛恨。然而在主犯賴昌星外逃的情況下,十數名從犯在短短幾個月內被盡數處死,使全案死無對證,反而為賴昌星在國外申請避難提供了最好的理由。從法律角度看來,此舉實有過分之嫌。前不久看到國內一篇報道,數名大經濟犯被判處無期徒刑,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也是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均未判死刑。我為中國這些年來的明顯進步點讚。
另外,有一則統計數字,可以供閱讀此文時作參考之用:
1983年,中國的“嚴打”,全年共處決了24,000人。
2002年,中國處決了12,000人。
2012年,中國處決了3,000人.
2013年,中國處決了2,400人,中國以外的世界其他國家,則總共處決了778人。中國的死刑人數占世界的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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