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追越
1.不論第二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各條規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時,均應給被追越船讓路。
2.船正從他船正橫後大於22.5度的某一方向趕上他船時,即該船對其所追越的船所處的位置,在夜間隻能看見被追越船的尾燈而不能看見它的任一舷燈時,應認為是在追越中。
3.當一船對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懷疑時,該船應假定是在追越,並應采取相應行動。
4.隨後兩船間方位的任何改變,都不應把追越船作為本規則條款含義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讓開被追越船的責任,直到最後駛過讓清為止。
第十四條 對遇局麵
1.當兩艘機動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構成碰撞危險時,各應向右轉向,從而各從他船的左舷駛過。
2.當一船看見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並且,在夜間能看見他船的前後桅燈成一直線或接近一直線和(或)兩盞舷燈;在白天能看到他船的上述相應形態時,則應認為存在這樣的局麵。
3.當一船對是否存在這樣的局麵有任何懷疑時,該船應假定確實存在這種局麵,並采取相應的行動。
第十五條 交叉相遇局麵
當兩艘機動船交叉相遇致有構成碰撞危險時,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應給他船讓路,如當時環境許可,還應避免橫越他船的前方。
第十六條 讓路船的行動
須給他船讓路的船舶,應盡可能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動,寬裕地讓清他船。
第十七條 直航船的行動
1.
(1)兩船中的一般應給另一船讓路時,另一船應保持航向和航速。
(2)然而,當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經發現規定的讓路船顯然沒有遵照本規則條款采取適當行動時,該船即可獨自采取操縱行動,以避免碰撞。
2.當規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發覺本船不論由於何種原因逼近到單憑讓路船的行動不能避免碰撞時,也應采取最有助於避碰的行動。
3.在交叉相遇的局麵下,機動船按照本條1款(2)項采取行動以避免與另一艘機動船碰撞時,如當時環境許可,不應對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轉向。
4.本條並不解除讓路船的讓路義務。
https://www.waizi.org.cn/doc/61461.html
看看中國海軍在台灣海峽的行為:
中國海軍完全違背了這一航行規則,而美國海軍完美遵守了這一規則。
當然,中國政府已經宣布自己不接受不遵守任何規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