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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自吉祥果論壇文章《《貞觀政要?論赦令》太宗論赦,也通“放生需擇善而放”》

(2021-07-27 10:13:47) 下一個

《貞觀政要•論赦令》太宗論赦,也通“放生需擇善而放”

貞觀七年,太宗謂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為惡,愚人好犯憲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軌之輩。古語雲:‘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歲再赦,善人喑啞。’凡‘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宄者賊良人’。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又蜀先主嚐謂諸葛亮曰:‘吾周旋陳元方、鄭康成之間,每見啟告理亂之道備矣,曾不語赦。’故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數赦,卒至傾敗。夫謀小仁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絕不放赦(吉祥注:這個,這個,好像太宗沒做到啊!)。今四海安寧,禮義興行,非常之恩,彌不可數,將恐愚人常冀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過。”——《貞觀政要•論赦令》

吉祥點評:太宗雖大談不赦之利,然熟悉唐史者知,太宗行赦之事,且多且廣矣。故理說不赦,事也未守不赦之道。如我近言,放生植食性動物,危害更小,放生肉食性動物,危害更大,因放肉食者,即害素食者命,如太宗所言“惠奸宄者賊良人”。又我近言,救一狼而死千兔,也如太宗所言“夫謀小仁者,大仁之賊”。乃至國家立刑斬,佛教立誅殺,皆通此理也。故相較而言,宜放生植食動物,或食小物命者,更為罪輕福圓。至於惡頑者伏誅,害他者不救,亦大仁矣。然而,理雖正真無偽,豈佛子遇肉食者斬,必不救其命乎?因慈悲故,若其改轉,舍害他業,也宜挽救肉食者命。即如刑律,改過者也有從寬之製。亦如太宗,論理智而言不赦之利,論現實因緣,亦照樣赦免。不過,通其理其智者,於大赦事,或放生事,知輕重而有取舍,識利弊而有遮縱,比其不知者,於眾生之利不可量。故菩薩者,宜先明其道,後為其事,則抉擇不昧也。本文關聯文字《放生“植食性動物”比放生“肉食性動物”更合善理》(吉祥果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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